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

2023-01-16 10:54:04 字數 4091 閱讀 2340

甲方(用人單位

性質(所有制法人代表

現位址(聯絡**

註冊位址

乙方(勞動者性別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 鄉(鎮)

通訊位址(聯絡**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和共同遵守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於終止。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乙方應當完成甲方規定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標準或工作任務。甲方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換乙方的工作;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但必須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必須執行國家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改善勞動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健康,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作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7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2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期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紀律

第六條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基本知識的教育和訓練,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的規章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每月日以轉賬形式支付乙方上乙個月工資,月工資為元,或執行。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為元/月,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薪資構成詳見附件1)

六、保障福利待遇

第八條甲方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乙方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

會保險費,包括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項保險費。乙方按規定繳納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甲方工作年限,按有關規定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第十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傷殘、因工死亡、因病死亡和患職業病,其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依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十九條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甲方,並辦理有關工作移交手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苛扣乙方工資。如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辦理相關移交手續並扣除乙方績效,只發給乙方基本工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每滿1年支付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於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五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甲方按第十六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按相關規定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三)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十、其它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員工守則和管理制度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二)合同的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另一方同意,並重新鑑證;

(三)本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若一方違反合同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造成的後果的責任大小,給另一方賠償;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國家有關檔案執行;

(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經雙方協商約定的事項

十二、變更合同條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甲方不得代乙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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