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管理人員車輛管理制度

2021-05-30 23:41:41 字數 757 閱讀 9247

第一條:集團鼓勵本企業高階管理人員自籌資金購買辦公用車。本企業高階管理人員指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以及集團確認的其它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條:高管人員車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個人,車輛管理權歸集團公司。

第三條:高管人員車輛的司機由其自行聘用,屬個人行為;其司機不作為本企業員工,司機的人身保險、三項統籌公司不予負責。

第四條:集團以包乾的形式支付高階管理人員使用小車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1、五年內,集團每年支付每位高管人員小車包乾使用費7萬元、購車貸款利息1萬元,支付給小車司機的各項費用2萬元,小車租庫費用7200元。

2、其它費用及指標如下:

(1)小轎車每百公里耗油指標17公升、越野車每百公里耗油指標22公升;

(2)小車過橋費、過路費按出差所經過的路、橋憑據報銷;

(3)小車行駛10萬公里(含10萬公里)以內,每公里維修保養費用按0.25元包乾使用;行駛10萬公里以上,超過部分每公里維修保養費用按0.30元包乾使用;維修保養包括換機油和換輪胎。

(4)小車辦照費、車輛附加費、養路費、停車費、保險費等費用憑據報銷。

第五條:各高管人員在公務出差使用車輛前要向車輛管理科通報,由車輛管理科備案。未通報車輛管理科而使用車輛的,該時段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高管人員自行處理。

第六條:高管人員車輛各項費用的報銷程式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七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自高階管理人員自籌資金購車之日至檔案下發時所發生的費用按此檔案執行。

第八條:此制度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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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稿 凡在酒店部部門擔任一定職位的員工,上至總經理,下至各部門的主管 領班等均為管理人員 但不包括某些受該待遇的人員 一 職位 總經理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對下直接領導副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 及酒店各部門經理工作。副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 在總經理領導下工作,完成總經理或執行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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