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資出入管理辦法

2021-03-04 02:38:15 字數 3654 閱讀 8925

辦檔案總部總辦字*****號

****公司物資出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物資管理,堵塞漏洞,嚴把出場物資關,杜絕場內物資流失,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資界定

1.外銷裝置物資:

1.1購買用於銷售的裝置、其它品牌裝置;

1.2購買為 、其它品牌配備的各種配件;

1.3二手裝置、其它品牌裝置及各種配件等;

1.4公司生產完成入庫待銷的裝置等;

2.原材料:

2.1用於生產的各種工具、配件、原料、輔助原料、燃料、包裝物等;

2.2公司場內置設購買的各種建設材料等;

3.辦公、生活物資:

3.1形成固定資產的辦公車輛、電腦、食堂裝置等;

3.2各種辦公、生活家居;

3.3各種辦公、生活用品;

4.廢舊物資:

4.1生產加工剩餘的各種邊角料、殘次廢品及廢舊包裝物等;

4.2淘汰的已無直接銷售價值的裝置、配件等;

4.3辦公淘汰的各種廢舊物資;

4.4生活淘汰的各種廢舊物資;

4.5建設材料中的廢棄料。

5、其他物資

指以上未列明的其他物資(如外來入場維修裝置物資等)。

第三條本辦法中「場」的界定

本辦法中所述的「場」係指集團公司目前實際所在區域 。

第四條物資的入場管理

1.入場登記:

1.1物資入場時責任部門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對各種營銷物資造冊登記,其中停放在露天的裝置要報行政部備案。入庫的各種配件、裝置、原材料、輔助原料、燃料、包裝物、建築材料等要根據公司倉庫管理制度,嚴格管理。

1.2 外來維修裝置和配件由門衛做好造冊登記,註明入場時間,由門衛留存。

2.入場停放:

2.1新採購入場的裝置、其它品牌裝置停放在場區院內指定場所;

2.2所有公司辦公車輛、外來車輛(轎車麵包)停放在總部辦公樓前。

2.3所有配件、 原料、輔助原料、燃料、包裝物、建築材料、廢舊物資等按規定存放在指定倉庫。

2.4 外來維修裝置和配件停放在大修廠維修車間。

第五條物資出場的管理

1.外銷裝置物資:

1.1業務部門經相應流程批准後向客戶開具提貨票(或發貨單)一式五聯(客戶提貨聯、倉庫出庫聯、業務留存聯、財務記帳聯、出門驗收聯)。

1.2物資發出部門持財務部門蓋章的出門驗收聯,到集團行政部換發統一編號的物資出門證一式三聯(部門留存、門衛驗收聯、行政留存聯),物資出門證須註明物資發貨單號、物資類別、名稱、規格、數量、計量單位、出門時間、方式等,加蓋行政出門專用章。

1.3門衛審查 「物資出門證」填寫內容和所蓋專用章並對裝置物資清點無誤後放行。對於「物資出門證」,門衛需分類保管,定期裝訂存放、備查。

1.4 對發出的等大型裝置,相關業務部門開具統一編號的一式三聯的「大型裝置發車單」和列印出的「發車業務聯絡單」交給行政部用於辦理物資出門證。門衛審查 「物資出門證」填寫內容和所蓋專用章並對裝置隨行配件清點無誤後放行。

1.5「物資出門證」的必要內容填寫不全,無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不得加蓋行政專用章,無經辦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簽字且未加蓋專用章的,門衛一律不得放行。

1.6 一次發出物資金額在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者,由業務經辦人、部門經理簽字審批;一次發出物資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者,由業務經辦人、部門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審批;一次發出物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由業務經辦人、部門經理、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對於各公司在外租賃的倉庫、生產裝配車間等的物資發出,各公司需預先將審批流程和有關人員授權報集團備案,物資發出時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若急需發貨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可先取得**授權,三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2.外借物資:(包括車輛、裝置、工具、原材料等)

