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與休假制度

2021-05-28 06:22:04 字數 3701 閱讀 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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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存檔 xx公司行政人事部未經批准不准翻印

1 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員工考勤管理要求,目的在於嚴肅公司工作紀律,在公司內部創造嚴謹的工作秩序。

本制度適用於xx公司全體員工。

2 定義

2.1 全勤:指員工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正常出勤的情形。當月凡請過一天帶薪事假或病假的,不扣當天工資,但無全勤獎勵,全勤獎金三百元正。

2.2 遲到:指員工因個人原因在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工作現場,且遲到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情形。

2.3 早退:指員工在未到規定下班時間而提前在1小時以內下班的情形。

2.4 曠工:以下情形之一均視為曠工:

2.4.1 因無正當理由延遲到崗或提前離崗1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作曠工半天處理;因無故不到或不在崗位超過4小時以上的,作曠工一天處理。

2.4.2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延誤到崗時間1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作曠工半天處理;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延誤到崗時間超過4小時以上的,作曠工一天處理.

2.4.3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續假尚未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崗位的。

2.4.4除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未辦妥請假批准手續,而先行休假、自行不到崗的。

2.5 出差:指員工因公務而外出的情形。

2.6 加班:指因工作需要在週末和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情形。因崗位工作性質或自身工作效率原因引起在週日上班的,不屬於加班範疇。

2.7 加點:指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時間上班超過一小時的,並經部門分管領導書面批准同意,按加點處理。因崗位工作性質或自身工作效率原因引起的超時工作,不屬於加點範疇。

3 職責

3.1 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體員工考勤的管理、監督和抽查;

3.2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出勤管理。

4 管理程式

4.1 基本考勤管理

4.1.1 作息時間與考勤方式

4.1.1.1 工作時間實行每個工作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五天制。

4.1.1.2 每個工作日考勤時間規定為:9:30—18:00;中午休息時間為12:00—13:30,此時間段手工考勤。

4.1.1.

3 員工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出勤情況以打卡記錄為主,手工考勤為輔。由行政人事部對員工考勤進行彙總核對,形成考勤月報表並作為考勤處理的依據。同時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對員工出勤情況進行抽查,對未打卡且不能提供「請假單」或「出門條」的員工一律按曠工處理。

4.1.1.4 如因工作原因導致員工上下班不能打卡者,需填寫「請假單」或「出門條」。

4.1.1.5 若因機器故障等不能打卡,必須告訴行政人事部考勤負責人。

4.2 考勤處罰管理

4.2.1 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15元/次;半小時以上一小時以內30元/次。

4.2.2 曠工

4.2.2.1員工曠工一天扣兩天日均工資。

4.2.2.2連續曠工3天、月累計曠工5天或年累計曠工15天視為自動離職處理。

4.2.3 無打卡記錄:上、下班有一次無打卡記錄且不能提供情況說明者,視為遲到/早退處理,罰款15元;上下班均無打卡記錄且不能提供情況說明者,視為曠工一天處理。

4.2.4 虛報、瞞報考勤記錄:經查實,有虛報、瞞報考勤現象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員處以1000元罰款。部門領導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

4.3 休假與加班管理

4.3.1 公司將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週末定為休假日。

4.3.2 加班加點補償辦法:原則上根據加班加點累計時間安排補休,不計發加班加點工資,若因工作原因不能補休的員工,則以計發加班加點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僅為行政人員)

4.3.3 加班加點工資計發辦法按當月工資÷21.75天÷8小時結算。(僅為行政人員)

4.3.4 加點以小時計,乙個工作日以8小時計算。(僅為行政人員)

4.4 請假管理

4.4.1 請假手續

4.4.1.

1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由部門領導(見表一)審批後方可生效。部門領導不在時,由其分管領導批准,請假一天(不含一天)以上,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需由總經理簽字審批以後方可生效,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生效。

4.4.1.

2 因疾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在事前履行書面審批手續的,須採用**方式請假,三日內補齊相關手續(若本人不能辦理可委託他人代辦),其餘假別必須在請假以前完成「請假條」的審批手續。

4.4.2 請假的分類管理

4.4.2.1 事假:員工因私須本人親自處理方可請事假,乙個月允許請1天帶薪事假。超過一天的,請事假無當天工資。

4.4.4.2 病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堅持工作,需要停工**或休息的可請病假。員工因打架鬥毆等違紀原因而造成的傷病,不得按病假處理。

4.4.4.2.1病假需提供醫療診斷證明,填寫請假條,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生效,若因手續不完善,則按事假處理。

4.4.4.

2.2連續病假超過三天需繼續休養者,須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住院證明、診斷書或病休建議書,按《表一》規定的許可權,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按病假處理,否則按事假處理。

4.4.4.

2.3 乙個月內允許有1天帶薪病假。病假3天以內(扣除1天帶薪病假)的每天按月工資標準×80%÷21.

75發放病假工資;連續3天病假包含3天(扣除1天帶薪病假)的需要出具縣市級醫院證明,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21.75發放病假工資(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標準而定);連續請病假2個月或以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4.4.3 年休假:建立正式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退休返聘人員)以累計參加工作年限核准。具體核算如下:

當年新聘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者,當年度帶薪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4.4.4.

3.1休假原則:各部門負責人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合理安排,帶薪年休假有效期從當年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期間未休假者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帶薪年休假。

職工在休「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薪酬福利。

4.4.4.

4 喪假:當員工家中發生喪事時,可請帶薪喪假。員工應先填寫「請假單」,按《表一》規定的許可權,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能請假。

去世的是員工直系親屬(父親、母親、兄弟姐妹、配偶),可請帶薪喪假3天;去世的是員工隔代親屬(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可請帶薪喪假1天。

4.4.4.

5 婚假:員工本人結婚享有5天全薪婚假。休假期間,如遇法定節假日,不予順延。

員工請婚假須提前一周填寫「請假單」,按《表一》規定的許可權,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能請假。

4.4.4.

6 產假:女員工享有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者享受產假120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享受每多生乙個多享受15天待遇。男員工妻子待產,可享受7天陪產假。

產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待遇20元/天,其它由生育保險津貼支付。

4.4.3 員工在請假時,凡超過本制度規定的期限時,經過合法程式批准的,超過期限的請假天數按事假處理;未經批准或批准程式不合法的,超過期限的請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4.4.4補休:經部門負責人同意需晚上加班工作的,加班時間過長,經領導同意(根據專案進展情況)可適當補休。

5解釋:本規定由xx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6有效性:本規定自xx年x月x日起實施,與之相矛盾的以此為準。

7記錄7.1 請假單(表一)

7.2 出門條(表二)

6 附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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