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實務》課程案例庫

2021-03-13 12:30:19 字數 5755 閱讀 2313

模組一:全陪實務

案例1:導遊的魅力

例1:某旅行社組織三國之旅,遊客到達目的地後,人住星級賓館, 讓大家在餐廳用餐時,突然出現短時間停電。此時導遊靈機一動,對遊客說這是旅行社特意為大家準備的節目——燭光晚餐。

在遊客後來得知這是一次突發事件而引出的意外禮物後,紛紛給旅行社去信,感謝此次溫馨之旅及導遊的熱忱服務。

例2:2023年10月26日至28日,劉小姐在西安g旅行社擔任全陪,旅遊團是為期三天的赴延安一壺口瀑布遊。該團成員較特殊,他們都是第四軍醫大學59級的畢業生,五十年前的校友剛在母校進行聯誼活動。

因年齡都偏大,在接團前,社里就一再叮囑導遊服務要細緻。在整個旅遊過程中,劉小姐盡量做到細緻人微,只是發生了一件小意外。旅遊團共4輛車,在去壺口的途中,由於路不通,改走其他路線。

但地陪不熟悉路線,有的車又先出發,因而在乙個岔路口不得不停下來等其他車,這時客人表示不滿,要求只等10分鐘,10分鐘後必須開車。此時氣氛有點緊張,劉小姐就為客人主動表演節目,緩和氣氛,同時組織大家唱陝北民歌。過了大約半個小時,其他車也跟了上來,客人也沒有表示責難。

在後來的旅遊活動中,劉小姐主動攙扶客人,並為他們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博得客人的好感,後來客人專門為社里送了一面錦旗。

[分析]

1.導遊是整個旅遊團旅遊活動的節目主持人。導遊的專業知識和服務、管理職能的發揮至關重要,直接關係到旅遊團隊的活動是不是豐富多彩,是不是充滿歡聲笑語,直接關係到每一位遊客的旅遊體驗是不是愉悅。所以,導遊不僅應該受過良好訓練,對旅遊景點和旅遊線路瞭如指掌,而且應該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應變能力,應該能夠機智地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巧妙地化解各種矛盾。

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只要有導遊與旅遊團在一起,遊客們就感到放心,就覺得有依靠,就不怕任何困難。

2.例1是乙個廣為流傳的經典例項,講的是由於導遊的機智使不利因素化為有利因素。由電燈照明變為無奈的蠟燭照明,本來有許多不便,但當引入了「燭光晚餐」這一概念後,就充滿了浪漫、溫馨,變為另一種格調的享受。可以說「燭光晚餐」的渲染比任何蒼白的解釋和誠摯的道歉都有利,平添了乙份熱情和幽默。

當然,說「導遊靈機一動」,稱之為」旅行社特意為大家準備的節目」,多少有點文學色彩和編輯例項的痕跡,但確實能給我們以啟示。

3.例2可稱之隨機事件,講的是導遊憑藉自己的人格魅力化解矛盾的過程。例中的「我」為緩和緊張氣氛和矛盾衝突,「主動表演節目」,並組織大家唱陝北民歌,把枯燥的等待變成了愉快的聯歡,結果當然是美好的。我們認為至少有兩點是值得稱道的:

一是導遊抓住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客人之所以不滿,是因為旅遊的疲勞,等待的枯燥和時間白白浪費在與旅遊無關的無所事事之中。試想:

一群人花了錢是為追求一次美好的經歷而來旅遊的,但卻因為非自己的原因被置於荒山野嶺,不滿絕對是情理之中的事。抓住了癥結,矛盾當然就迎刃而解了。二是導遊恰當地擺正了自己的位置,認識並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使自己成為全團的中心,應該說這個「節目主持人」是稱職的 。

4.對導遊的訓練和教育應突出「不求無過,但求更好」。兩個例子中,均可說導遊無過,但無過並不是高質量,無過亦不能成為自己不更好履行職責的藉口。恐怕還是那句老話:

「賓客至上」。真正用心去體會了,真正從一時一事認認真真去做了,才是乙個稱職的導遊,乙個好導遊。

案例2:對旅遊過程中突發疾病的處理

某導遊帶團去華東「五市」(即南京、上海、杭州、蘇州和無錫)旅遊,團隊共有72人,其中有22個孩子,規模是比較大的。當到達第三站杭州準備外出遊覽時,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遊客中有一位六十多歲的老人突然發病,送醫院檢查診斷是癌症晚期,隨時都有死亡的可能,醫院要求通知其家屬。面對這突如其來的變故,她當機立斷,要求醫生照顧好病人,等待其家屬的到來。

每天她與另外一人共同取藥、換藥,從未單獨乙個照顧病人,直至家屬趕來。經過精心**,病情穩定後由其家屬接回。對在治病過程中病人的怒罵,她絲毫不介意,因為為遊客服務是第一位的,更何況遊客得了絕症。

