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分紅權的司法救濟

2022-11-11 00:15:02 字數 4795 閱讀 7330

廣角張頌昀;-.-j-海大學江蘇南京211100

摘要:分紅權是股東權的核心,但長期以來不規範的股東分紅行為存在,嚴重干擾市場中公司的有序發展,且我國現行立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不足。通過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的救濟制

度在美德兩個國家的發展,結合我國的現狀,為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分紅權救濟具體制度的設計提供借鑑。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分紅權;司法救濟

公司分紅制度作為公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完善關係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2013年修訂公司法,為保護股東利益不受損害,賦予了許多新的權利。例如ⅸ公司法》第46條、第37條規定,制定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職權歸屬於董事會,批准分配方案的職權歸屬於股東會。

但是對於股東分紅權的救濟,公司法的規定過於籠統和抽象,在現實中仍存在許多漏洞。本文通過比較研究的方法,分析各國的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的救濟制度,對於如何更好地保護我

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紅權提供借鑑。一、

股東分紅權的基本概念

股東分紅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分紅權按其屬性可分為抽象的股東分紅權和具體的股東分紅權兩種。抽象的股東分

紅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種股東權權能。具體的股東分紅權是指當公司存有可分配的利潤時,股東根據股東大會分派股利的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額的權利。二股東分紅權的保護現狀及問題

(一)資本多數決原則下小股東分紅權的困境

資本多數決原則可以「平衡股東問的利益衝突、使公司快速

有效地形成決策」。資本多數決能保證出資更多承擔更多風險的股東獲得更大的表決權,符合一股一權,股權平等的要求,但是

這種制度平等在運作中卻產生了異化,形式上平等最終卻演變成

為事實上的不平等,甚至變成了大股東壓榨中小股東的工具。大

股東的表決權吸收了小股東的表決權,造成了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利益的實際脫離。在分紅問題上,大股東和小股東意見往往不

一致。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借助其享有的表決權和公司控制權方面的優勢,更願意把利潤留在公司。而對小股東而言,因其很少能參與公司管理獲取工資報酬,只希望能盡快分得公司利潤獲得投資的收益。

與政治中的多數原則可能會造成多數**一樣,資

本多數原則也會引起多數資本對少數資本的剝削和壓迫。(二)司法救濟不足自2o13年修訂公司法以來,擴大和加強對小股東權益的保

護、對大股東濫用權力進行了必要限制,並設計了保護制度和司

法救濟手段,可採取的司法救濟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對有瑕疵的公司利潤分配決議提起無效確認之訴或撤銷

之訴。當公司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或以其他形式侵害股東分紅

權時,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對有瑕疵的股東會

利潤分配決議向法院提起無效確認或撤銷之訴。股東會決議的無效確認之訴和撤銷之訴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股東

分紅權的作用。但我們必須認識到,法院在介入公司內部事務時

始終是極其謹慎和理智的,綜觀各個立法,公司瑕疵訴訟的訴訟

實質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帶有明顯的行政訴訟特質。主要表

280現代商業

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原則上法院對公司決議僅進行合法性審查,不進行合理性審查;(2)不得對公司決議內容加以變更,(3)不適用調解程式。

由此可見,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和撤銷之訴對股東分紅權的保護是間接的,因為它既不能更改原來的公司決議,也不能保證今後的新決議能做出讓股東滿意的分配。有可能控股股東

濫用資本多數決通過的不分或少分利潤的決議被法院宣布無效後,股東的分紅要求仍然不能實現。因此該救濟制度必須同時配

合強制公司分紅制度一起使用,才能發揮作用。

2.行使退股權。根據《公司法》第74條第1款第1項規定,

當公司長期不分紅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行使退股權予以救

濟。本條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分紅權,但在法律、

法規或司法解釋未予以細化的情況下,我國退股權制度尚存在一

定的不足或缺陷,無法充分發揮其保護少數異議股東權利的法律功效。比如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紅的規定,大股東就很容易規避,如採取某年分紅的方式打破五年連續性;在不超過五年時

期內只分配小部分利潤,即小比例分紅等等,從而使中小股東的分紅權、異議股東的退股權落空,故此項規定形同虛設。而且在

公司連續多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目的就是要將小股東排擠出

公司時,若只允許小股東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實際上是在保護

大股東順利實現其非法目的,因此,對於只想分紅而並不願意退

股的股東來說,也不是很好的救濟手段。

三、國外相關立法及評析

(一)美國

在美國,針對股東分紅權的糾紛可以通過股東間事先的契約

安排予以預防,也可在分紅權遭受侵害後根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獲得多種救濟措施的保護。

通過事先的契約安排對分紅權糾紛予以預防是美國公司法律制度中關於分紅權保護的乙個重要內容。當控制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欺壓少數股東時,最典型的預防措施就是事先以契約安排的方式訂立股東協議。排擠一旦發生,各方只須執行協

