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法律保障

2022-10-11 08:12:04 字數 939 閱讀 2768

參考法條

《公司法》關聯內容:

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97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關於股東知情權糾紛共有六個條文(第13條至18條,文末附條文),都是對《公司法》第33、97條的解讀。一方面,公司採取集體決策,按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公司就應向股東披露資訊權,這是保證其行使重大決策等管理權的正當前提。另一方面,既然《公司法》第4條規定了股東依法有資產收益的權利,倘若股東又無權了解公司情況,也就無從知曉公司利潤分配是否合理合法,所謂股東權利的維護也就無從談起。

據此,知情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的同時,更是實現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應當給予充分、全面的保護。當然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並非沒有限制,權利的濫用也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因此股東的知情權雖然是一項固有、基礎性權利,卻仍然屬於相對而非絕對的權利,對於某些公司資訊來說,不受「輕易可得」知情權的支配。[1]

那麼,關於知情權的法律保障當可轉換的簡潔表述為:明確什麼主體對什麼範圍內的公司資料以什麼方式行使知情權。

應根據公司資訊的屬性

區分知情權行使範圍[2]

考慮到股東屬於公司風險資本的提供者,而非當然的管理者,故公司需供給的資訊,應以反映公司當前運營情況為限。故而《公司法》第33條第一款明確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都有權查閱複製,且沒有限定條件,理由也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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