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辦法

2021-10-01 13:04:09 字數 3133 閱讀 1145

標題:關於印發《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子公司、公司各部門:

按照董事會領導的工作安排部署,行政部在《單位管理綱要》基礎上,進一步作了完善,

制定了《公司公文管理辦法》,現**給你們,如果有些條款不適應的,請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審定批覆。

請你們參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日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公司印章的使用規範化、制度化,保證保證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的權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嚴肅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工作部門業務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個人名章。

第三條公章、各部門專用章、個人名章由行政部統一集中管理,按照許可權審批使用。

第二章刻製印章的審批許可權

第四條印章刻製,統一由公司行政部歸口審查申報。並填寫《印章刻製申請審批表》,按照流程進行辦理。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刻製。公司公章,各業務部門業務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業章、個人名章都必須根據工作需要,由工作部門申請、行政部審查申報,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行政部向公安機關申請刻章。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准私自刻製部門印章。

第六條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由行政部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適用範圍

第七條公司公章。主要用於以企業名義對內的發文、通知、生產工程計畫等日常事務文書;對上級的請示、報告、各種統計報表(月報、季報、年報)等事務文書;對外的證明、函、介紹信以及經營方面需要的證件、比較正式的對外場合的用章;

主要用於簽發行政事務公務檔案、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和函件等。

第八條各工作部門業務章。主要用於公司內部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絡,上、下級對口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絡,可用部門公章。

2、合同專用章適用範圍

企業(或單位)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與經濟有關的合同。

財務專用章:公司的名稱+財務專用章,用於開具收據、發票、支票、交稅、背書等相關財務方面業務時;

合同專用章:公司對外簽定合同時使用,由公司名+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公司鋼印只用於員工工作證等需要貼上員工**的證件上的**與證件貼上的騎縫處。

第十條個人名章。指按有關規定必須刻製用於業務工作的個人私章。法人私章:就是你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經常與財務專用章一起使用,一般為方形;

一、董事長名章。董事長名章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而刻製的個人姓名章,屬公務用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適用於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簽章的檔案、法人代表證書、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報表、專用票據等。

二、總經理名章。總經理名章是指由法人代表授權的主要領導人因工作需要而刻製的個人姓名章,屬公務用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適用於需由主要領導人簽章的檔案、報表、專用票據等。

三、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財務人員個人名章是指財務人員經辦業務時按照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加蓋在財務憑證、報表、登記簿和有關資料上的個人姓名章。

四、專用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在報表、對賬單、預留印鑑等事宜或其他相關的特殊業務方面使用;合同專用章在簽訂一般性合同時使用。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公章、董事長名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經理指派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並掌管使用,總經理名章、財務專用章由公司財務部保管。用章規定按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名章等印章使用都必須填製《印章使用審批登記表》,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方能使用。未經審批程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管理員要嚴格審查《印章使用審批登記表》上是否有用章人的部門經理、部門分管副總和總經理的簽字同意,只有當審查合格以後方可蓋章。

對於公司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檔案中簽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章申請單」,但需要在《印章使用審批登記表》上的備註欄中加以註明。

一、總公司員工工作證、員工相關人事證明、介紹信、內部工作聯絡單由各職能部門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即可用章。

二、以總公司名義對內發布的命令、決定(決議)、指示、布告、通知、報告(請示)、批覆公函公文、合同、協議書,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擬稿,按照公文處理程式,報請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用章。

三、各類報表和在外刊登的廣告、宣告等由部門簽署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即可用章。

第十三條因特殊工作需要,印章若因業務需要外出用印,必須經總經理簽批後方可外出使用:

一、必須填製《印章外出使用審批表》,報送行政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使用。

二、若不派遣專人攜帶前往使用,必須建立《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註明外出使用內容、交回時間、經辦人、印章管理人更換等情況。

第十四條經總經理授權簽字,可以在空白紙張上加蓋空印,並填製《空白紙張用印登記表》,專門記錄加蓋空印的使用單位、使用內容、時間、空印張數。除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在空白紙張上加蓋總公司公章、專用章和個人名章。

第十五條公司印章儲存,原則上儲存在行政部辦公地,無特殊情況,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十六條公司總經理名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由公司財務部指定專門人員保管,用章規定按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管印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確保用印安全。

一、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和代蓋章,因事離崗應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指定代保管人,交接手續在「公章使用記錄」中體現,代保管人在「備註」一欄簽名;

二、在使用印章時要確切了解用印內容,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就盲目蓋印;

三、因**事請假,應報請領導安排人員代管,不得擅自託人代管,嚴防丟失或被盜用。

第五章印章的啟用與廢止

第十八條公章和專用章的啟用和廢止由行政部統一管理,發啟用或廢止通知。印章啟用前、廢止後統一由綜合

管理部封存管理。

第十九條公章及專用章廢止後,如公安機關規定應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機關,並在《印章外出領用交接登記簿》上註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機關;其他印章應交回原領用處,並在原《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註明印章退回,作廢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印章銷毀應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銷毀

時必須堅持多人監銷,並將銷毀印章在《公司印章銷毀登記簿》上登記造冊,銷毀印章時監銷人應在登記冊上簽名證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總公司造成損失的,一律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附相關**有《印章刻製申請登記簿》、《印章使用審批登記表》、《印章外出使用審批表》、《空白紙張用印登記表》、《公司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於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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