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9:53 字數 2851 閱讀 509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確保印章使用的準確和有效,防止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當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在公司簽發或管理的檔案、憑證文書等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檔案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包括:

(一)公司章。指「重××投資諮詢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二) 財務專用章。指「重××投資諮詢公司」結算財務專用章。

(三) 發票專用章。指「重××投資諮詢公司」開據稅務發票專用章。

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名稱、規格、式樣、刻製、備案、換發、銷毀、保管及使用等有關事項,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應遵照本辦法。

第四條印章啟用應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在啟用前根據規定登記和備案。

第五條印章使用應建立臺帳,對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使用日期、對方單位、檔案標題或蓋章內容、用章部門、用章數量、批准人、經辦人和印章保管人等。

第六條綜合管理部是公司印章的歸口管理部門。

綜合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二)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印章的刻製和使用進行審批;

(三)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印章的啟用進行備案;

(四)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印章的刻製、領用登記、換發和繳銷事宜;

(六)建立公司印章檔案,對印章刻製和領用情況進行統計。

第二章印章的刻製、保管、換發和繳銷

第七條刻製公司章、法人代表名章、公司合同章、公司財務章以及公司有關部門和其他領導人因業務工作需要刻製印章時,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向董事長提出刻章申請,申請應說明刻製印章的名稱、式樣、規格、刻製的原因、使用範圍和部門,並確定保管人。經批准後,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刻製。

第八條公司章、合同專用章等由綜合管理部指定專人保管;公司財務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員,必須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嚴守機密、遵紀守法。

第九條印章保管人的職責是:

(一)認真保管印章,防火、防盜、防腐蝕,要將印章存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洩露保險櫃密碼,保證印章安全;

(二)定期檢查印章,確保印章字跡和圖案清晰,並根據印章的使用情況,申請換發或繳銷;

(三)按照規定程式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審查;

(四)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五)及時發現印章管理及使用中的問題,並報告印章主管部門領導;

(六)未經批准不得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因公、因病或休假確需要將印章臨時委託他人代管時,應對代管人在代管印章期間的行為負責。

第十條印章保管人因崗位或工作變動不再履行保管印章職責的,應將保管責任轉交其他有保管印章資格的員工,並攜帶印章、與新的印章保管人一同到原登記和備案處重新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印章丟失的,保管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並說明原因,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丟失宣告事宜。

已丟失印章需要繼續使用的,應根據有關規定重新申請刻製並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因為印章磨損、老化或其他原因使印章需要更換新的介質、材料的,經董事長批准,印章保管人可持需要換印章到綜合管理部辦理更換事宜。在領取新章時,印章保管人必須繳回舊章。

第十三條因為公司名稱變更、登出或其他原因使印章停止使用的,印章保管人應將印章繳回綜合管理部,並到原登記和備案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根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回的印章,不能再行使用的,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條印章是公司或部門行為的憑證,印章保管人應在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保證印章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正確使用印章。

使用者應根據規定及印章保管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明及材料。

第十六條使用印章的檔案或其它材料的內容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應同時遵守公司其它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公司章使用在下列檔案上:

(一)對外出具的報告、報表、申請、請示、證明、委託單(函)等公文、函件以及需要使用此章的票據;

(二)授權委託書、介紹信以及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檔案;

(三)需要使用此章的合同、協議及入股投資企業章程檔案;

(四)起訴狀、仲裁申請書及有關檔案;

(五)發布通知、決定、決議等內部公文;

第十八條使用公司章一律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檔案以及第(二)項規定的授權委託書、合同、協議等,應當首先由風控部審查並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本人親筆簽字後方可使用。如授權他人簽字時,必須由公司領導人親自簽署授權委託書,寫明授權內容及授權範圍,方可用本人名章。財務部在有關金融機構預留印鑑和開據支票時的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參照財務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使用以上各種印章時,經辦人需填寫「使用印章登記表」包括使用日期、對方單位、檔案標題或蓋章內容、用章部門、用章數量等,由批准人、經辦人和印章保管人簽字。

第四章印章管理及處罰

第二十二條嚴禁在空白紙上、空白介紹信上、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和憑證上加蓋公司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兩個」嚴禁:嚴禁將公司印章攜帶出公司使用;嚴禁使用公司印章辦理非公司事務。

第二十四條印章保管人員要嚴格反關,對不符和本規定有關內容或用章不妥的,有權拒絕蓋章。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批准,擅自刻製公司印章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處分,處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由印章歸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其嚴重程度提出處罰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導致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綜合管理部報告有關機關,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股東會討論通過並解釋,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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