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監督 處罰 暫行辦法

2021-03-15 11:03:57 字數 5043 閱讀 2720

5.12財務審計監督(處罰)暫行辦法

為了充分體現審計監督的超脫性,能夠進一步強化財務審計監督力度,規範企業各項財經管理制度及企業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引導企業總經理及財經工作人員向管理制度化、業務水平專業化、崗位責任明晰化高層次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5.12.1務審計監督準則

1. 堅持「制度第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2. 務審計監督依據,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集團內部審計工作制度》;依據集團公司以及集團所屬各公司制定的內部「財務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各公司會計核算制度」、「財務人員崗位工作制度(崗位描述)」;「財務審批許可權範圍及實施細則」。對集團公司、集團所屬各公司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企業資產利用效果等,進行全面實施審計監督。

5.12.2財務審計監督處罰辦法適用範圍

本辦法是對全集團公司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企業資產利用效果以及整個企業經濟效益實施財務審計監督、處罰。

5.12.3財務審計監督處罰物件

財務審計監督、處罰物件,全集團公司資金籌集及運用事項及人員;全集團公司資財運用及效益事項及人員。即一切享有形勢公司資金、資材支配權、調動權的部門及相關人員,具體包括:集團各部門(財務部、行管部)、各公司總經理、財務科、材料採購員、保管員、營銷業務員、各部門核算員以及資產使用部門負責人。

5.12.4監督、處罰事項及標準

被監督處罰物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督、監察人員處以50—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退,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1.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檢查:

(1) 未按期報送財務資料及所報資料不真實的,罰款50元;

(2) 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及保管計帳憑證和有關會計資料的(含財務印鑑、會計資料失密),罰款200元;嚴重者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退;

(3) 未按照規定登記帳簿及填製計帳憑證的,罰款50元;

(4) 未按照規定設定、使用會計科目及正確進行會計核算的,罰款100元;

(5) 會計記錄不規範、摘要不清、記錄不明晰、原始憑證混雜;省略過度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失真的,罰款200元;

(6) 會計核算是否準確,張正、長勢、張張是否想富;會計核算內控制度是否健全;跨技人員分工是否明確,責任是否到位;

(7) 經濟核算人員的崗位描述,是否落實在實際工作中,能否經得起考察。

● 財務處理以及會計實務監督

1.出納員:

(1) 有違反下列情形者,每項處罰50元,處罰達10次(500元)的 ,留崗察

看2個月,並每個月下浮200元工資;留崗差看2個月,仍達不到工作標準的,公司辭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除賠償一定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出納員是否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是用先進,收入的先進是否應於當日送與銀行,不得作制先進。

是否認真執行開戶銀行規定的庫存現金限制額,超出限額部分應及時送存銀行;

(2) 不得已「白條」滴蟲庫存先進,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

(3) 不得利用賬戶體其他單位或個人套曲現金,不得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不得保留帳外**;

(4) 是否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准簽發空頭支票。建立支票領用錢子程式,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

(5) 是否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用款審批程式》幾《財務審批許可權下放範圍》,進行辦理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

(6) 收付款項業務辦理完畢,是否及時在收付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簽發的各種票據要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填寫油汙的支票,是否加蓋「作廢」戳紀,與存根一起儲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並通知有關單位;

(7) 出納員資金收付,必須日清月結;是否定期編制銀行存款調整標記庫存現金餘額變動表,對於銀行未達賬款,是否及時查詢;是否每月將銀行、現金調整表附在首本傳票首頁中;

(8) 為加強內部牽制制度,是否出納員除自行填製銀行提取現金或向銀行存入現金的收入憑證外,不得填製其他會計事項的收付憑證,也不得監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簿的登記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和對外付存款,並及時辦理結算或**;

(9) 是否及時掌握銀行借款到期日、銀行借款結息日存款保證額,並能夠按時還款、還息;

(10) 對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違反財務審批手續事項,是否及時制止冰箱上

級匯報。

2.主管會計:

(1) 上述出納員有違反規定被處罰的事項,涉及主管會計責任的,每項處罰20元;有違反下列情形者,每項處罰50元,處罰達10次的,留崗檢視2個月,並每月下浮400元工資;留崗檢視2個月,仍達不到工作標準的,公司辭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一定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2) 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財務會計制度,並隨時檢查各項制度的執**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及時修訂和完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

(3) 是否負責組織編制個起資金籌集、使用計畫,財務成本計畫(含生產成本計畫)和目標利潤計畫;

(4) 能否根據月目標利潤計畫,組織核定月生產、經營各項經濟指標計畫完成情況,進行財務分析,評價生產、經營管理達到的經濟效益。按照年度經濟指標預算內容逐項進行分析,不得漏項;

(5) 是否準確計算各種成本費用和各項手指;計算和提取各項存摺、攤銷、稅金、費用。以及費用分配;

(6) 是否定期清查盤點各項財產物資,調整資產盤英、盤虧原因,落實到責任人;

(7) 是否計算統計日清日結報表及日清日結報表彙總;及時提供日經營資訊資料,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8) 是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9) 是否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用款審批程式》及《財務審批許可權下放範圍及實施細則》,按《財務審批許可權下放範圍及實施細則》的內容逐項深刻學習掌握,以此為準繩實施財務審批、審核許可權;

(10) 能否嚴格執行「主管會計崗位描述」中工作職責及工作權利,並以此為準

繩監督檢查崗位工作;

