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教科與臨床溝通制度

2021-06-13 09:14:47 字數 1355 閱讀 9399

醫教科與職能科室、臨床科室之間的溝通制度

1、認真聽取患方投訴內容,與醫療相關的內容由醫教科、護理部、藥劑科負責處理;與其他職能科室相關的內容介紹到相應科室進行處理。

2、發生醫療糾紛後,當事科室負責人應首先接待處置,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聽取患方意見,在經過認真調查分析,進行病例討論的基礎上,提出處置意見,並與患方進行溝通協調。

3、經科室協調,難以解決糾紛,應及時向醫教科報告。由醫教科對糾紛進行調查、組織專家討論、協調處理。

4、經醫教科協調,不能解決糾紛,及時向分管院長報告。由其進一步協調,如若醫患雙方協商仍不能解決,可向縣衛生局提出行政調解或鑑定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5、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6、發生醫療糾紛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7、在規定時限內盡快完善病歷資料,指派專人保管好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如患方要求封存病歷,由醫教科派人(中午、夜間、節假日由總值班到現場)在患方在場情況下封存病歷影印件,由醫教科保管。可將客觀病歷資料影印件交給患方。

(注:封存病歷應由醫患雙方在場並簽字,註明日期、封存內容及封存時間等)。

8、因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應在患方在場情況下,封存相關器械和藥品等實物,由醫教科保管,以備檢驗和鑑定。(注意事項同封存病歷)

9、病人死亡後由保衛科組織人員立即將死亡患者的屍體移離醫療區,並妥善儲存。

10、醫患雙方對死亡患者的死因有爭議的,應及時動員家屬進行屍檢,向其家屬說明屍檢的必要性和科學性。屍檢應當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如家屬拒絕進行屍檢,則應在病歷上或知情告知同意書上簽字。如家屬拒絕簽字,醫生則應在病歷或告知同意書上予以註明,必要時,則應有錄音或錄影資料。

11、科室發生一般醫療糾紛,當事人應立即向科室主任報告。科室處理完畢的,向醫教科報告。醫教科只作資料備案,不作處理依據。

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應逐級報告,科主任本人發生的糾紛應先向大科主任、醫教科、分管院長報告,並立即組織討論。

12、當事科室須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初步責任認定及科室初步處理意見。

13、科室應妥善、完整地保管好醫療檔案資料及相關原始資料,並對提供的醫療檔案資料及相關原始資料、鑑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14、當事科室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必須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人員全程配合醫教科的協調、處置、應訴工作,並負責提供鑑定、應訴材料,交醫教科整理審定。在鑑定、應訴材料未完善前或糾紛正在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及科室負責人不得外出。

15、醫療檔案在病房保管階段,材料丟失或完整性破壞而造成的一切責任由當事科室及當事人承擔。

沭陽縣中心醫院醫教科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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