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我國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

2023-01-10 14:48:01 字數 919 閱讀 4051

作者:周力

**:《法制博覽》2023年第02期

摘要: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法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各國廣泛應用。2023年我國最高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情勢變更原則正式以法律條文形式確立下來。

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中,由於情勢變更而影響合同履行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本文對情勢變更原則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了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並且對情勢變更的發生所帶來的法律效果進行了相應的闡述。分析了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以便更好地理解這一原則。

關鍵詞: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異常變動;變更;解除

作者簡介:周力,男,漢族,湖南武岡人,湘潭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司法局。

情勢變更原則起源於西方的法律體系,這一原則包含了各國及國際上處理契約在經濟領域、法律和相應的商業實踐中發生變更所應當遵守的一些法律原則。這一原則在各個國家廣泛地適用,例如在美國,依照「商業不現實」理論,在德國,遵循「交易基礎廢止」理論,法國則採取的是「不可預見」的學說等。隨著商業的發展,市場中經濟情況變動劇烈,許多合同無法按照原來的約定履行,為了尋求公平的解決方法,情勢變更原則就被法院的法官所採用,作為案件裁判的依據。

我國的司法裁判中在早期就承認了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合同法》的訂立過程中,立法者擔心這一原則與不可抗力、商業風險難以區分,在司法實踐中會存在操作上的很多問題,法官容易濫用這項權利,這一原則沒有納入新《合同法》的條款中。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種經濟糾紛的日益增多,很多合同的履行出現了與當初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不公平現象。2023年最高院根據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將情勢變更原則寫入條款中,規定了當合同成立後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之初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公平原則,作出是否變更或解除的判決。

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中得以正式確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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