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雇員暫行辦法

2022-11-21 05:09:04 字數 3491 閱讀 1317

濱城區民政局招聘雇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新型用人機制,進一步節約財政經費,控制行政運作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單位及其雇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區民政局及其招聘的雇員。

本辦法所稱雇員,是指區民政局因承擔階段性任務、專項任務雇用的人員。雇用時間1至2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條雇員實行計畫管理。

第四條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雇員,以合同形式雇用符合條件的人員。雇員依照本辦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章招聘雇員計畫和程式

第五條招聘雇員應向編制部門提出招聘雇員計畫的申請。招聘雇員計畫申請包括:招聘雇員的申請依據、崗位職責、時限、數量。

第六條招聘雇員計畫由編制部門按程式研究核定。

第七條編制部門核定的招聘雇員計畫是公開招聘雇員、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的依據。

第八條招聘雇員,嚴格按照編制部門核定的招聘雇員計畫,由區人才服務中心會同雇用單位組織實施,發布招聘公告。公告應包括:招聘雇員的崗位職責、年齡、專業、學歷、專業技術職務、生活待遇、報名證件、筆試、面試、考核和體檢等具體事項。

第九條報考雇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願意履行雇員義務;

(三)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條區人才服務中心會同雇用單位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雇用人員名單。

雇用單位應將雇員名單分別報組織人事、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雇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雇員的巨集觀管理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主管,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雇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雇員的人事關係實行人事**制。

人事**,是指區人才服務中心代雇用單位存放雇員人事檔案、管理人事關係。

第十三條雇用單位與雇員建立勞動關係,由雇用單位負責對雇員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雇用合同

第十四條雇用單位應當與擬雇用的雇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雇用合同。

第十五條雇用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雇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六)雇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雇用合同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雇用合同標準文字由人事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雇用合同的期限為1至3年。

雇用單位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內。

第十七條雇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雇用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或解除。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員可以單方解除雇用合同,並書面通知雇用單位: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考入高等院校的;

(四)招錄或招聘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的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雇用單位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害雇員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員不得單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國家和省、市、區重點專案的業務骨幹,所承擔的任務未完成或者尚無人接替的;

(二)所從事工作涉及絕密、機密資訊,並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

(三)與雇用單位在智財權、科研成果歸屬問題上有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雇員違反前款規定單方解除雇用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因違反紀律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在雇用單位任職的;

(五)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雇用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服從另行安排的;

(八)因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雇用單位因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而單方解除雇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雇員本人。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雇用合同的,雇用單位應向雇員給予經濟補償金:

(一)雇用單位提出解除雇用合同,雇員同意解除的;

(二)因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合同的;

(三)雇用單位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解除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依據雇員履行雇用合同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支付雇員1個月的月工資,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前款所指月工資以雇用合同解除前12個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三條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單位在招聘雇員期限內不得單方面解除雇用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雇員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按編制部門核定的計畫招聘雇員,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五條雇員工資實行崗位工資制,由人事、財政部門會同雇用單位根據雇員崗位的性質、工作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崗位補貼、其他津貼由雇用單位確定。

第二十六條雇員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綜合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享受有關保險待遇。

第六章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雇用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雇員進行考核,建立以雇用合同為基礎,以試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條雇員的考核以雇用合同為依據,根據雇員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雇員考核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雇員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的結果,作為雇員提高工資標準、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條雇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管理有方,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嚴重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中,開拓創新,在工作崗位上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一條對雇員的獎勵,參照雇用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辦法實施。

雇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招聘的雇員履行雇用合同滿1年以上被招錄、招聘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履行雇用合同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雇員與雇用單位在履行雇用合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均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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