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

2021-03-04 03:20:36 字數 2503 閱讀 8275

編號:(全日制用工)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簽訂日期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即在本行政區域內的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

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訂立、履行、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使用本合同書訂立勞動合同時,

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

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三、本合同應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

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勞動者各持乙份。應

由勞動者持有的乙份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託**人

住所聯絡**

第二條勞動者姓名性別民族

居民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現居住位址郵政編碼

聯絡**

二、勞動合同期

第三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道崗位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為 。

笫五條勞動者在該崗位的職責要求是:1.每天一打掃2.今天候保潔3.道路果皮箱及公共設施擦洗 4.保證環衛車輛清潔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工作任務,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基礎上,應採取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用人單位依法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勞動著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條用人單位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 1895元或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城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環衛服務公司考核制度》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患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乙份,全年發放一次福利。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確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和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地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條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中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公章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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