累積投票制度在我國公司中能否應用

2021-05-26 01:39:10 字數 996 閱讀 2227

提要本文通過對累計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應用優勢的**,**了累積投票制度在我國公司中的應用可能性,並著重提議將累積投票制度應用於國有企業,由此能夠給國有企業帶來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一、累積投票法

無記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對多數法、絕對多數法、累積投票法、限制投票法、單記轉讓式比例代表法等等。在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股東行使何種投票法,目前我國的大部分公司採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而在累積投票制度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公司廣泛採用的投票制度的今天,我們是否也應該**一下累積投票制度能否在我國的公司中廣泛採用。

累積投票制是與直接投票制相對應的股東投票制度。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每股對每乙個候選人僅有一次投票權,股東可以對出席的全部候選人都投票。舉例說明,某公司有1000股發行在外的股份,其中a股東擁有600股,b股東擁有400股,現要選舉出4名董事,如果按直接投票制度,那麼a股東可以對每一名他所偏好的候選人都投出600票,而b股東對他所偏好的每一名候選者只能投出400票,而根據誰在選舉中得到的票數多誰就能獲勝,那麼很顯然,a股東所支援的4名候選人宣布獲勝,而b股東所支援的候選人則以失敗告終。

在這樣的一種投票制度下,不能不說小股東的利益是無法得到保障的。而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我們所採用的正是這種不利於小股東的投票方法。我國現行公司法的第106條明確指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同樣的公司條件下,如果採用累積投票制,b股東則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入選。累積投票制是指在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時,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當選的董事和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可以自主選擇將所有的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和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的數目決定當選人。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分析出,b股東最壞的打算是可以將所有選票即400×4=1600票全部投給一名候選人,而a股東如果將600×4=2400票平均分給4名候選人,則每人只有800票;若只分配給兩個人,每人也只能獲得120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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