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管理辦法

2022-07-24 04:03:03 字數 1374 閱讀 8560

第一條為了規範集團內部審計複核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北京首都創業集團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複核,是指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或者專職複核人員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複核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集團審計部負責人為集團內部審計複核第一責任人,集團審計部負責人可以委託經驗豐富的高階審計師履行專職複核工作。

第四條審計組向集團內部審計部門提交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前,應當經複核人員進行複核。

第五條審計組應當向複核人員提交下列材料:

(一)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

(二)審計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四)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說明或者修改意見;

(五)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

(六)審計定性、處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七)複核人員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複核人員收到複核材料後,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第七條複核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對下列事項進行複核:

(一)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和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審計工作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對違反國家規定和集團規章制度行為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

(六)審計評價、審計建議是否適當;

(七)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複核的事項。

第八條複核人員在複核過程中,發現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其他複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審計組限期補正。

第九條複核人員應當自收到複核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複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遇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時,補正材料的時間不包括在複核時間內。

第十條複核人員複核後,應當提出複核意見,出具複核意見書。

複核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部門;

(三)複核意見;

(四)複核複核人員簽名;

(五)提出複核意見的日期。

第十一條複核工作結束後,複核人員應當將複核意見書連同複核材料退還審計組。同時,集團審計部將修改後的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及審計報告一併報送集團主管領導或者集團董事會審定。

第十二條複核意見書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十三條年度終結後,複核人員應當對本年度審計複核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向集團審計部提交審計複核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集團審計法律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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