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管理人員勞動關係管理實務

2021-03-15 11:23:13 字數 1619 閱讀 4800

關於高階管理人員勞動合同外的義務。

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不僅受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還受我國《公司法》的約束,因此,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法》過程中,應充分注意到自己應該履行的《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集中在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關於高階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單方解除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但是要注意公司法領域對高階管理人員的解聘,並不等同於勞動法領域對高階管理人員勞動關係的解除。,則該高階管理人被董事會解聘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使高階管理人員被董事會解聘,用人單位也不能據此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而是應另行為其安排其他工作崗位,如果其仍不能勝任新崗位的工作,用人單位才可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關於高階管理人員的勞動報酬。

由於高階管理人員有權參與用人單位薪酬方案的設計,為避免高階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公司法》規定,高階管理人員的報酬應由董事會決定。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多起總經理狀告用人單位要求高額工資的案件。在上海,總經理如果對自己的主張提不出相應的董事會決定,一般要承擔敗訴風險。

另外,有時《董事會決議》中關於報酬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報酬的約定相衝突,在此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呢?若依《公司法》的規定,應以《董事會決議》為準,但江蘇省卻有明確規定,即「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所以,在處理用人單位與高階管理人員報酬糾紛時應關注當地的規定。

案例分析:用人單位可否以董事會解聘為由解除與高階管理人員的勞動關係?

張某在某公司擔任總經理已經有6年。2023年4月,在公司董事會上,董事會決定即日起撤銷張某總經理職務。次日,張某又收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張某已不再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並要求他在乙個月內將工作移交完畢。

張某不服,兩個月後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審理後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裁定公司敗訴,並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既是公司的管理者,又是公司的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其工作關係除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本案中,董事會對張某的免職行為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那麼第二步就要看公司解除張某的勞動關係的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由於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不是基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必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

公司幸運的是,本案中張某提出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要求;若張某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依據目前的仲裁實踐,仲裁委員會可能會支援恢復勞動關係,那就意味著要恢復張某的勞動關係直至勞動合同期滿,同時,公司還要按原約定的標準向其支付相應工資。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向用人單位建議:

1、除董事會《聘用協議》外,用人單位應該與高階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法》;

2、用人單位在與高階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法》時,應該注意《勞動合同法》期限與董事會決定的聘任期限相對應;3、《勞動合同法》應對高階管理人員任期屆滿或解聘後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作出約定,特別是針對在任前後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作出特別約定,以避免勞動爭議的產生;4、董事會根據《公司法》解除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合法行為,不能當然成為解除《勞動合同法》的依據;5、解除《勞動合同法》後,如果高階管理人員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最好的應對方法就是收集證據,以證明客觀上「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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