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查指派標準

2021-03-15 11:26:17 字數 3149 閱讀 9521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查、指派質量評估標準

為了規範法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工作,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運作程式、提高工作效能,進一步建立科學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評價體系,現針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環節制定以下質量評估標準。

一、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

1、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的接待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初審:

(一)根據「兩個《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查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是否有管轄權。

(二)申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規定的事項範圍。

(三)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代為申請人的資格證明,申請人提交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經濟困難)證明等申請材料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審查申請人提供能夠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材料的情況。

2、法律援助機構的接待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記載所收到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名稱、份數。除經濟困難證明收取原件以外,其他材料原則上應收取影印件。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和說明。

3、法律援助機構的接待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初審後,應當在2日內將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交法律援助統一審查。法律援助機構的接待人員應當將申請人的有關資訊錄入司法部法律援助資訊管理系統。

4、法律機構的接待人員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不應由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管轄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接待人員經過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與申請事項的型別範圍進行形式審查後,得出申請人明顯不符合「兩個《條例》」所規定申請條件的審查結論後,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撤回申請。如果申請人堅持要求其提交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的,應當在2日內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交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審查。

5、法律援助機構的接待人員應當在完成乙個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後,填寫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評估表,主要以「兩個《條例》」的相關規定為標準,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與申請事項的型別範圍進行形式審查評估,同時也要對申請所涉及案件是否屬於重大疑難案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查結論。

6、重大疑難案件的評估標準為:

(1)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係、爭議較大的複雜案件;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起訴前需要進行證據收集的案件;

(3)異地辦理或者工作量明顯較大的案件;

(4)引起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5)案件涉及****件或上級維穩及信訪部門指派辦理的案件;

(6)涉及專門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有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顧問方能辦理的案件;

(7)其他型別的重大疑難案件。

二、法律援助申請的集體審查

1、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集體審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和限制無價值的援助或法律援助權的濫用,從法律的角度審查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檢視對這一事項的援助是否有實際的意義,即法律審查。採用的審查形式是對法律援助申請所涉及事項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2、集體審查的組成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實行分類審查制度。(1)一般案件或情況緊急需要先行受理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的負責人會同本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申請案件的接待人員進行審查;(2)重大疑難案件的申請除由法律援助機構的負責人會同本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申請案件的接待人員審查外,還可以面向社會律師招募並組成若干個專業事項律師援助工作組,由援助機構人員會同相關專業組的律師一起審查或者安排案件承辦人在決定給予援助前提前介入,參與援助申請的審查工作。

3、法律援助申請案件集體審查評估的標準。對法律援助申請案件進行法律實質審查應當優先考慮以下評估標準:

(1)申請事項是否有初步的證據證明值得採取法律行動。

此項標準的評估目的是為了防止申請人利用法律援助濫用訴權。審查的對像是申請人是否有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初步證據,申請人的權益是否有採取法律行動加以維護的必要。若根據現行法律,其要求顯然沒有根據,或者缺乏相應的必要證據,則申請人就面臨喪失獲得法律援助資格的風險。

(2)申請事項所涉及的訴訟請求經審查評估後,預計有明顯的不致敗訴的可能。

此項標準是為了預先評估法律援助的結果。其目的首先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訴權,實現應援盡援的法律援助的目標和宗旨。其次才是在一定程度上考慮減少法律援助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審查的方式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案件的法律事實對案件可能的結果作出合理預見。審查時應當考慮是否存在以下明顯的不致敗訴的可能結果:(一)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至少部分能夠得到法院支援;(二)申請的案件是否存在調解結案和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可能;(三)申請事項的時效(勞動仲裁時效,訴訟時效)是否已超過法定期間,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除斥期間是否屆滿。

(3)對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能夠產生法律援助的效益。

此項標準是為了保證法律援助資源運用的效益最大化。以下情況在審查時,應當考慮不予以法律援助:(一)申請人因法律援助可能得到最大利益甚微,甚至可能低於法律援助機構支付給辦案人員的成本費用;(二)通過對可以預見的裁決結果進行可執行性審查,發現義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申請人也充分了解存在無法通過執行程式來實現合法權益的風險。

(三)申請援助的事項通過行政渠道或其他方式解決從時間、效率和財力上更有利於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因此免於訴累,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因此免於浪費稀缺的法律援助資源。

4、法律援助申請案件集體審查評估的程式。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定的審查期限內對法律援助申請案件進行集中集體審查評估。審查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首先由法律援助申請案件的受理接待人員向審查評估機構介紹對援助申請的形式審查情況。主要介紹申請人的自然情況與申請事項的基本事實,以及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與申請事項的型別範圍進行形式審查的評估結果。

(二)由案件受理人員按照實質審查的標準,從證據、法律關係、案件爭議事實、時效、案件可能的訴訟結果及執行提出審查意見。

(三)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實施質量跟蹤的關鍵環節和具體措施。包括的主要內容:法律關係選擇、證據調取、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承辦人的建議提示等。

(四)建議案件承辦人對受援人應當做出的風險提示。

(五)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1、法律援助機構應綜合案件的影響、性質、受援人的個體差別、承辦人員的專業特長和執業能力綜合確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人。

2、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將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援助人員。

3、列入案件質量跟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人員於審批完成當日將《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質量監督跟蹤表等相關材料交法律援助機構案件質量監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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