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審計局審計實務導師制暫行辦法

2021-03-04 09:32:19 字數 3240 閱讀 7434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幹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優秀審計幹部的作用,著力培養年輕審計幹部,促進審計工作,更好地為紹興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實務導師制,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受聘擔任本局審計實務導師的審計幹部,對新提任科級領導職務和新錄用的審計幹部,進行一定期間的審計實務指導與培養的制度。

第三條實行審計實務導師制的目標,是通過審計實務導師的指導,培養熟悉審計業務,掌握審計方法,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溝通協調能力,熟悉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年輕審計幹部。

第四條審計實務導師須同時具備以下聘任條件:

1、具有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

2、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高階審計師任職資格;或者具有高階會計師、高階工程師等高階職稱任職資格,並且在審計部門連續從事審計工作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職稱任職資格,在最近五個年度內,被評為審計能手三次以上;

4、擔任正科級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或者連續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6年以上;或者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10年以上;

5、年齡低於距離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上;

6、獲本單位70%以上幹部認可;

7、獲本單位80%以上局領導同意。

第五條審計實務導師的聘任程式:

1、各處室推薦,或者本人自薦;

2、法規(綜合)處審核;

3、徵求本單位幹部意見;

4、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5、頒發審計實務導師聘任證書;

6、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導師的指導物件。

第六條審計實務導師的聘任期。聘任期三年,聘任期滿自動終止。聘任期間能夠認真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審計實務導師職責,並且願意繼續履行的,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可連續聘任。

第七條審計實務導師的職責:

1、接受局裡安排的指導任務,對被指導的審計幹部,進行審計實務「一對一」傳、幫、帶,結對指導;

2、指導被指導幹部依法履行職責。被指導幹部在受指導期內,審計業務工作有重大過錯的,導師應負連帶指導責任(被指導幹部拒絕接受導師指導和不接受導師正確指導意見的除外);

3、不擔任局領導職務的審計實務導師,參加相關的局長辦公會議和審計業務工作會議;

4、接受局裡安排的審計實務諮詢任務;

5、承擔局裡安排的審計科研課題任務;

6、接受局裡安排,對縣(市、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業務工作方面的指導、檢查和考評。

第八條審計實務導師的權利:

1、提出選擇、調換和中止被指導物件人員的建議;

2、對被指導物件在指導期間的審計實務情況,提出指導意見,以及提出延長或者縮短指導期的建議;

3、檢查被指導物件的業務工作;

4、對被指導物件接受指導的情況,向局領導匯報和作出書面鑑定意見;

5、對被指導物件提出的調換和中止指導建議,向組織作出申辯;

6、接受審計實務導師繼續教育;

7、其他與履行審計實務導師職責相關的權利。

第九條受指導審計幹部的物件和指導期:

1、新調入本單位擔任審計業務處室(包括法規[綜合]處、經濟責任審計處、計算機中心等,下同)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審計幹部,指導期為6個月。有高階審計師任職資格的,或者是從其他審計機關平級調入的,可以不安排指導期;

2、新提任擔任審計業務處室正科級領導職務的審計幹部,指導期為6個月。從本單位審計業務處室副科級領導職務任上新提任的,以及從本單位提任並且有高階審計師任職資格的,可以不安排指導期;

3、新提任擔任審計業務處室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審計幹部,指導期為12個月。從審計業務處室提任,並且有中級職稱任職資格的,指導期為6個月;從本單位或其他審計機關提任,並且有高階審計師任職資格的,可以不安排指導期;

4、新調入本單位的審計幹部,指導期為18個月。有高階審計師任職資格的,指導期為6個月。從其他審計機關調入,並且有高階審計師任職資格的,可以不安排指導期;

5、新錄用的審計幹部,指導期為24個月。

根據審計實務導師意見,指導期可以延長或者縮短3個月;根據本人要求,經導師同意,指導期可以延長3個月;根據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指導期可以延長、縮短,或不作安排。

第十條受指導物件的義務:

1、接受局裡安排的審計實務導師進行的指導;

2、接受審計實務導師業務指導和檢查;

3、在指導期間和期滿時,接受組織考核。

第十一條受指導物件的權利:

1、提出審計實務導師建議人選和更換、中止審計實務導師要求;

2、對導師提出的調換和中止指導建議,向組織作出申辯;

3、向局領導匯報審計實務導師的指導情況。

第十二條審計實務導師對被指導物件進行指導的主要內容:

1、審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

2、審計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3、審計技術和方法;

5、審計質量控制和管理;

6、審計職業道德;

7、具體審計專案的實施;

8、審計業務工作的領導方法;

9、其他與審計工作實務相關的內容。

第十三條審計實務導師對被指導物件進行指導的主要方式:

1、傳授經驗;

2、講解知識;

3、提出建議;

4、專項輔導;

5、檢查業務;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審計實務導師的激勵和保障:

1、聘任期內的審計實務導師,在同等條件下,幹部提拔任用優先考慮;

2、聘任期間已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職最高年齡延長1至3年;

3、聘任期內安排不少於一次的外出學習考察或業務培訓;

4、聘任期內每人每年憑合法憑證,給予列支人民幣1000元的導師繼續教育學習資料費等經費。指導一名審計幹部,指導期內每年再增加列支導師繼續教育學習資料費以及其他相關工作經費2000元;

5、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他激勵和保障。

第十五條審計實務導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局安排的指導物件,或者不認真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審計實務導師職責的,經局長辦公會議決定,解除聘任。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接受審計實務導師指導的審計幹部,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局安排的審計實務導師,或者不接受審計實務導師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經教育不改的,對其作出延長試用期、免職、待崗等處理。

第十七條被指導幹部指導期滿,被指導幹部要對指導期間接受導師指導情況和本人業務工作情況作出書面總結,審計實務導師要對被指導幹部接受導師指導情況作出書面鑑定。

第十八條審計實務導師的履行職責情況和被指導幹部在指導期間接受導師指導的表現情況,作為幹部獎懲、任職、晉公升的依據之一。有任職試用期的新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審計幹部和新錄用的審計幹部,審計實務指導期延長的,任職試用期相應順延,本人要求延長指導期的除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局法規(綜合)處負責解釋,並會同相關處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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