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請休假制度

2021-03-04 09:32:21 字數 3970 閱讀 54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護員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生產經營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規要求,以及本公司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及休息時間。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江蘇永聯精築建設集團所管轄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條作息時間

各分公司、專案部可根據生產實際需要調整作息時間,公司不作統一規定。公司職能部門人員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變化另行通知。

第五條考勤管理

(一)嚴禁遲到、早退、曠工。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後30分鐘(含)內未到崗的,按遲到處理;在規定下班時間前10分鐘(含)內離崗的,按早退處理。員工遲到在30分鐘以上3小時以內者、早退在10分鐘以上2小時以內的按曠工半天處理;累計遲到超過3小時、早退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1天處理;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鐘未到崗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二) 嚴禁脫崗、串崗、曠工。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在進行專項檢查中凡發現有無故脫崗、串崗、曠工者,按公司《員工違章違紀處理辦法》對責任人作相應處理。

第六條考勤記錄

(一) 分公司施工隊、科室、公司職能部門指派專人管理,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考勤記錄。

(二)考勤時,記錄人在考勤表上應記清員工出勤天數、加班天數、超時工作小時、請假休假天數、曠工天數以及遲到、早退次數,並做好員工加班加點工作記錄。

(三)月度考勤時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於本月28日前將考勤表進行公布,經公布確認並經各分公司、專案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於本月30日前將考勤表統一上交各公司(部門)工資結算員。

第三章請休假管理

第七條員工按規定享受休假,休假種類有:每週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探親、婚、喪、產假。

第八條職能部門原則上不安排輪休,生產一線根據工程及生產節奏合理安排輪休,員工不得私自調休或並休,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3天書面申請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執行。

第九條員工按單位安排好的休息計畫執行休假制度,病(事)假、婚(喪)假、生育假等休假情形,員工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領導按權責核准後生效,請假達15日以上者報公司辦公室備案並辦理掛職手續。

第一十條員工除因急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況不能自行請假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或請假後未經部門主管審核同意自行離開的以曠工論處。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請假者,可**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提供相關請假證明和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請假單由所在部門人事專員處存查,各單位應建立員工請假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後應及時銷假。

第十二條員工如遇特殊情況須續假的,必須在請假期滿前兩天以**、委託他人等形式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方可續假,續假期滿後及時補全書面手續。如未獲批准而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如發現員工請假有弄虛作假情況,則對所請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員工休假期滿超過10天,經公司書面通知仍不上班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休息日加班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

第十五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批准,凡經批准加班的,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未經領導審批同意的加班天數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

第五章病假

第十六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給予病假,但最長不得超過醫療期限。

第十七條在合同期內因病住院或需長期療養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不得超過3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不得超過6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不得超過9個月;15年以上不得超過12個月。醫療期內合同到期的,合同延續到醫療期滿終止。

醫療期限按一年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十八條員工請病假需有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因病住院15天以上或需長期療養的須提供縣(市)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休時間證明。復工時提供該醫院出具的門診病歷、處方、醫療發票、**證明等方可辦理復工手續。

第十九條病假到期未提前續假且未及時復工的,超出請假期限的天數按曠工處理,工傷除外。

第二十條對於1個月以上病假期滿復工人員,根據其身體狀況既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又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崗位,公司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一條請病假審批許可權:3天(含)以內的,分(子)公司由施工隊長或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3個月(含)以內的,須由分(子)公司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批准;3個月以上且不超過本章第十六條規定的醫療期限的,由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二條病假期間待遇:公司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給病假工資及基本的社會保險,其他福利待遇不再享受。

第六章婚假

第二十三條員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方不早於22周歲,女方不早於20周歲,領取結婚證一年內,可享受一次婚假。

第二十四條婚假標準:員工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可享受7天婚假,晚婚的享受13天婚假。婚假假期與法定節假日重疊的,不另給假期。

第二十五條請婚假需出具本人結婚證。

第二十六條請婚假審批許可權:經直接上級簽署意見,由分(子)公司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批准。

第二十七條婚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七章喪假

第二十八條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後,可享受5天喪假。往返路途時間超過一天的可按實際路途時間准假。

第二十九條喪假發生在法定假期間的,不另給假期。

第三十條請喪假審批許可權:經直接上級簽署意見,由分(子)公司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批准。

第三十一條喪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八章法定假

第三十二條法定節假日為:

(一)元旦1天:1月1日;

(二)春節3天: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1天:農曆五月初五;

(六)中秋節1天:農曆八月十五;

(七)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國家另行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條法定假日上班的員工按基本工資及法定計薪天數計算的日工資乘三倍計發加班工資,但不得再安排補休。

第九章事假

第三十四條事假是指除了婚假、喪假、法定假、帶薪年休假、病假、生育假以外的假期。

第三十五條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

第三十六條請事假審批許可權:3天(含)以內的由各專案部經理、車間主任或部門負責人同意,3天以上的須經分(子)公司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批准。

第三十七條事假期間除社會養老保險外,不享受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待遇。

第十章生育假

第三十八條女職工正常產假98天,晚育(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產假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自產前15天開始計算。因工作崗位的特殊性以及孕產後身體特殊情況,需延長休息時間的,經個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可予准假。一線女工,請假休息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不含正常產假),其餘女工假期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假期延長部分按事假計算,超過准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九條落實避孕措施、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女職工,憑醫療單位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證明,按照規定給予休息。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取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換置宮內節育器休息3天;植「皮埋」術休息3天,取「皮埋」術休息2天;雙側輸卵管結紮的休息21天;懷孕後四個月以內流產的休息15天(含**後上環);四個月以上流產的休息42天。

第四十條審批許可權:必須經直接上級簽署意見,由分(子)公司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簽字。

第四十一條生育假期內參保人員按社保規定享受個人補貼部分,除享受基本工資和社保(有公積金的繼續享受)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章探親假

第四十二條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外地員工(蘇、錫、常地區除外)享受探親假。

第四十三條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30天。

第四十四條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予假期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一次,每次假期20天。

第四十五條休探親假必須提前乙個月提出申請,經直屬領導簽字後由分(子)公司經理或職能部門經理審批。

第四十六條員工在探親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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