同時也沒有耽誤其他遊客的旅遊,使這次旅遊圓滿結束。後來當病人去世後,公司還特意去慰問,病人家屬十分感激,使得公司與客戶之間建立了良好的關係。

[分析]

1.從此事件處理過程中不難看出,當病人生病或發病後要及時送醫院**,並要求遊客中留;1~2人與導遊共同照顧病人,千萬不能單獨一人去取藥或照顧病人,若有問題出現就說不清了。另外要與旅行社聯絡通知其家屬,病情嚴重的可讓其家屬親自照顧。同時與地接社商量不能中止旅遊活動,可讓其他遊客繼續旅遊。

旅遊活動結束後,對旅遊活動中不幸死亡的遊客,應及時去死者家中表示慰問,這也是旅行社售後服務的體現,有利於密切旅行社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關係,從而穩定客源聲場。本例中上述處理辦法及時妥當,不僅使旅遊活動圓滿結束,而且還加強了旅行社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提高了旅行社的聲譽。

2.旅遊者患一般疾病時,導遊人員須及時探視,並表示慰問。導遊人員在徵得患者、患者親屬或領隊同意後,要幫助旅遊者叫計程車,並向司機做必要的交待(去何醫院,是否需要計程車在醫院等候)。如有全程陪同,可請全陪協助陪同患者前往醫院。

但是,無論導遊人員是否陪同病人去醫院,都必須及時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醫生的診斷結果,並告知旅遊團領隊。

3.旅遊者如患急病或重病時,導遊人員應該做到:第一,及時與醫院聯絡,並向旅行社報告,在主管部門指導下,及時組織醫務人員進行搶救。在搶救的全過程中,旅遊團領隊與同行的患者親屬必須在現場,旅行社方面亦應派人到現場照看。

第二,向與患者同行的其他旅遊者詳細了解患者發病前後的身體、病史、症狀及**等情況,最好有詳細的文字記載,以備醫院方面參考。患者病危而其家屬又不在場者,應尊重醫師和旅遊團領隊的意見,由領隊出面與患者家屬聯絡,敦促其家屬火速趕來。第三,患者需要住院手術時,應徵得患者親屬或領隊同意,患者經搶救脫離危險但仍須住院**時,導遊本人或旅行社方面均應前往探視,幫助患者解決生活上的問題,並幫助患者辦理有關手續及其他有關事宜。

通常情況下,患者住院及醫療費用,由病人自理。

案例3:陰天「峨眉山觀日出」惹爭議

老張出差去成都,完成工作之後報名參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組織的「樂山——峨眉山二日遊」,雙方約定了行程,其中包括了「峨眉山觀日出」並簽訂了旅遊合同。遊覽峨眉山那天,導遊員要求旅遊團早上4點起床集合,然後乘車去峨眉山觀日出。但是,旅遊車出發之後沒有直接到景點,而是轉了一大圈,接了幾拔的旅遊團隊之外的其他旅遊者,直到7點30分才到達峨眉山停車場,峨眉山觀日出成了泡影。

旅遊者認為,旅遊行程中包含了峨眉山觀日出,旅行社就應該按觀日出時間安排客人上山去觀日出,既然沒有安排觀賞,旅行社就該賠償損失。旅行社則辯稱,遊客遊峨眉山那天是陰天,根本不可能實現峨眉山觀日出,能否可以觀日出,受天氣限制,這是不可抗拒的,因此拒絕賠償。請問:

(1)旅遊者沒有能夠觀賞到日出,旅行社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旅行社能不能免除責任?旅行社應當賠償旅遊者哪些違約金?

[分析]

(1)老張等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樂山一峨眉山二日遊,與旅行社形成了合同關係,合同中約定了峨眉山觀日出的活動專案,旅行社有義務為旅遊者安排。但是在實際履行合同時,旅行社為了多掙錢,在前往景點的路途中多次停車拉客,耽誤了時間,沒有在日出前趕到景點,當然是違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即全面履行原則。這是判定合同當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事實以及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重要法律準則。因此,旅遊者沒有在日出前趕到景點,責任在旅行社,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2)旅行社承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峨眉山觀日出,是因為陰天不可能實現觀賞日出,陰天屬不可抗力,所以應當免除責任。旅行社的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合同約定,旅遊團峨眉山觀日出,旅行社的責任首先是將遊客按時送到觀賞地點,日出能否看到那是天意。假定那天不是陰天,旅行社按時將旅遊者送到觀賞地點,旅遊者就可以實現觀賞目的,陰天這一不可抗力影響在觀賞地點的觀賞效果,而不能成為沒有按時到達的不可抗拒力。因此,旅行社不能免除責任。

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規定,導遊人員擅自改變日程,減少或變更參加專案,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和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本案中,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安排旅遊者按時達到觀賞日出地點,可以認定減少參觀遊覽專案,由於觀賞日出只是峨眉山整個遊覽活動的一部分,所以旅行社應當賠償峨眉山部分景點門票以及違約金。

案例4:「誤機」責任誰承擔?

