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2021-03-04 03:17:37 字數 3435 閱讀 14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

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效益

的增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經理;

(二)副總經理;

(三)董事會秘書;

(四)總工程師、財務負責人。

第三條公司高管人員的分配與考核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

度經營計畫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

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董事會

(一)審批制定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二)審批制定公司高管團隊年度績效目標及任期績效目標,並對總經理及

高管團隊進行績效考核。

第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一)起草提出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報董事會審批。

(二)審批公司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實施辦法。

(三)對公司薪酬制度執**況進行監督。

(四)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

第七條總經理

(一)根據本制度提出公司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具體辦法,報薪酬與考核

委員會批准並組織實施。

(二)審查、確認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總工程師、財務負責人(以下稱

副總等其他高管)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標,並簽訂責任書。

(三)牽頭成立績效考核小組,負責對高管人員績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對高管人員進行半年度考評與年度考核。

(五)根據本制度以及績效考核具體辦法的規定,擬定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

分配與獎勵。

第三章薪酬的構成

第八條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和獎勵三部分組成。

第九條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主要考慮職位、責任、能力、市場薪資**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

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等其他高管人員基本薪酬標準如下:

總經理年度基本薪酬為40 萬元;

副總等其他高管人員年度基本薪酬為13-35 萬元。

第十條績效薪酬

(一)績效薪酬是以績效薪酬基數為基礎,根據公司高管團隊完成董事會下

達的總體年度績效目標及高管人員完成個人年度工作目標的考核情況獲得的薪

酬。績效薪酬在完成年度審計後乙個月內發放。

公司績效薪酬基數為:總經理20 萬元; 副總等其他高管人員5-15 萬元。

(二)績效薪酬考核的指標應包括如下三個部份:

第一部份:高管團隊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二部份:年度分管業務目標及重點專案、重大措施的完成情況。

第三部份:其他管理要求指標完成情況。

(三)高管年度考核總得分與績效薪酬掛鉤。高管個人實際獲得的績效薪酬

應為本人績效薪酬基數的0~130%。

第十一條獎勵

(一)獎勵是指高管團隊超額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年度利潤指標時,對高管團

隊實施的激勵。完不成利潤指標沒有獎勵。

(二)當高管團隊超額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年度利潤指標時,可按超額利潤的

1-6%的比例提取高管團隊獎勵,最高不超過高管團隊年度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基

數總額的5 倍。

(三)獎勵的發放

1、獎勵在高管任期內累計計算。在任期內上一年度未能完成利潤目標時,

應先扣除上年未完成利潤指標部分,再計算本年獎勵。

2、當年獎勵按總獎勵額的70%發放,餘額在未發現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

況下,在任期滿後的四個月內一次發放。

3、獎勵由總經理根據各高管績效考核得分、崗位權重等因素確定分配方案。

當年應發放的獎勵(總獎勵額的70%部份)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年度審計後乙個

月內發放。

第十二條高管人員任職期間,出現下例情形之一者,年度績效考核為零分,

不予發放年度績效薪酬與獎勵,若已發放的,亦應予以追回:

(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

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四)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深圳**交易所

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的;

(五)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免職的;

(六)董事會認為不應發放年度績效薪酬與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考核與實施程式

第十三條高管考核由考核小組負責實施。考核結果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

批確認。

第十四條高管本人要根據公司的總體年度經營目標,結合分工在每年的年

末提出下一年度所分管工作目標及重點工作(考核專案)建議報考核小組。

第十五條考核小組根據公司高管團隊總體績效目標及各高管人員分工,討

論提出副總等其他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建議並報總經理審核確定。總經理年度

考核目標主要為董事會下達的公司高管團隊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經營年度開始前,公司與全體高管人員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其他高管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

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半年度結束後,由考核小組負責對高管人員進行半年度考評,並

將考評意見反饋給各位被考評人。

第十八條經營年度結束後,高管人員應向考核小組作書面述職報告。然後

由考核小組進行具體考核操作,統一製作**,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式對被考核

人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打分,並出具《績效考核評估意見》,

報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有權對考核得分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十九條總經理根據考核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績效

薪酬和獎勵數額,報薪酬考核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條高管績效考核工作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年度審計後二十天內

完成,並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

第二十一條高管人員在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後一周內向

薪酬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訴,由薪酬考核委員會作出處理;如對薪酬考核委員會的

處理結果仍不認可,可再向董事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董事會

可以調整總經理及高管團隊的考核指標。總經理可以相應調整副總等其他高管人

員的考核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授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公司高管年度績效考核實

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公司中層、員工績效考核辦法由公司高管團隊負責制訂並實

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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