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2021-06-14 15:48:13 字數 870 閱讀 6055

第一條為集思廣益,充分發揚民主精神,保證本所法律服務工作質量,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案件指案情複雜,涉及標的較大,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案件:

1. 刑事辯護案件中作無罪辯護的案件;

2. 刑事案件中對起訴書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辯護的案件;

3. 民事、經濟訴訟案件中標的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4. 非訴訟案件中標的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5. 涉外的各種刑事、民事、非訴訟案件;

6. 涉及兼併、破產、智財權、金融等各種新型別號案件,7. 主任及各業務部負責人認為其他確有必要提交集體計論的案件。

第三條重大案件的集體討論應在律師承辦案件後,承辦律師出庭前或向當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書前七日內進行。

第四條重大案件提交集體討論七日前,承辦律師應向所屬業務部負責人或所主任產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案情簡介及簡要的**或辯護意見。

第五條書面申請經業務部負責人或主任審閱同意後,由所內勤分發全所律師,所主任應在七日內安排全所律師討論。

第六條重大案件的集體討論由所主任召集,由承辦律師主持。

第七條案件討論按以下程式進行:

1. 由承辦律師向與會律師介紹案情,並分析該案法律關係,各項證據運用情況,闡明適用法律;

2. 承辦律師詳細解說其**或辯護思路;

3. 與會律師對該案各方面情況展開討論;

4. 提出案件討論的承辦律師所屬業務部負責人對與會律師的討論意見進行歸納總結。

第八條案件討論由承辦律師作詳細書面記錄,該記錄交作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歸檔。與會律師在該案歸檔前隨時有權查閱討論記錄,並對自己發表的意見提出修改。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重大案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

第七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機構的人員組成 研究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 行政處罰集體討論人員由執法部門主要領導 分管領導 法制機構負責人 案件調查人員組成。需集體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經法制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各集體討論會議研究決定 集體討論研究後認為應當從輕 減輕 從重處罰或不予處罰的,形成書面決定意...

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一 為加強重大路政案件管理,特制定本規定。二 凡立案案件,實行 管理,分級上報,不得瞞報 遲報。一級案件為涉案金額10000元以上 含10000元 嚴重影響公路暢通案件及特殊案件 如涉訴案件 涉及復議案件 有爭議的案件 二級案件為涉案金額5000 10000元 含10000元 案件 案件為涉案金額5...

重大案件處理流程管理辦法

為加強重大案件管理,提高重大案件處理質量,細化重大案件處理流程,加快重大案件處理時效,明晰各環節操作辦法和責任分配,避免重大案件處理過程脫節,特制定本規定,請嚴格遵照執行。一 重大案件的前期處理 一 自查和省內代查案件 現場查勘人員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第一時間給本機構客服經理匯報重大案件的案情,客服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