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2021-06-13 09:12:42 字數 5083 閱讀 968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許可權及人事管理程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人事管理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需求、招聘與入職

第四條人員需求

1. 每個經營年度末,各部門將未來年度的人員需求計畫報給總公司人力資源部。

2. 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工作需要核定各部門人員編制,各部門用人應控制在編制範圍內。

第五條招聘

1. 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招聘條件,可由公司內部員工推薦、公司向社會招聘(實習生另行規定)。

2. 本公司聘用各部門所需的員工應以品德、學識、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為原則,但特殊崗位需要時可另行辦理。

3. 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不允許將自己的直系親屬介紹、安排到本人所在部門重要工作崗位,屬特殊情況的,需由所屬總經理批准,且介紹人必須出具擔保書。

4. 入職審批程式:

特聘人員(包括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外包、派遣人員):提出(用人部門)→審核(所屬公司總經理)→批准(總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普通員工:提出(需求部門)→審核(部門經理)→批准(所屬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其他副部長、班長級:提出(需求部門)→審核(所屬公司總經理)→批准(總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經理、部長級:提出(所屬公司總經理)→審核、批准(總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擬錄用人員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應聘人員填寫**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背景調查。核實無誤並同意錄用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應聘人員報到,並辦理入職手續。

第六條入職管理

1. 所有招聘錄用的新員工正式上班前應先向各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報到,報到程式如下:

(1)填寫《職員登記表》(附件1);

(2)員工需提供近期小二寸免冠**四張,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明原件(公司留存影印件)。特殊崗位需要證件如下:

(3) 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為員工辦理工作崗位胸卡及考勤卡,協助領取辦公用品等;

(4)人事管理部門帶領員工到用人部門試用,由部門負責人接收,並安排工作,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及要求開始工作。

2.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員工的各項人事資料。

第七條嚴禁聘用未滿18周歲以下人員、在校學生;嚴禁安排未滿16周歲人員實習。

第八條以直系親屬迴避為核心,迴避在同一部門工作,防止因親屬關係影響經營管理。

第三章試用管理

第九條員工試用期可以分為新招聘員工試用、員工調崗試用等。

第十條新招聘員工試用

1. 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試用期的新招聘員工,試用期滿合格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2. 新員工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即隨時終止與其的試用關係。

第十一條員工調崗試用

因工作需要調崗工作崗位或降職的員工,為考察其在新崗位的適應性,試用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員工晉公升試用

因工作表現優秀晉公升職位的員工,為考察其勝任新崗位的情況,試用期為六個月至一年。

第十三條試用考核

1. 試用期滿前七天,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客觀公正地做出評語,並反饋其試用期間的績效考評成績。

2. 人力資源部經過綜合考察,提出使用意見。

3. 員工所在公司總經理根據部門評語及人力資源部考核意見進行審查,決定「使用、調崗、終止試用、辭退」等。

第十四條提前結束試用期

1. 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員工,經所屬公司總經理批准,通知人力資源部,員工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

2. 員工在試用期內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適合本崗位,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建議,經人力資源部報送其所屬公司總經理做出結論後,公司可隨時調整其試用崗位或終止與其的試用關係。

第四章離職管理

第十五條離職管理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十六條離職審批程式

1. 普通員工:提出(個人)→審核(部門負責人)→複核(所屬公司人事部門)→審批(所屬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2. 副部長、班長級:提出(個人)→審核(部門負責人)→複核(所屬公司人事部門)→審批(所屬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3. 經理、部長級:提出(個人)→審核(所屬公司總經理)→批准(總公司總經理)→歸檔(人事部門)

第十七條正式員工離職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前30天向各所屬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離職申請;試用期、短期員工離職,需提前7天提交離職申請。

第十八條所屬公司為離職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須進行交接與清理。

第十九條員工年齡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各所屬公司人事部門通知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辦理退休離職手續。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部負責為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協助已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提供公司方面的有關材料;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在合同期內離職,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負責人、人事負責人與離職員工需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附件2)。

第二十一條辭退、除名

1. 試用期員工、臨時工工作期間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違反人事管理規定事項的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

2. 正式員工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終止勞動關係:

(1) 連續曠工10日者;

(2) 員工因自身原因(如身體狀況、家庭、居住環境等原因)申請離職的,或因病連續請假超過六個月的;

(3) 因嚴重違反崗位工藝操作規程、勞動紀律,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洩漏商業秘密及對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因觸犯法律、重大嫌疑被提起公訴者;

(5) 發生其他不可**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離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經公司同意由其指定**人辦理。

第二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其要求,為離職員工出具其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履歷和業績證明。

第二十四條工作移交手續

1. 本公司員工工作移交分為管理者工作移交和普通員工工作移交。管理者指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的各部門管理人員;普通員工為直接經管財物或從事事務工作的人員。

2. 工作移交內容包括未辦及未了事項、主管財務、部門員工名冊、資料、檔案等。

3. 各部門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移交時應由公司總經理派人監交,員工之間工作移交,部門負責人要監督移交過程,如實填寫工作移交記錄。

4. 所有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時,必須有第三方監交,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3日內接收完畢,在工作移交記錄上移交雙方和監交人簽字確認。

5.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於7日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導致公司受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訂立

1.新招聘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乙個工作月內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前雙方需協商一致。

2.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內容,自僱傭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錄用備案後,公司與員工雙方各執乙份。

3.特殊崗位經雙方協商、總經理審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違約金、保密條款、提前通知期以及競業限制等條款。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後,根據公司發展需求、員工綜合工作表現等,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

1.副部長及副部長以下員工勞動合同型別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下;部長及部長以上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不少於二年。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

3.員工內部公升職試用期視崗位而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至一年。

4.臨時僱傭員工無試用期,臨時僱傭期限每三個月續簽一次臨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解除

1.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批後,上交公司人事部門,經所屬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3.試用期員工、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七日通知用人部門,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 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員工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員工偽造、虛報學歷、學位,技術技能、職稱證書,杜撰工作經歷、資歷,經查證屬實的;員工隱瞞疾病,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從事本崗工作的;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習氣,影響公司形象的; 員工品行不端正,不遵守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相關情況。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因工作需要,向職工代表大會說明情況後可以依法裁減人員,裁員方案在與職工代表大會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後或者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公司或者員工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或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4.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

第三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由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

第三十一條公司中層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要上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中層以下員工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由各公司主管經理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批。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服務期:公司與員工訂立協議,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員工正常工資調整。

人事管理制度

總則本制度根據行政人力資源管理核心職能進行劃分為 人力資源許可權管理 招聘管理 薪酬管理 福利管理 培訓管理 休假管理。第一章公司架構及部門職責 公司的組織架構 定編定崗及崗位職責的制訂和重大調整,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定編 定崗見附表 公司所有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公司高管人員的...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勞動人事管理,本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和深圳市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全體員工。第三條結合 勞動法 有關規定,公司員工將一律採取聘任制。1 對被聘用人員要求必須是經驗豐富 公正廉潔,具有高度事業心 責任心的人員。2 出於優先解決本市富餘人員考慮,...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公司人事管理,促進公司隊伍建設,依照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勞動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外企業人事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突出企業管理以人為本,強調尊重人格 維護人格尊嚴,重視溝通和理解,力求通過強化人事管理,提高職員素質,建立起和諧 團結 共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