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法中的顯失公平規則

2023-01-13 14:15:05 字數 977 閱讀 4385

作者:劉佳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顯失公平規則為研究物件,從基本理論展開分析,借鑑兩**系的相關規定,比較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我國顯失公平規則的現存問題進行**,提出建議。

關鍵詞合同法顯失公平權利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022-02

一、顯失公平規則概述

顯失公平規則濫觴於羅馬法。早期的羅馬法信奉「契約必須嚴守」的觀念,認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僅保障訂約過程的程式正義,對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公平在所不問。在羅馬法後期,戴克里先皇帝創制了「非常損失規則」,亦稱短少逾半規則,成為顯失公平的思想萌芽。

該規則規定,在不動產買賣中當買賣價金低於市價一半時,**人有權以遭受「非常損失」為由撤銷合同,除非買主補償差價。這一規則推定買賣價金短少逾半時,**人實際上並非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結果明顯不公平,可以撤銷。「非常損失規則」自創立之日起,在各個時期和地域得到了廣泛的承襲,發展為了法國的「合同損害規則」,德國的「暴利條款」和英美的「顯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於矯正因契約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過程和結果的公正。

根據古典契約理論,法律僅僅能夠關注締約程式公正,而不關心結果或實質公正。法律僅能保證締約過程是在沒有錯誤、欺詐或者脅迫的影響下訂立的,如果締約過程受到這些影響,那麼法律的救濟是當然的。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則結果公平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把握。

因此,在古典契約理論中,拒絕對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進行救濟。隨著社會的發展,古典契約理論賴以建立的基礎發生了動搖,各國立法、學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認顯失公平,都有條件的給予救濟。在乙個有序的社會秩序中,有必要採取各種措施保障各種制度在乙個公正的水平狀態,並維持這種狀態。

如果法律對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樣也賦予效力,就會破壞法律的價值。因此,法律對顯失公平的進行救濟是必要的。原則上,利益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同時,他也可以承認該合同的效力,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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