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路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執法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執法的正確性、合理性、合法性,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路政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路政管理機構。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討論制度,是指路政管理機構依據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路政處罰、賠償的單位和個人做出重大路政處罰、賠償決定進行討論、審查。
第四條路政執法重大案件討論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一) 有法定依據;
(二) 遵守法定程式;
(三) 遵循公平、公開;
(四) 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五)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案件承辦人應當將重大案卷交相關負責人,由
其擬定討論時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後,將案卷交案件承辦人繼續履行處罰、賠償程式。
第六條路政管理機構案件集體討論組**員人數為奇數。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相關負責人以及案件承辦人參加;集體討論會議由單位主要領導主持,並做好會議記錄。
第七條重大路政執法案件包括路政處罰和公路賠償案件。
(一) 路政處罰:
1、 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
1000元以上的罰款;
2、 處以吊銷《路政管理許可證》或《超限運輸通行證》;
(二) 公路賠償:
1、 造成國省幹線公路路產損壞1萬元以上,高等級公
路路產損壞2萬元以上;
2、 案情複雜、疑難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三) 其它應當通過集體討論的案件。
第八條案件討論參加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一) 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的。第九條集體討論會議程式:
(一) 由案件承辦人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違法事
實、證據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和你給與處罰或賠償依據等有關內容;
(二) 集體討論研究;
(三) 與會人員對處理決定進行表決;
(四) 與會人員審核討論記錄並簽署意見。
第十條本制度由省公路路政執法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字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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