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

2021-05-28 06:20:59 字數 929 閱讀 6820

第七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機構的人員組成、研究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行政處罰集體討論人員由執法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法制機構負責人、案件調查人員組成。需集體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經法制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各集體討論會議研究決定;集體討論研究後認為應當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不予處罰的,形成書面決定意見後交按相關程式具體辦理。

(二)集體討論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處理意見。

第八條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當事人申請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並能提供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法制機構審核後,認為案件情節符合《錫盟道路運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減輕處罰、不予處罰裁量等級所相對應的具體情節之一的,提交集體討論決定。

(二)案件調查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情節符合《錫盟道路運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減輕處罰、不予處罰裁量等級所相對應的具體情節之一的,在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後,經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後,提交集體研究決定。

(三)案件調查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屬重大、情節複雜給予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經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後,提交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提交集體研究的案件,。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於當日提交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集體討論要在乙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在審核不予通過的當日內通知申請人或案件調查人員,說明不予提交集體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緊急情況需立即提交集體研究的,法制機構在審核相關材料並報告領導後,可採用**聯絡等方式及時與集體討論其他成員溝通,形成決定意見後馬上予以辦理。

第十條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應使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進行記錄,案件的具體情節、研究過程和處理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以備核查;參加研究的人員應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集體研究案件過程中,如有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必須迴避,不參與討論。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為集思廣益,充分發揚民主精神,保證本所法律服務工作質量,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重大案件指案情複雜,涉及標的較大,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案件 1 刑事辯護案件中作無罪辯護的案件 2 刑事案件中對起訴書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辯護的案件 3 民事 經濟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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