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辦法

2022-03-30 05:19:21 字數 1323 閱讀 8872

第一條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師專業素質,向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本所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第二條本所設立業務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委員由本所合夥人組成,委員會的工作由事務所合夥人選定負責人。專業委員會對本所各專業部門有義務進行業務上的指導,有權對重大業務問題代表本所提出專業意見。

第三條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進行集體討論案件情況,可以邀請本所其他律師或本所以外的專家、學者以及資深人士組成研討小組,共同對案件進行集體討論。

本辦法所稱重大疑難案件是指案件複雜、社會影響較大、標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案件:

1、法律關係複雜,缺少明確法律規定的案件;

2、爭議標的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案件;

3、改變定性或作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4、承辦律師為二人以上,承辦律師之間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

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6、承辦律師無成熟辦案思路的案件;

7、當事人一方為各級人民**的行政案件;

8、涉及的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群體案件;

9、已經被新聞**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10、涉及新型別的案件;

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提交討論的案件。

第四條承辦律師應先向事務所主任提出討論案件的申請,經同意後,由主任根據案件的涉及專業情況確定主持人和參加討論的成員,並確定討論時間,通知承辦律師做好討論前的準備工作。

第五條集體討論應安排在承辦律師出庭前或承辦律師出具法律文書之前不少於七天的時間進行。

第六條案件討論按下列程式進行:

1、承辦律師向研討小組介紹案情。分析該案涉及的法律關係,各項證據運用情況,闡明適用法律;

2、承辦律師詳細說明**或辯護思路和策略;

3、參加討論的成員對案件展開討論;

4、會議主持人對與會律師的討論意見進行歸納總結。

第七條專業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由承辦律師口頭匯報。情況複雜的案件,承辦律師應事先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提前將匯報材料分發給將參加討論的人員。

第八條討論會由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召集,部門負責人主持,與會人員要認真研究案情,積極參加討論。討論會主持人總結討論意見,代表本所專業委員會向承辦律師提出辦案建議。辦案建議應能代表多數討論成員的意見。

承辦律師應以上述辦案建議作為自己的辦案方案,承辦律師不接受辦案建議的,事務所主任經徵詢承辦律師和當事人意見後,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師承辦該案件。

第九條對案件討論的情況,要指定專人進行記錄,討論記錄作為案卷材料歸檔。

第十條本所鼓勵律師之間自行組織小型研討會,就具體案件或其他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但研討活動經不影響本所及本所其他律師正常辦公為限。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所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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