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合同法中可預見性規則的法經濟學分析

2023-01-11 23:12:03 字數 990 閱讀 5532

作者:彭蓓蓓

**:《科教導刊·電子版》2023年第26期摘要可預見性規則將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限制在締約時已經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範圍內,學者們一般認為這是契約自由的依然要求。經濟分析表明,這有悖於效率違約理論,可能導致對社會而言無效率的違約決定,除非在故意違約情況下排除可預見性規則的使用。

而且,如何理解違約方的預見也是問題的關鍵,將其限定為締約時違約損失的期望值,可預見性規則才是有效的。

關鍵詞可預見性契約自由效率違約期望值法經濟學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0引言美國一家銀行遇到一件很棘手的官司,當時該銀行的一位職員由於疏忽把客戶的匯款耽擱了幾天才匯出去,結果造成客戶因為逾期付款要賠償人家上百萬元。客戶將該銀行告上法庭提出賠償訴求。銀行則認為雖然是因為我們的疏忽,但是我們為你轉賬僅收取幾十元手續費,沒想到延誤會有那麼大的損失。

原審法院支援了客戶的賠償請求,認為根據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銀行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這個判決讓整個銀行業工會不服,認為這樣的賠法將使得銀行業沒法生存下去,沒辦法接受,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每個人在進行合同交易的時候,都會對如果違約可能造成的後果作出乙個風險評估,然後約定出違約責任的承擔。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的違約責任的範圍是能夠在當事人之間預估的。而此案中,由於銀行從事的是公共服務行業,每天要面對各種各樣的客戶,延誤對每一位客戶而言,他們可能受到的損失也不盡相同,故銀行無法評估自己因為違約可能給客戶帶來的損失程度,所以讓銀行承擔乙個他們不能預見的損失,是無助於公共服務的發展的,最後銀行勝訴。

這個判決引發了可預見性賠償在法律上的適用。可預見性理論最早由法國學者pothier在2023年發表的《論債法》一書中提出,並為2023年《法國民法典》所採納,英國普通法於2023年的「哈德利訴巴克斯德爾」一案正式接受這一理論,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5條、《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條明確規定相關內容,因此可預見性規則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適用的違約賠償標準。我國舊的《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0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也確立了可預見性規則,並被2023年頒布的統一合同法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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