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合同法之商法內容的探析

2022-07-24 04:06:03 字數 806 閱讀 7679

作者:全曉玲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8期摘要:本文從**合同法之商法性含義入手,通過對合同法制度演進及內容分析,客觀認識合同法中商法內容之現狀,剖析其內容擴充套件存在的困惑,大膽提出幾點完善的構想,以強化民法合同法之商法屬性觀念,增強合同法對商事交易活動的法律調整。

關鍵詞:合同法之商法性;民法商法化;民商合一一、合同法之商法內容擴充套件存在的困惑

合同法雖然在發展經濟,實現商事主體平等、公平、安全、迅捷交易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但如果將合同法之商法內容向縱深擴充套件,則在理論、實踐和立法中將會帶來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和困惑,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國民、商法及合同法的發展。

1.合同法之商法內容擴充套件在理論上會產生一定障礙合同法最基本的理論在於它的平等性和私權性,而現代合同法發展中平等性和私權性正受到挑戰,其中乙個明顯的體現就是合同法之商法性問題。在商事活動中,當事人之間真正的平等地位已逐漸為主體實力的差異、資訊之不對稱等因素所干擾;交易迅捷、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等商法原則,使主體平等的合同法原則受到限制;商主體嚴格法定、企業維持原則使合同自由原則受到質疑。

於此情形下再強調平等性已明顯存在一定的邏輯矛盾,平等性在某種程度上即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瓶頸;同時由於商業的迅速發展,商事主體的規模越來越大,為保障市場主體更公平地享有其私有權利,國家以公權力干預私權的現象只會有增無減,如出現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以及強制締約義務的推行等。自然而然私權領域便滲入了公權的因素,使合同法的私權性受到學者的質疑,提出所謂「民法公法化」之說。[1]於是合同法要不要進一步商事化?

是固守現有的立法模式和內容,還是隨市場經濟的發展擴充套件內容,甚至重新構建?現代合同法凸顯出的理論難題成為制約合同法完善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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