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行使

2022-06-04 03:12:01 字數 1068 閱讀 3323

【摘要】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奉行董事會中心主義,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越來越弱,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很難獲得公司經營管理資訊。因此,股東通過股東查閱權的行使獲取公司經營管理資訊並監督公司經營管理。我國《公司法》確立了股東查閱權制度,區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和股份****股東查閱權,但仍然存在不足之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行使主體、行使客體方面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以充分保護股東的利益。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行使主體;行使客體

股東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股東知情權體系中,股東查閱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所謂「股東查閱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會議紀錄等有關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事實有關的事項,實現知悉公司經營資訊、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權利。[1]股東要了解自己的投資去向,切實維護自身權利、實現自身利益以及公司利益,就必須積極參與公司事務與監管。

然而,有效參與公司事務與監管,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公司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資訊的基礎之上的。股東查閱權,正是股東獲取公司經營管理資訊的重要途徑之一。我國現行《公司法》第34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作出了規定。

然而,這一規定過於原則,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行使主體、行使客體有不同的理解,影響司法統一。本文試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行使主體、行使客體幾個爭議問題進行分析,以促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進一步完善。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行使主體

(一)關於股東身份的認定標準

近年來,國內學者對於股東的界定基本形成共識,一般意義而言,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2]但關於股東身份的認定標準,無論是學術界還是理論界,均未形成一致認識,主要涉及三種認定標準。

1.形式要件標準

在我國,一般而言,股東身份的取得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實質條件,即股東出資;二是形式條件,即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3]持形式要件標準的學者認為,股東出資並不是取得股東身份的必要條件,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身份相分離,形式條件對股東身份的取得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4]英美法系國家多以此為標準,即公司名冊記載的人為普通法上的公司股東,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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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

xx公路工程 股東會決議 根據 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公路工程 以下簡稱公司 於2013年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了公司全體股東會議,會議由公司董事長 主持。經全體股東討論,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如下 一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通過了本公司章程修改案。二 以上事項經全體股東簽字生效。全體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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