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

2021-06-15 22:43:46 字數 3405 閱讀 3768

一、目的

為加強內部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各分校全體專職員工及參照專職員工管理的其他員工。

三、內容

(一) 考勤管理

1、作息時間

早班:9:00——17:00,其就餐休息時間(11:00-12:00)

晚班:14:30——21:30,其就餐休息時間(17:00-18:00)

(市場宣傳工作時間另行安排所有員工必須參加)

所有員工實行上下班打卡(簽到)。

彈性工作制:單位個別崗位根據工作特殊性,可申請彈性工作時間。「彈性工作」的有效時間單位為24小時內工作8小時。如需調節,須向校區負責人申請,並由校區負責人審核。

2、打卡(簽到)規定

單位上下班採取打卡(簽到)管理,每日上下班必須在打卡(簽到)處嚴格執行打卡(簽到),因個人原因忘記打卡(簽到)者,每忘記一次考勤將扣款10元做為處罰。若上下班的考勤沒有記錄,又無《未打卡簽到)證明》備案的視為缺勤。

3、外出管理

a、員工因個人原因或因公外出影響正常打卡(簽到)後,應盡快向部門主管申明理由,並填寫《未打卡(簽到)證明》,部門主管核查簽字後送校區負責人審核,由人事專員備案。上午上班忘記打卡(簽到)的,當天下班前完成證明單簽字備案;下班時忘記打卡(簽退)的,下乙個工作日完成證明單簽字備案;逾期填寫或不填寫《未打卡(簽到)證明》備案的,按事假或曠工處理。因單位原因未打卡(簽到)者,考勤按正常出勤統計。

如發現弄虛作假、虛報《未打卡(簽到)證明》者,單位將給予員工及其部門主管每人100元/次的扣發工資處罰。

4、考勤統計

人事專員每月5日前進行上月員工考勤統計報送,具體資料以打卡(簽到)記錄、《未打卡(簽到)證明》和《外出登記表》為準,作為核算員工考勤的依據。

(二) 遲到及早退

凡超過規定上班時間5分鐘以上(例如9:05以後)的視為遲到;凡未經領導批准,無故提前下班離開單位的,按早退論處。遲到、早退處罰如下:

a、當月遲到和早退時間累計20-30分鐘,扣發工資20元;

b、當月遲到和早退3次以上(含3次)或時間累計31-60分鐘,扣發工資50元;

c、當月遲到和早退5次以上(含5次)或時間累計61-120分鐘,扣發工資100元;

d、當月遲到和早退8次以上(含8次)或時間累計121-180分鐘,扣發工資200元;

e、當月遲到和早退共10次以上(含10次),或遲到、早退時間累計超過180分鐘(含180分鐘),扣發工資500元。同時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扣發相應遲到和早退時間工資。

(三) 曠工

1、下列情況之一,按曠工處理:

a、未獲得提前書面請假批准手續或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批准,不上班或離開工作崗位單次超過1小時不滿2小時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過2小時者按曠工一天處理;

b、假期屆滿後無特殊原因,也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批准而不按時上班者;

c、不服從分配,不到新崗位報到者。

2、曠工處罰如下:

a、當月曠工1-2天扣罰曠工時間全額工資

b、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含3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5天(含5天)以上者扣罰曠工時間兩倍工資,單位且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四) 加班

1、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應提前到部門負責人處登記並報送直接主管審批、人事主管複核後方可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緊急加班者,則應在加班完成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加班審批手續。批准後報送人事部備案,做為考勤統計依據。未經相關許可權主管審核簽批的加班無效,統計考勤時不予計算。

2、部門主管以上(含部門主管)級別管理人員,因工作任務未如期完成而加班者,不予核算加班費,但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調休。

3、加班應優先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的按單位相關規定發放相應的加班費。

4、符合加班申請的員工,在加班期間可享受130%的工資待遇。

(五) 調休

1、員工已有的加班優先在當月安排調休,調休上報直接主管審批後執行。

2、原則上不允許先調休再加班,遇特殊情況需提前休息者需報直接主管、人事主管審批後方可執行,否則按事假處理。

(六) 事假

1、事假審批:員工請、休事假須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經許可權主管批准後方可休假,未經書面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員工請假一天以內由直接主管審查批准,兩天和三天事假需由校區負責人批准。

單位不批准連續四天(含四天)以上事假,超過審批事假期限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2、事假補批:員工如因突發情況(例如個人遇緊急事務需處理、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事件等)來不及提前請假,應當於當天上班的一小時內**通知本人直接主管,以便單位安排工作;並於返崗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續假審批:員工請、休假期滿應按規定時間上班,如確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假期,需在原假期屆滿前辦理書面續假手續後方可延長,否則按曠工處理。

(七) 病假

1、病假審批:員工非因公身體不適無法上班者,可請休病假。員工須在病假當天單位上班兩小時內**通知直接主管,取得口頭批准,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員工請病假一天以內由直接主管審查批准、兩天和三天需由隔級主管批准、四天(含四天)以上需報校區負責人批准。

2、病假補批:員工需於病假結束返崗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事假處理。員工辦理病假手續時,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3、續假審批:員工請、休病假期滿應按規定時間上班,如確因身體原因需要延長假期,需在原假期屆滿前辦理書面續假手續後方可延長,否則按事假處理。

(八) 婚假

1、婚假條件:

a、在單位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b、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者,享受法定婚假3天,另可享受4天的晚婚假

c、凡符合婚姻法規定,但男不滿25周歲,女不滿23周歲者,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

d、國家法定休假日、單位休息日不計入婚假假期。

2、婚假審批:員工符合條件需休婚假者,需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憑結婚證影印件申請(婚假期間辦理結婚登記的,休假結束返崗後需提供結婚證影印件),人事部核准、直接主管和校區主管審批後方可休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婚假需一次休完,不能分多次休假。

(九) 產假

1、女員工生育休產假者,按國家規定執行。

法定正常產假為90天 ;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若係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於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後初育為晚育,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2、產假審批:員工需休產假者,憑醫院檢查(診斷)證明提前3天進行申請,人力資源部/人事部核准、直接經理和隔級經理審批後方可休假。

(十) 喪假

員工親屬亡故,憑書面證明可請休喪假。

1、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員工享有3天的假期

2、其它親屬包括兄弟姐妹、配偶之父母去世,員工享有2天的假期

四、試用期員工不享有婚假、產假、喪假。

五、本制度由分校人事部負責修訂。

六、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

二 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 1 一 目的 1 二 適用範圍 1 三 管理職責 1 第二章管理制度 1 一 工作時間 1 二 打卡制度 1 第三章缺勤管理 1 一 遲到 1 二 早退 1 三 曠工 1 四 外出 1 五 異地出差 1 第四章休假管理 1 一 事假 1 二 病假 1 三 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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