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制度

2021-03-04 03:17:37 字數 2393 閱讀 7728

券**:002200 **簡稱:綠大地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以下簡稱「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效益的增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高階管理人員(若職務有交叉,則按高限領取年薪)。

第三條公司高管人員的分配與考核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確定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方案、負責薪酬管理、考核和監督的專門機構。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形成的高階管理人員薪酬方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批准。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後,確定其薪酬分配。

第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度目標責任書;

(二)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並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三)對公司薪酬制度執**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薪酬的構成

第七條高管人員薪酬實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部分組成,超額完成年度經營指標時,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實施超額績效獎勵。

年薪標準如下:

董事長: 全年20萬元,每月發放1.2萬元。

公司總經理: 全年18萬元,每月發放1萬元。

公司副總經理: 全年12萬元,每月發放0.7萬元。

財務總監: 全年12萬元,每月發放0.7萬元。

公司董事會秘書:全年12萬元,每月發放0.7萬元。

基本薪酬按各崗位人員的基本薪酬標準每月平均發放,績效薪酬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公司全年經營業績情況和各崗位人員的工作績效情況研究決定。

績效薪酬為薪酬總額的30%,根據經審計後的經營業績情況,如果完成年初確定的經營指標和個人業績考核達標,則足額發放;如果未能完成經營業績指標或者個人業績考核不達標,則按未能完成的幅度,相應減少績效年薪的幅度發放;如果超額完成,則按超出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超額績效獎勵,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獎勵標準。

績效薪酬考核的指標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情況;

(二)工作態度及管理、專業與學習能力;

(三)員工滿意度情況;

第四章考核與實施程式

第十條經營年度開始前,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畫和目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公司每月根據經營情況和業務發展需要確定月度重點工作。

第十一條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由薪

2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畫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予以確認。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在資料提供和崗位職責確定等方面應大力配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

月度重點工作每月由分管領導根據公司經營發展情況、分管業務目標及公司具體要求制訂,公司總經理根據經營工作情況可以進行指定。月度重點工作經月度業務會議通過後由企管辦下發檔案。

第十二條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調整高管人員工作計畫和目標。

第十三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考評程式如下:

(一)高管人員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報告;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式,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負責相關考核資料的蒐集和提供;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確定高管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

第十四條經營年度結束後,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後乙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物件。

第十五條高管人員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在所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相應扣減績效薪酬直至不予發放。

第十六條高管人員在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後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作出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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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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