協作單位借用公司物資時,由經辦部門辦理外借手續,註明返還期限,屬於已入庫物品的要辦理出庫手續,返回時辦理入庫手續。出門手續按照「第四條第1項」規定辦理,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意後門衛方可放行,重要物資外借需經總裁批准。車輛外借按公司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3.外出加工或參展物資:

3.1由經辦部門辦理外出加工或參展物資手續,並註明外出加工或參展期限及返場日期,出門手續按照「第四條第1項」規定辦理,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意後門衛方可放行。價值高(30萬元以上)的外出加工或參展物資需經總裁批准。

3.2節假日、上班前、下班後,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資,須經經理以上領導簽字同意後門衛方可放行。出門手續按照「第四條第1項」規定辦理。

4.公司員工攜帶物資出場:

公司員工攜帶物資出場的,除隨身手提電腦外,要經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同意後門衛方可放行,出門手續按照「第四條第1項」規定辦理。

5、外來維修裝置出場

外來維修裝置、配件維修完畢出場,需憑經業務和財務部門在結算單蓋章的門衛驗收聯換發出門證後出門。

6.廢舊物資處理銷售:

6.1所有廢舊物資處理銷售,必須由經辦部門填製「廢舊物資出場申請表」,銷售款項交財務入賬。具體規定如下:

6.1.1「物資出場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意後送達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根據物資價值是否反映等情況同意是否放行,同意後開具收款收據轉總部行政,由總部行政審核後簽發出門證,門衛根據行政部簽發的出門證放行。

廢舊物資出場申請表

6.1.2生產加工部門產生的各種殘次廢品,車間必須有「不合格品跟蹤單」,屬於進貨不合格的,必須聯絡**商退貨或更換,不得按廢品處理。

確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品,由部門經理、分管生產副總以上領導簽字後方可按程式處理銷售。邊角料及廢舊包裝物等由車間主任簽字後按程式處理。

6.1.3建設廢棄料銷售,由經辦人、基建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後按程式處理。

6.1.4 公司辦公、生活產生的廢舊物資由行政部門統一處理銷售。其中:公司淘汰的檔案資料、印刷品等必須由原使用或保管部門審查確認無用及保留價值後,粉碎過後再銷售處理。

6.1.5 辦公家具、電腦、**、工具等需要辦理報廢手續的物資,要事先辦理報廢手續後再處理。

6.1.6 大宗廢舊物資銷售必須採取招標銷售,貨比三家。

6.2 對於廢舊物資的出場,門衛必須嚴格審查,無出門證的一律不予放行。

第六條外來人員攜帶物資的管理

是指因與公司或公司員工關聯而進入公司時攜帶的物資、裝置等。

1. 到公司來訪的客人,門衛首先詢證來客所見人員,同意後再予以辦理登記手續,發放「臨時出入證」,來客所見人員外出,原則不予放行。

2.予以放行的車輛及來客,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做好車輛、人員及攜帶物品的登記,憑有效證件換取「臨時出入證」。危險物品一律不得入場。

3.外來車輛(辦公車)一律停放在總部辦公樓前,人員一律不得無故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停留、遊玩、參觀。

4.外來車輛及人員離開公司時,需交回「臨時出入證」換取有效證件。出場時攜帶的物品與進場時不符的,無正當手續者一律不得放行。

第七條其它規定

1.各種入場、入庫物資,各管理、使用公司、部門必須建立定期盤點制度,每季至少盤點一次,並將盤點結果報總部審計部、行政部備案。

2.對於不按本辦法執行者,發現一次視情節輕重,部門負責人處罰10—200元,經辦人處罰50—1000元。凡私自攜帶出場且據為己有的,另行處理。

3.門衛不安本辦法規定執勤的,按「門衛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4.對違反本制度又不服從門衛管理者,執勤人員有權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5.公司在所在地外租賃場地發出物資和駐外子公司、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6.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嚴格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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