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下原權利人的利益保護

2023-01-20 03:03:02 字數 786 閱讀 7441

作者:張佳紅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0期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宗旨在於維護物權交易的動態安全,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這種保護以犧牲原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對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而原權利人的利益犧牲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體現的更為突出。因此,我們更應注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下對原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原權利人應當採取多種權益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鍵詞不動產善意取得無權處分

作者簡介:張佳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3級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以來,從立法角度確定了不動產交易同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多處涉及「善意取得」相關問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本文將基於對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利益進行分析,並對原權利人的權益救濟展開論述,完善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0期登載的「連某某訴臧某某排除妨害糾紛 」一案涉及到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一審二審結果不同,因確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善意第三人無權要求原房屋所有權人搬離訴爭房屋而引起爭議。

在「連某某訴臧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所爭議的房屋原來登記在被告臧某某名下,由其占有使用。李某在臧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其**人的身份將房屋轉讓給謝某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謝某又將房屋轉讓給原告連某某並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將房屋登記在連某某名下。但房屋一直由臧某某居住。

論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區分

一 制度建立的前提條件 關於 物權法 第106條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條件,我國學者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無權處分說。鑑於 物權法 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因此該說將法條中 無權處分人 解釋為在無權處分情況下沒有處分權的人,從而得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條件為...

不動產不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楊靜毅在制定物權法的過程中,關於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在爭議。關於善意取得的合法性有不同的學說,其中權利外形說為通說。權利外形說認為,根據占有的公信力,占有動產的人應推定其為所有人。不動產交易是否會出現與動產交易類似的原所有權人與買受人之間的權利衝突呢?如果有,應該如何處理呢?主張不動產善...

試論執行試論執行中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的應用

查封規定 的制定與實施,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 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 3 通常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複雜,但是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 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 扣押 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