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合同法》之情勢變更原則的研究

2022-04-05 02:34:04 字數 872 閱讀 8625

作者:劉子梅

**:《博覽群書·教育》2023年第06期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合同關係消滅前,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作為該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的變化,如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因而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並免除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無關的社會環境的異常變動,並導致其中一方當事人遭受了重大損害,此時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重新協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裁判機關來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範圍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突出表現為法律對於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的干預,如果對其適用範圍不加以嚴格限制,則極易被濫用。情勢變更原則主要適用於以下一些情況:(1)履行不能的情況,如法律、法令、國家經濟政策和經濟計畫的發布、修改和取消;戰爭爆發;自然災害;經濟巨變;國際市場的異常變化;當事人喪失特定行為能力等。

(2)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要根據具體合同具體認定。應當注意的是,此種情況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目的達成共識,否則不能適用。(3)履行確實困難的情況,如物價的暴漲**;幣值或匯率的異常變化;標的物意外滅失;**的行政干預等。

(4)履行不切實際的情況。另外,對情勢變更標準的判斷,還應當從具體合同的種類、性質、目的等方面加以認定。同時,以上情況在某個具體合同履行中還可能交叉出現,這也需要在具體判斷情勢變更時予以注意。

為了避免在適用中對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解不一而出現不當干預合同履行的情況,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範圍應當加以型別化,這樣更有助於裁判時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從而有效發揮情勢變更原則的制度功效而不至於恣意濫用。當然,情勢變更的型別化並不排斥個案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型別還應結合個案進行判斷,並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不斷加以豐富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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