2023年9月,劉某等8名旅遊者,報名參加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5日遊,雙方口頭約定,9月30日上午12點乘機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點多乘機返京,派全陪導遊全程服務。後因為旅行社未買到全陪導遊的機票,沒有派全陪導遊隨團前往海南。但承諾已與地接社聯絡好,保證接待質量。

旅遊團乘機赴海南,北京組團社派導遊送機,並將返程機票交給劉某,告知時間為10月4日下午3點多,晚7點之前就可回到北京。10月3日,旅遊團在從三亞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導遊詢問乘機返京的時間,劉某答覆是次日下午3點。

10月4日上午9點多,劉某拿出機票,想看看下午飛機的確切時間,突然,發現機票是上午8:10,而並非組團社所說的下午3點。劉某當即與旅行社交涉,經過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購買了12:

05分的返程票。但是,由於該旅遊**買的是不得轉簽、退換的優惠票,原票全部作廢。劉某等旅遊者,考慮單位尚有急事需辦理,只好先承擔了誤機的責任,支付了機票款共12600元。

旅行社認為,返程機票已交給劉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遊過程中,地接社導遊多次詢問,旅遊者始終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點的飛機,由於旅遊者的疏忽大意,造成誤機,其損失不應該由旅行社承擔。但考慮旅遊者的實際利益,出於對旅遊者的同情和安撫,北京的組團社同意補償機票損失的10%。劉某則持相反意見,雙方各執己見,協商不能達成一致。

[分析]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理後認為,在這次誤機事故中,旅行社有違約行為和過錯,對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等旅遊者存在疏忽查驗機票的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組團社有違約行為。雙方曾約定,組團社派全陪導遊提供全程服務,而在出發前,旅行社以未買到機票為由,取消了全程陪同,旅行社未派全陪導遊的理由,並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屬於單方違約行為。全陪導遊的主要職責是:

落實旅遊日程安排、監督地接社履行旅遊合同以及協調、處理旅途當中發生的問題。而北京的組團社只是派導遊到機場送機,將機票交給劉某,並沒有告之返程飛機有變動的真實情況。如果全陪導遊隨團,按其職責核實機票時間,誤機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可以認定,組團社未派全陪提供全程服務與誤機有直接的關係。

二、地接社未按國家標準提供服務。2023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導遊服務質量》標準規定:「旅遊團(者)離站的前一天,地陪應確認交通票據及離站時間,通知旅遊者移交行李和與飯店結賬時間。

」本案中,全部行程是由旅行社安排的,在沒有全陪的情況下,地陪社應負責組織落實全部旅遊活動,而地陪並沒有按導遊服務質量標準的規定查驗機票,確認返程的準確時間,只是詢問旅遊者,就輕率地認定返程時間,導致發生了誤機的嚴重責任事故。

三、旅遊者自身也存在過失。劉某負責保管返程機票,應具有查驗核對的義務,發現問題及時向旅行社提出,避免損失的發生,特別是10月3日返程的前一天,當地陪向其詢問時,劉某仍未查驗交通票據,而繼續答覆未變更的返程時間。如果劉某舉手之勞查驗一下機票,誤機的事情也是可以避免的。

劉某疏忽大意,告之錯誤的返程時間,也是造成誤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也應擔負相應的損失。

案例5:導遊員需準確掌握天氣情況

2023年1月某國際旅行社組織了乙個赴長白山旅遊團,委派導遊黃某作為全程導遊隨團服務。當此旅遊團將要攀躍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該團一些團員詢問黃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氣變化。黃某根據其多次在這個季節上天池的經驗,回答遊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輕裝上山。

翌日,該團遊客在黃某及地陪的引導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氣突然變化,天降大雪,氣候驟然下降,黃某急忙引導該團下山,但由於該團有些客人未帶衣帽圍巾等禦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腳嚴重凍傷。其中4人經醫院診斷為重度凍傷。為此,該團遊客投訴導遊黃某,要求黃承擔醫治凍傷等費用,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黃某所屬的國際旅行社接到此投訴後,認為此次凍傷事故是由於黃某工作失誤所致,責令其自行處理遊客投訴,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責任;黃某則認為此起凍傷事故是由於天氣突然變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與其無關,不應由其承擔法律責任。

[討論]

(1)旅行社認為此次凍傷事故是導遊黃某工作失誤所致,與旅行社無關的說法是否正確?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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