議即可,即公司、其他股東依據協議以公平**購買異議股東的股份。這種協議通常由公司章程、細則或者專門的協議事先加

以規定。

在事先沒有約定以及事後不能達成協議的情形下,對分紅

權的救濟只能依靠最終的司法救濟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第一,

強制分配股利之訴。第二,強制購買股份。第三,強制解散公

司。(二)德國

依據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只要沒有決定不分配紅利,每**東根據其出資的份額享有分紅

請求權。然而現行法律從一開始就限制了股東的分紅請求權,依

據《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可以以多數決

廣角***業務中主體資格若干法律問題**

蔣瑩磊北京大成(寧波)律師事務所浙江寧波 315040

摘要:為企業赴***(現特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是一項較新且高階的法律業務,與ipo有聯絡又有許

多區別。筆者在為企業提供***掛牌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時常遇到一些新型或者需要針對具體企業解決的法律

問題,而主體資格問題往往與公司治理密切相關,這些問題如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會嚴重影響企業***掛牌的

程序,諸如股東200人上限和股份代持問題。由此,筆者對這兩個問題進行解讀,並結合相關案例分析**,提出自

己的建議和解決方案。

關鍵詞:***;主體資格;股東200人上限;股份代持一、

***之定義與淵源

稱為「***」。2012年,經***批准,決定擴大非上市股份(一)定義

公司股份轉讓試點,首批擴大試點新增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

***是相對於舊三板而言,現在的***特指全國中小企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並逐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其是指全國中小企業步將條件比較成熟的園區納入試點範圍。

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運營的,為

2013年底,***方案突破試點國家高新區限制,擴容至所未能達到主機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國中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的2012年9月20日,股轉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註冊成立,註冊

股份****的股份公開轉讓提供交易的平台。

資本30億元。股轉系統為其運營管理機構,是經***批准設

其實,現在的股轉系統與原來三板市場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立的全國性**交易場所。

簡單地加個「新」字就能解釋,應該稱為「股轉系統」比較合理,為說清問題,則延用大家都比較熟悉的「***」稱呼。

二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問題

(二)淵源

(一)問題解讀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的「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是

股份****股東200人上限問題一直是公司與資本市場

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領域中一大難題,

現實中也存在很多這樣的公司。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1994,

參考文獻:

計入下一年度的賬目中,因而少數股東只能通過提起撤銷之訴來

[1]範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維護其權利,使其免受損害。由於第29條並非強制性條款,公司【2】喬海麗.中西方股東分紅權制度比較研究.黑龍江生態工章程可對設立盈餘儲備金、結轉利潤或金額的分配作出另外的程職業學院學報,2010(3)

規定,鑑於公司享有的累積自由的權利,由此會危及少數股東的【5]崔萍.股權文化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中山大學學報論利益,德國學者建議應在公司中規定乙個最低股息率。德國判叢,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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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股利回報的期待落空等情形下,權利受損的股東可退出公司並[5】楊培景.控制股東侵權行為與中小股東訴權保護.山東社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金。如果多數股東推行的經營政策無視且會科學,2005(7)

嚴重地侵害少數股東的利益,比如不分配紅利等,也構成股東退

出公司的重要原因。

三結論對於股東分紅權的保護,我們應當認識到的是,在各國立法

體例中,也並沒有完全做到標本兼治的效果。單是完善股東分紅

權保護機制是不夠的,這需要在深層次上,對整個公司法體例的不斷完善以及對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的健全,這不是僅依靠某乙個法律制度就可以完全解決的,是需要一整套完整且前後呼應的體系。可以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建立強制公司分紅之訴制度。使該制度將與我國公司法》22條規定的有瑕疵的股東決議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與撤銷之訴和《公司法》74條規定的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權之訴一起構成完整的、由弱到強,多層次的股東分紅權司法救濟體系,使得股東能根據各自的實際情

況,採取相應的司法救濟措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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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小股東專用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協議書 編號甲方乙方小股東在此填 各方經平等 自願 協商一致,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名稱待定 達成如下協議。第一章公司的概況 第一條公司的名稱以最後經批准的為準 第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元 第三條經營範圍 第二章出資人 出資金額,出資佔總資 本比例 出資方式 交付日期 第一條出資各方保...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的行使

摘要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奉行董事會中心主義,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能力越來越弱,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很難獲得公司經營管理資訊。因此,股東通過股東查閱權的行使獲取公司經營管理資訊並監督公司經營管理。我國 公司法 確立了股東查閱權制度,區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權和股份 股東查閱權,但仍然存在不足之處,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增資股東會決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於 x年xx月 xx 日,在公司召開。本次會議由 提議召開,董事會 執行董事 於會議召開xx日以前以會議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應到會股東x人,實際到會股東x人,代表公司變更股權及增資表決權。會議由董事長 執行董事 主持,形成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