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

2023-02-05 00:48:05 字數 1052 閱讀 2476

作者:舒易求

**:《新西部下半月》2023年第10期

【摘要】 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立法和實踐上尚且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和措施:明確對非法證據內涵的認定標準;完善檢察引導偵查和監督機制;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訴訟權利和程式;確立責任倒查追究制度;確立權利救濟制度。

【關鍵詞】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現實問題;完善規制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的決定,從立法層面上首次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經過五年多的實施,司法實踐適用中並不理想。202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聯合發文《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各個角度,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式進行了細節性的明確,但筆者根據自己數年來的實踐工作和教學經驗來看,認為存在的現實問題依然不少。

一、當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存在的問題

1、非法證據內涵和外延規定不明

根據新刑訴法規定,非法證據鑑別為兩類: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一是非法言詞證據界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關於鑑定意見等證據是否歸屬言詞證據,未予明確界別,對於刑訊逼供等之外的「等非法方法」的其他方法的內涵規定不具體,實踐中認定難度較大,可操作性較差;二是非法實物證據的界定更加捉摸不透。適合排除的非法實物證據是在通過違反法定程式方式收集的,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時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又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物證、書證。怎樣才叫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

怎麼才算合理解釋?均未明確統一的、具體標準衡量。在新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即對非法的言詞證據毫不留情的、絕對的排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對非法實物證據的內涵及其排除情形尚未予以清晰界定,同時並未涉及視聽資料、錄音錄影等證據的排除,而只規定了若其存在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那麼在實踐當中,在如今電子產品日新月異的發展程序之中,此類證據輕便易儲存,通常能較為直觀地反映案件事實,在案件證明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可對於非法收集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未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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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是為了進行減少證據的失誤,盡量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式是十分的嚴格的。那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式都包含哪些程式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採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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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1 以暴力 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2 公安機關 檢察院 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乙個程式。3 檢察院負責追究製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4 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