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辦法

2021-10-01 13:02:02 字數 4648 閱讀 61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強員工勞動管理,促使員工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提高工作績效,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執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唐山市勞動局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必須按照員工的實際出勤情況認真進行出勤考核,公司將以各部門對本部門員工出勤考核記錄的彙總情況,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重要依據,一旦發現虛假情況,將按照《員工獎懲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員工休假、患病或非因工傷病休、因公外出等應辦理相關手續和工作授權。公司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節假日值班制度,制定工作作息時間,各部門安排好值班人員。

第五條公司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是公司員工考勤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員工考勤的統計和監督、處罰。各部門接受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六條公司以部、室、班、段、組為出勤考核基本部門,各部門每日對所屬員工出勤情況進行如實考核,由考勤員於當日將真實出勤情況填寫至考勤簿上。

第七條各部、室考勤員由各部、室主管領導兼任或授權一名員工兼任。

第八條考勤簿應展示在各部、室的明顯位置,每天由考勤員負責填寫,禁止其他任何人隨意填寫或改動,一旦發現此類情況,將視為違紀行為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九條考勤簿上員工白班出勤符號記錄為「√」,四點班符號記錄為「4」,零點班符號記錄為「0」,曠工符號記錄為「△」,其它婚假、慰唁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產假、工傷假等記錄符號,依次用漢字「婚」、「喪」、「探」、「病」、「事」、「產」、「傷」等標註,員工遲到、早退也要在考勤簿上有所記錄。

第十條休病假、產假,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作為准假依據;工傷假須有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工傷證明;婚假、慰唁假、事假須由請假人提出休假申請,休假申請須寫明原因,按程式審批。

第十一條各部、室當月的考勤簿須在下月3日前報到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

第十二條作息時間

一、工作時間

1、周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2、日工作時間: 上午 7:45~11:30;

下午 12:30~16:45。

3、三班工作時間:0點班 00:00~08:00;

8點班 08:00~16:00;

4點班 16:00~24:00。

4、工作日內因工作任務所需,應自動順延工作時間至任務完成。因緊急工作任務需要占用員工休息日(含法定節假日)時,員工不得以休息日為理由拒絕工作。

二、休息時間

1、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按國家規定和企業實際安排休息天數。

2、周休息日:員工每週末可享有二天休息日,該休息日對特殊工種和工作實際由公司按工作需要有計畫安排。

3、公司可決定安排其他休息日。

第三章員工請、休假管理

第十三條請、休假申請流程

一、員工請、休假必須同時由本人事先填寫《員工休假管理卡》(附件一),須寫明請假原因、休假時間和假期中工作授權情況等,依公司的給假核准許可權的規定由相關主管領導簽核後連同相關證明或憑證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後方可休假,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員工請假須由本人或部門專人辦理,若有緊急事故或病情緊急時,應以**或託人通知部門負責人,並於上班後第乙個工作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三、請假員工在休假期間必須做好本崗位的工作安排,授權工作**人**行使本人工作職責,並於請假單內註明。工作**人選須報請本部門領導批准(公司中層以上級別領導幹部工作**人選須公司主管副總批准後授權**工作)。如發生因請假(含公出),工作未授權而導致工作出現問題的,應由授權人承擔責任。

四、員工請假理由不充足、所持有證明不符要求或足以妨礙工作時,各級主管可不給假﹑暫緩給假或縮短假期,公司若發現請假有虛假情況者,將以曠工論處,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五、員工假期屆滿未履行續假手續或雖履行手續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或因工作需要外,均以曠工論處。

六、凡未經准假而缺勤或未按規定辦完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除因臨時疾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上班後第乙個工作日補辦請假手續以外,其餘概以曠工論處。

七、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所在部門辦理銷假手續。未辦理銷假手續的,所在部門不得安排其工作,延期銷假的時間按曠工處理。

八、《員工休假管理卡》由各部門選擇專人負責,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每年組織一次年檢工作,並通報結果。

九、每名員工每年只使用乙份《員工休假管理卡》,如該名員工年度內發生工作調動而變換部門,則從該員工變動之日起,《員工休假管理卡》由員工調入部門保管。

第十四條給假核准許可權

一、員工請假半日內由班組長批准;1~3天以內的,由其所在部門主管領導批准;三日以上的由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後報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審核,主管副總批准,然後到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備案。

二、中層副職領導請假(3天以內)須由該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3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然後到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備案。

三、副總工、中層正職領導或全面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請假(3天以內),需由主管副總簽字後通報綜合管理部辦公室;3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然後到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備案。

四、副總經理請假需通報綜合管理部辦公室,同時必須報請總經理批准。

五、不按上述規定操作的,員工當月績效工資扣罰50元/次,不按上述規定操作的部門將給予200元/次的處罰。

第十五條事假

一、員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說明事由,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員工因突發事情,不能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時,需在休假當日以其它****與直接上級說明情況,並於上班當日補辦相關手續;未經批准無故缺席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論處;

二、員工請事假不得連續超過乙個月或年度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事假期過不歸者按曠工處理。

三、事假期間全額發放年功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核日扣減,當月休事假超過七個工作日時,當月績效工資為零,和其它津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十六條病假

一、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休息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水機醫院除外)診斷證明書、病歷及檢查結果等證明資料和醫院休假診斷證明方可請病假,並需履行請假手續;未附證明或所附證明不符要求者,所請假期按「第十五條事假」的規定處理。

二、病假申請需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病假每年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除外),需呈總經理批准同意,報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室備案。

三、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四、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企業工作年限5年以下(含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醫療期計算從休病假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五、對患有特殊疾病的(如癌症、血液病、癱瘓、精神病等)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公司醫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六、員工醫療期內醫療結束,經鑑定為一至四級者,應退出工作崗位,辦理正式退休、退職手續;員工被鑑定為五至十級,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書面通知上班,不按期到崗報到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休假期間全額計發年功工資,其它津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當月休病假七個工作日內(含七天不含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績效工資核日扣減;當月休病假超過七個工作日時,績效工資為零。崗位工資按員工本人連續工齡長短及休假時間長短計算,具體為:

1、員工休病假在六個月以內時,崗位工資計發辦法為:

工齡不滿5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60%計發;

工齡滿5年不滿10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70%計發;

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80%計發;

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90%計發;

工齡滿20年及以上以本人崗位工資的100%計發。

2、員工休病假在六個月以上者,崗位工資計發辦法為:

工齡不滿5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55%計發;

工齡滿5年不滿10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60%計發;

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65%計發;

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以本人崗位工資的70%計發;

工齡滿20年及以上以本人崗位工資的75%計發。

八、員工休病假期間工資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最低工資的80%發放。

九、員工試用期內連續病假5天(含5天)以上者應辦理離職手續;不辦理離職手續的視為自動離職,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十、凡利用各種方法騙取病假待遇的,其休假期間按曠工處理,追回病假工資或其它待遇,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休病假期間,公司可根據情況組織專家或指定醫院對其身體狀況進行醫療鑑定,如鑑定情況與事實相符,則鑑定費用由公司擔負,否則由員工個人擔負,並且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婚假

一、員工結婚憑結婚證明可請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憑公司計畫生育辦公室《晚婚證明》可加晚婚假15天。

二、如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根據路程遠近,經批准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6天。

員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的正當權益,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 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員工。部分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協議 實行包乾的人員,合同 協議 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公司總部實行五天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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