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山東華龍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4:23:13 字數 1384 閱讀 1912

第七條員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一) 員工個人出現違法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司可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

(二) 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員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 因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有與公司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必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離職手續辦理程式如下:

公司下發公文→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物清還等手續並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支付違約金等手續→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第八條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一) 因公司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的,公司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並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完離職手續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三)離職手續辦理程式如下:

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 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物清還等手續並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和關係轉移。

第九條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或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十五天內及時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完離職手續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二) 屬員工個人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如有與公司簽訂服務協議且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的,必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三)離職手續辦理程式如下:

公司或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書面意見→ 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物清還等手續並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支付違約金等手續→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由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第十條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未辦完離職手續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公司概不負責。

(三)離職手續辦理程式如下:

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員工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公物清還等手續並填寫《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及《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辦公室審核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和關係轉移。

第十一條財務應自接到員工離職資訊後第一時間凍結其工資,待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給予解凍結算。

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崗位調配通知及工作交接明細單》

《離職人員脫離公司手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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