(11) 能否監督指導出納員、核算員、統計員、保管員日常工作,由於主管會計

對公司財務各項制度貫徹落實不到位,只是出納員、核算員、統計員、保管員工作出現差錯,應負80%責任;

(12) 遇應急事務及事件,是否(必須)及時上報,(其中包括:財政、稅務、

審計、工商、銀行、物價、勞動等,涉及財務方面的一切檢查;以及經濟活動中資財管理事務及事件)。

3.財務經理:

(1) 上述主管會計有違反規定被處罰的事項,涉及財務經理責任的,每項處罰20元;有違反下列情形者,按會計師項每項處罰50元,處罰達10次的,留崗檢視2個月,並每月下浮400元工資;留崗檢視2個月,仍達不到工作標準的,予以解聘。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一定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2) 能否嚴格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及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各項制度,並如實反映經濟活動情況,保證財務會計及資訊真實可靠,並通過此項工作,加強經濟核算,維護資產所有者利益,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3) 能否組織公司全體會計人員,認真貫徹學習《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各項制度,以及《財務審批許可權下放範圍及實施細則》,嚴守財經紀律,搞好會計基礎工作,組織和檢查會計人員做好記賬、算賬、對賬、報賬工作,認真檢查、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正確計算各項收入、支出、成本、費用、和財務成果(利潤),按期核對賬目,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保證企業財務資訊資料真實可靠;

(4) 能否嚴格執行集團年度《各項經濟指標預算》,控制各項費用支出;核定月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核定各分公司月工資發放額度,是否真實。(按核算內容專案計算);

(5) 能否負責集團公司資金籌集、調配工作,以及資金運用動態平衡。籌畫與銀行之間業務關係向對接;

(6) 能否嚴格履行《財務審批許可權下放範圍及實施細則》中賦予的許可權,以及承擔的責任。(按審批許可權下放範圍專案計算);

(7) 能否嚴格履行「財務部經理崗位描述」中工作職責及工作權力,並以此為準繩監督檢查崗位工作。(按工作職責及工作權力專案計算);

(8) 能否定期組織經濟活動分析,目標利潤考核(月),做到月檢查考核,季度分析總結。月目標利潤考核,必須核算準確;

(9) 能否定期(月)擬定財務工作計畫,並且上報主管領導;

(10) 能否認真執行財務審計檢查結果,並按檢查報告提出建議,定期調整、改

正、完善財務事項及財務工作;

(11) 能否協助財務總監,監督檢查集團公司資產閒置、保費、處理工作,以及

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12) 能否定期監督、檢查、指導級層財務會計工作;

(13) 能否正確計算應提、應上繳稅費金額準確性及會計處理的正確性;

(14) 清理、壓縮應收賬款,能否將季度流動資金占用俄控制在上年同期水平內。

或流動比率100%以上,速凍比率80%以上;

4.公司總經理:

(1) 能否認真組織公司全面經濟核算,貫徹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實行自主及經營,效益目標考核,能否維護公司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一定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2) 能否認真履行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授予「財務審批許可權」,抓好經濟工作。對違反「財務審批許可權」的經濟事項,視情節及額度給予100元~30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及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處理;

(3) 公司總經理能否嚴格控制各項成本費用指標,按「年度經濟指標預算」,進行月經濟指標考核,對違反下列財務事項分別給予100元處罰;

1) 超額的非生產性支出;

2) 超定額費用;

3) 超定額工資、超計時崗位工資額;

4) 超定額資財損耗;

5) 獎金發放,是否有情況說明。是否占用成本費用指標。

(4) 生產經營中材料費、機械費、維修費,是否按《物料採購制度及物料採購定價制度》實施辦理;

1) 公司廢舊物資處理,是否按程式處理;

2) 其它財產損失隱匿不報的。

(5) 核算員(結算員):

1)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賦予的權利和指責進行核算工作。未按《崗位責任》

進行工作的,按違反「責任」十項每項處罰20元,累計處罰10次的,調動崗位;

2) 違反《崗位責任》,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損失,並給予

解聘。(6) 保管員:

1)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賦予的權利和指責進行核算工作。未按《崗位責任》進行工作的按違反「責任」十項每項處罰20元,累計處罰10次的,調動崗位;

2) 違反《崗位責任》,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損失,並給予解聘。

(7) 統計員:

1) 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賦予的權利和指責進行核算工作。未按《崗位責任》

進行工作的,按違反「責任」十項每項處罰20元,累計處罰10次的,調動崗位;

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3 公司認為其他必要的高階管理人員。審計人員在對有關人員進行離任審計時,可參照 首創集團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中的相關規定執行。三 審計物件 指我公司控股51 含51 以上的公司及認為必要的參股公司。四 審計範圍 指涉及審計分類的全部有關事項。三 審計計畫 時間與方法 一 審計計畫 審計人...

考勤暫行辦法

機關事務管理局考勤暫行辦法 根據 區公務員 崗位對責 績效對賬 考核辦法 試行 的要求,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考勤暫行辦法。一 考勤物件 局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 局借調 聘用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二 考勤辦法 1 日考勤 幹部職工應按時上 下班,如實填寫 日考勤記錄表 附件1 對遲到 早退 外出等...

法規規章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日期 2007 12 16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已經2004年10月18日 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王顯政 二 四年十一月三日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