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22-09-06 13:15:02 字數 1817 閱讀 4686

(3)公司認為其他必要的高階管理人員。

審計人員在對有關人員進行離任審計時,可參照《首創集團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審計物件:指我公司控股51%(含51%)以上的公司及認為必要的參股公司。

(四)審計範圍:指涉及審計分類的全部有關事項。

三、審計計畫、時間與方法

(一) 審計計畫:審計人員應當在進行各類審計之前,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調查、研究和評價其內部控制制度,然後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計畫,其包括總體審計計畫和具體審計計畫。

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畫時可參照《首創集團內部審計方案編審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 審計時間:審計時間根據審計分類的不同特點進行,可約定如下:

1、 年度的會計報表審計配合我公司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原則上在下年度的1月1日至2月底之前完成。中期(1-6月)會計報表審計由企劃部牽頭組織實施,原則上在每年的7月1日至8月底之前完成。

2、 專項審計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決定隨時進行,原則上應在一周內完成。

3、 離任審計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決定隨時進行,原則上應在一周內完成。

(三)審計方法:在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指導下,採用詳查和抽查相結合,幷包括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複核等方法。

四 、審計通知書

(一) 公司對參、控股企業進行內部審計應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決定下達審計通知書,如須經參股公司的董事會審批的,則經審批後方可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二) 審計通知書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目的;

3、審計範圍;

4、被審計單位需提供的會計資料名稱、必要的條件及合作內容;

5、審計時間;

6、其它需說明的內容。

(三)審計通知書應提前7天下達到被審計單位,便於被審計單位按審計通知書內容準備材料或履行批准程式。

其他有關審計程式的內容可參照集團規定中第五章的審計程式執行。

五、 審計情況說明書、報告

(一)審計情況說明書、報告內容根據審計分類各有不同,一般應涵蓋如下內容:

1、會計報表審計情況說明書的內容:

(1) 遵守《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的情況;

(2) 董事會(或母公司)制定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

(3)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4) 財務狀況說明;

(5) 財務機構及人員配置;

(6) 財務潛在風險提示;

(7) 管理建議。

2、專項審計報告的內容

(1) 遵守《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的情況;

(2) 董事會(或母公司)制定的專項指標的完成情況;

(3)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4) 財務潛在風險提示;

(5) 管理建議。

3、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

(1) 遵守《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的情況;

(2)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3) 財務狀況說明;

(4) 財務潛在風險提示;

(5) 綜合評價。

審計人員在編寫審計報告時可參照《首創集團內部審計報告編審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審計完成後出具的會計報表審計情況說明書、專項審計報告和離任審計報告,原則上僅供公司內部參考使用。

(三)審計完成後公司根據需要可向被審計單位提供管理建議書。

六、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時,應同時遵守集團規定和本辦法規定,並以遵守集團規定為優先原則。

七、 附則

(一)本辦法由公司企劃部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20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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