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材料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2019版

2021-03-04 03:17:37 字數 5249 閱讀 1639

中國內部審計201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近年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根據內部審計實務的最新發展變化,多次對內部審計實務框架的機構和內容進行更新和調整,最近的兩次調整分別是在2023年和2023年。這些修訂和完善充分反映內部審計發展的最新理念,更加重視內部審計在促進組織改善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中發揮作用,以及重視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等。

隨著我國內部審計的轉型和發展,內部審計的理念、目標和定位也逐漸由「查錯糾弊」向防範風險和增加價值方向轉變。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不斷創新審計方法,拓展審計領域,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需要加以總結並通過準則予以規定。原來的準則體系存在著邏輯性和系統性的不足,需要對內部審計準則加以修訂,進一步提高準則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此次修訂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分為作業類、業務類和管理類三大類。在分類的基礎上,對準則體系採用四位數編碼進行編號,借鑑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的經驗,體現準則體系的系統性和準則之間的邏輯關係,為準則的未來發展預留了空間。修訂後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由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20個具體準則、5個實務指南構成。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運用重要性原則,考慮差異或者缺陷的性質、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畫。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年度審計計畫確定的審計專案,編制專案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做好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關注資訊系統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影響。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注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的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援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程式的執行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作出的審計結論。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提供諮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後,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二十二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三條本準則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1201 號——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當保持誠信正直。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審計職業判斷。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並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按照規定參加後續教育。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訊。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規範要求的,組織應當批評教育,也可以視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

第三章誠信正直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誠實、守信,不應有下列行為:

一)歪曲事實;二)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三)進行缺少證據支援的判斷四)做誤導性的或者含糊的陳述。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廉潔、正直,不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屈從於外部壓力,違反原則。

第四章客觀性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由於偏見、利益衝突而影響職業判斷。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前,應當採取下列步驟對客觀性進行評估:

(一)識別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二)評估可能影響客觀性因素的嚴重程度;

(三) 向審計專案負責人或者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識別下列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一)審計本人曾經參與過的業務活動;

(二)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直接利益關係;

(三)與被審計單位存在長期合作關係;

(四)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有密切的私人關係;

(五)遭受來自組織內部和外部的壓力;

(六)內部審計範圍受到限制;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一)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

(二)選派適當的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專案,並進行適當分工;

(三)採用工作輪換的方式安排審計專案及審計組;

(四)建立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

(五)制定並實施系統、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程式和方法;

(六)當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無法採取適當措施降低影響時,停止實施有關業務,並及時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五章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實踐經驗:

(一)審計、會計、財務、稅務、經濟、金融、統計、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律和資訊科技等專業知識,以及與組織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

(二)語言文字表達、問題分析、審計技術應用、人際溝通、組織管理等職業技能;

(三)必要的實踐經驗及相關職業經歷。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通過後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了解、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持和提公升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第六章保密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所獲取的資訊保密,非因有效授權、法律規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警惕非故意洩密的可能性。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利用其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獲取的資訊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以有悖於法律法規、組織規定及職業道德的方式使用資訊。

第十條年度審計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年度審計工作目標;

(二)具體審計專案及實施時間;

(三)各審計專案需要的審計資源;

(四)後續審計安排。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在編制年度審計計畫前,應當重點調查了解下列情況,以評價具體審計專案的風險:

(一)組織的戰略目標、年度目標及業務活動重點;

(二)對相關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政策、計畫和合同;

(三)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水平;

(四)相關業務活動的複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其他與專案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專案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專案的名稱;(二)審計目標和範圍;(三)審計內容和重點;(四)審計程式和方法;(五)審計組成員的組成及分工;(六)審計起止日期;(七)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第21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通知書內容:

(一)審計專案名稱;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

(四)審計時間;

(五)需要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

(六)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名單;

(七)內部審計機構的印章和簽發日期。

第21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支援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的各種事實依據。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審計事項的重要性,以做出獲取審計證據的決策。

(二)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證據的充分性與審計風險水平密切相關。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

(三)成本與效益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應當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對比,但對於重要審計事項,不應當將審計成本的高低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式的理由。

(四)適當的抽樣方法。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的審計證據名稱、**、內

容、時間等完整、清晰地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

採集被審計單位電子資料作為審計證據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記錄電子資料的採集和處理過程。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專案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鑑定,並將鑑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所引用鑑定結論的可靠性負責。第十一條對於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進一步核實。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和日期。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分類、篩選和彙總,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2104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下列目的:

(一)為編制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二)證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為檢查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

(四)證明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為以後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

客觀地反映專案審計方案的編制及實施情況,以及與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複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複核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三章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與複核

第七條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三)審計程式的執行過程及結果記錄;

(四)審計結論、意見及建議;

(五)審計人員姓名和審計日期;

(六)複核人員姓名、複核日期和複核意見;

(七)索引號及頁次;

(八)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

第八條專案審計方案的編制及調整情況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九條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當註明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第十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註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係,應當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當交叉註明索引編號。

第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的複核工作應當由比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人員職位更高或者經驗更為豐富的人員承擔。

第十二條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複核人員應當在複核意見中加以說明,並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者修改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在審計業務執行過程中,審計專案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現場複核。

第四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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