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

2021-03-04 09:58:04 字數 2945 閱讀 4140

編號(全日制用工)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簽訂日期: ___年 ___月__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即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使用本合同書訂立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三、本合同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乙份。應由勞動者持有的乙份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二〇一〇年一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託**人

住所聯絡**

第二條勞動者姓名性別民族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街道(鄉鎮)

現居住位址郵政編碼

聯絡**

第三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第四條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崗位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為

第五條勞動者在該崗位的職責要求是:

第六條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執行下列第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週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基礎上,應採取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時的,由用人單位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依法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九條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條用人單位按下列第種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元或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執行。

(二)計時工資。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周、日),績效工資(獎金)根據勞動者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三)計件工資。勞動者的勞動定額為計件單價為

第十一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為元(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按2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四條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患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和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條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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