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招聘 錄用 試用和離職制度

2021-10-01 17:43:54 字數 3025 閱讀 83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人員招聘與錄用、試用期、離職的管理,滿足企業人才需求,引進合適人才,通過內部競爭優勝劣汰,保證企業合理的人才結構和人才儲備,為企業的經營提供充足、合格的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員工招聘

第三條招聘原則

1. 公平競爭原則:所有應聘人員,均有平等的錄用機會,是否錄用決定於企業的實際需要及應聘者本人的教育背景、職業背景、工作能力等綜合因素;

2. 內部優先原則:企業若有職位空缺時,在可能情況下優先考慮現職員工,然後再向社會招聘;

3. 業績導向原則:員工競聘崗位的主要依據是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

第四條招聘員工型別:勞動合同制員工。

第五條招聘計畫是依據企業戰略目標、發展方向、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及企業組織機構變更等制定的,分為年度招聘計畫和階段招聘計畫。

第六條招聘計畫即填寫《招聘計畫申請表》,其中應註明招聘的原因,所需人員職位、數量、工作職責、任職要求、時間要求等事項。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的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畫,對各部門提交的招聘計畫進行審定,結合定崗定編工作制訂年度或階段的招聘計畫,提交總經理審批,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總經理審批後的招聘計畫組織實施。

第八條招聘渠道:包括內部招聘,即在企業內部公開招聘需求的崗位,員工可推薦或自薦;外部招聘,包括社會上的招聘會、網路招聘、**廣告招聘、人才市場招聘、校園招聘、推薦招聘等。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計畫,通過各種合法途徑收集各類應聘人員的簡歷並初步對簡歷進行篩選。對簡歷篩選通過的應聘人員,人力資源部通知初步約見。

第一十條人力資源的初步約見,主要審查應聘人員的各種證書及工作經歷是否符合應聘崗位的要求和對真實性進行確認,並審查其個人檔案、勞動合同、保險等相關手續的情況是否符合企業招聘要求。

第一十一條通過人力資源部初步約見的應聘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相應的筆試(入職筆試、專業筆試)。

第一十二條通過以上面試的應聘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錄用申請。

第一十三條錄用準則:

1. 身體健康;

2. 從學識、品德、能力、經驗、身體狀況等方面測評達到企業業務需要的基本素質和崗位要求;

3. 符合本制度第十條的規定;

4. 個人價值觀和行為方式與企業文化相協調;

5. 無違法、犯罪行為記錄;

6. 符合政策、法規規定的就業條件。

第三章錄用

第十六條符合錄用規定的應聘人員,由人力資源部上報總經理審批,通過後,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並為其辦理入職手續。

第十七條錄用程式

1. 新員工入職時,應提交企業規定的相關材料:

1 上一單位離職證明;

2 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資質證書及企業要求的其他證照的原件、影印件(企業只留存影印件);

3 **銀行卡正面影印件一張(支付工資使用);

4 小二寸**4張;

5 填寫企業規定的相關**,如《保密協議》等;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部要組織對新員工進行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等內容的培訓,用人部門要指定專人對新員工進行業務指導,幫助新員工盡快了解和熟悉企業情況。

第四章試用期管理

第十九條試用期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一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 試用期內表現突出者,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適當縮短試用期;

4. 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提前10天通知員工離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企業,並填寫《離職申請表》。

第二十條新員工在試用期內,應遵循以下試用期規定:

1. 試用期人員一般不能晉公升職位和工資;

2. 試用期人員應參加企業組織的各項培訓。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員工有下列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之一的,企業將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 應聘時未如實告知自己與工作相關的資訊,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身體狀況等,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獲得錄用的;

2. 不能達到崗位職責或業績要求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情形;

3. 未經授權從事授權以外的工作;

4. 發生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5. 出現企業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

6. 發生曠工行為;

7. 無法提供最後離職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

8. 未按規定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的;

9. 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書的;

10. 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11. 有違法、犯罪行為記錄的;

12.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試用期滿,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提交《轉正申請表》,並由其業務指導人和部門經理對其試用期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評定,由人力資源部及員工本人、部門經理、業務指導人填寫《轉正審批表》報總經理審核,通過後,人力資源部進行備案,員工正式轉正。

第二十三條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相關程式辦理。

第五章員工異動

第二十四條員工在入職後,如有崗位變動(內調、晉公升、降級)、調薪等情況皆稱作異動。

第二十五條員工有異動者,需本人填寫《異動審批表》,做好工作交接,由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正式生效。

第六章員工離職

第二十六條員工離職須按照企業規定,辦理工作移交,即填寫《離職工作交接、審批表》:

1. 將企業的各種檔案、賬冊等事項列出清單,移交給指定的接替人員;

2. 將經手工作的進展情況、相關資料詳細列明,移交給指定的接替人員;

3. 業務人員須將應收款逐筆列出清單,由接替人和經手人簽字,交接後由財務部負責人和總經理核實簽字;

4. 辦公用品、鑰匙、借用物品等交還相關部門,接收部門在表單上簽字確認;

5. 財務人員還將確認員工是否有借出款項,借款償還後在表單上簽字確認;

6. 員工交接除雙方交接人簽字外,必須有監交人簽字;

第二十七條自動提出辭職的正式員工,需提前30日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 《離職審批表》由各領導簽屬審批後,員工方可正式離職。

員工招聘錄用與離職制度

人才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資源,為吸引和保留優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一 人員招聘錄用程式 1 用人部門根據業務發展 工作需要和人員使用狀況,提出員工招聘要求,填寫招聘申請單,報綜合部。2 綜合部依據各部門招聘申請彙總情況,提出公司招聘計畫,報總經理審批。3 總經理批准後,各部門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組織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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