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合同法的五項基本原則

2022-09-15 15:18:02 字數 2781 閱讀 5786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也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導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功能還在於:在合同約定不明或有漏洞時,可以依據合同法基本原則予以適當糾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一、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交易夥伴、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合同法律關係的本質體現。

確立合同自願原則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合同關係越發達、越普遍,則意味著交易越活躍,市場經濟越具有活力,社會財富才能在不斷增長的交易中得到增長。然而,這一切都取決於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

可以說,合同自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關係發展的基礎和必備條件,而以調整交易關係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法當然應以此為最基本的原則。

合同法確認合同自願原則不僅表現在明確了「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而且在法條表述中盡量限制合同法的強制性規範,努力擴大任意性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時依約定,無約定時才依法律規定,即當事人的約定要優先於法律的規定。例如《合同法》中許多條文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合同法》對合同自願原則的確認還表現在:第一,在合同的訂立方面,《合同法》極大地減少甚至消除了有關合同法規和規章對當事人的訂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訂約夥伴。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認定方面,充分尊重了當事人享有的訂約自由,儘量減少了**不必要的行政干預。

《合同法》並未規定行政機關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力,對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合同的權力也作出了嚴格限制,以防止**機關隨意干涉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自願。第三,在合同內容的確立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條款,但這些條款都是示範性條款而非強行性條款,並不要求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這些內容,也沒有對適用於各類合同的必要條款作出統一規定,從而尊重了當事人在確立合同內容方面的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也認為合同成立。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許當事人在訂約時約定合同解除權,在合同生效後,如果出現了解除條件,允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第六,在違約責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約方在對方違約後所享有的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廢除了傳統的繼續履行原則,允許守約方選擇要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方式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賠償損失額,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

當然,任何自由都是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自由,絕對的、不受約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合同法所確定的合同自願也是一種相對的自由,而非絕對的自由。

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第

一、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履行民事合同時,均應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

二、當事人應恪守信用,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自覺承擔責任。合同法中確認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持和弘揚恪守信用、一諾千金的傳統商業道德,有利於強化當事人的合同意識,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並為司法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提供準繩。

三、合法原則

為了保障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不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當事人的個別利益與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的衝突,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國合同法也確認了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法原則的含義主要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中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規範,但在特殊情況下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對合同當事人的自由進行了必要的干預。如對標準合同及免責條款生效的限制性規定,旨在對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的使用作出合理限制;這對於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實現合同正義是十分必要的。

同時,對於國家根據需要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而不得拒絕依據指令性計畫和訂貨任務的要求訂立合同(《合同法》第38條)。合法原則的含義也包括當事人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

四、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法中所稱的交易,是指獨立的市場主體就其所有的或管理的財產和利益實行的交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一切交易活動都是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來進行的,交易活動乃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內容,無數的交易構成了完整的市場,合同關係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係。所以,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就必須使合同法具有鼓勵交易的職能和目標。

只有鼓勵當事人從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動,才能活躍市場,推行競爭,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加速社會財富積累,市場經濟才能真正得到發展。

五、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所謂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承擔違約責任等方面都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對等。

這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要求公平、公正的交易,而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是實現公平、公正交易的法律前提。這一原則的含義是:合同當事人,無論是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還是自然人,只要他們以合同主體的身份參加到合同關係當中來,他們之間就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給予他們一視同仁的保護。

論述經濟法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三 公平原則 合同法 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裡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 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 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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