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證據和證據規則十講

2021-03-03 23:15:51 字數 3519 閱讀 3951

一、證據概念

二、證據分類

三、證明物件

四、舉證責任

五、取證規則

六、質證規則

七、認證規則

八、證明標準

九、作證特權

十、引申思考

有一句話大家應該很熟悉,「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其實我們查案查的也是證據。我們執法的前提是查清事實,而查清事實的過程就是收集證據並利用其證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今天我們這一課的主題就是關於證據的。

不過這次課的目的不是關於取證技巧的,因為這方面大家都有豐富的經驗,都是行家。這次課的主要內容是關於證據規則的,也就是說如何合理合法地收集證據、審核證據、運用證據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證據概念

中國人學習知識有個習慣,首先從概念、定義入手。這樣做的好處是,概念能將知識進行乙個濃縮簡潔的概括,可以成為傳授、學習知識的一種捷徑;這樣做也有它的弊端,那就是概念往往不準確,用一兩句話表述的概念往往是以偏概全的結果,容易對人們的使用產生歧義或混亂,也限制了人的思維和創造性。

比如,我們對證據一般是這麼定義的,證據是指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關聯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三個特徵。細心的同志可能就要問了,既然客觀性是證據的特徵,那麼鑑定結論是個主觀性很強的東西,不同的鑑定機構可能會得出不同的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作為證據是否符合客觀性的要求呢?還有的同志可能會問,證據要求真實性,可是證人或者當事人說的話都可能是假的,也可能部分是真的,部分是假的,那這些筆錄是不是證據呢?

為了澄清這些問題,按照我們一般的學習習慣,我們仍然從證據的概念講起。不過為了避免以偏概全,我們不準備給證據定乙個統一的概念,而是希望在不同的語境和情況下給出相應的證據概念。因為證據是乙個使用十分廣泛的詞,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法律程式中,證據這個詞的使用都十分廣泛,而且在不同的情況下含義也不盡相同。

引子:殘疾民工的故事

在講證據的概念之前,我想先給大家講乙個故事,故事的大概是這樣的:

話說在一列火車上,乙個漂亮的女列車員,盯著乙個民工摸樣的中年人,大聲說道「查票」。中年人渾身上下一陣翻找,把一張皺巴巴的車票遞給了列車員。

列車員打量了中年人一番,問道:「這是殘疾人票,你是殘疾人?」

「我是殘疾人!」中年說道。

「那你把殘疾證給我看看。」

中年人緊張起來,說:「我沒有殘疾證。」

列車員冷笑了一下:「沒有殘疾證,怎麼能證明你是殘疾人啊?」

中年人沒有做聲,只是輕輕地將鞋子脫下,又將褲腿挽了起來,原來他只有半個腳掌。

列車員斜眼看了看,說:「我要看的是證件!是殘聯蓋的鋼印。」

中年人一副苦瓜臉,解釋說:「我沒有當地戶口,人家不給辦理殘疾證。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幹活,出了事之後老闆就跑了,我也沒錢到醫院做鑑定……」

正在這時,列車長聞訊趕來,詢問情況。

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車長說明,自己是乙個殘疾人……

列車長也問:「你的殘疾證呢?」

中年人說他沒有殘疾證,接著就讓列車長看他的半個腳掌。

列車長連看都沒看,不耐煩地說:「我們只認證不認人!有殘疾證就是殘疾人,有殘疾證才能享受殘疾人票的待遇。你趕快補票吧!」

中年人一下就蔫了。

這是,旁邊乙個老同志看不慣了,他站起來盯著列車長說:「你是不是男人?」

列車長不解地說:「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麼關係啊!」

「你就告訴我,你是不是男人!」

列車長說,「我當然是男人。」

「你用什麼證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證拿出來給大家看看!」

周圍的人一下笑起來。

列車長愣了愣,說:「我乙個大男人在這兒站著,難道還是假的不成?」

老同志搖了搖頭說:「我和你們一樣,只認證不認人,有男人證就是男人,沒男人證就不是男人。」

列車長卡了殼,一時想不出什麼話來應對。

這時,那個女列車員站出來替列車長解圍,她對老同志說:「我不是男人,你有什麼話跟我說好了。」

老同志指著她的鼻子,說:「你根本就不是人!」

列車員一聽暴跳如雷,尖聲叫道:「你嘴巴乾淨點!你說,我不是人是什麼?!」

老同志一臉平靜,狡黠地笑了笑,說:「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證拿出來看看,有人證就是人,沒人證就不是人……」

四周的人再一次哄笑起來。

只有乙個人沒笑,他是那個只有半個腳掌的中年人,他定定地望著眼前的這一切,不知何時,眼裡噙滿了淚水,不知道是委屈,是感激,還是仇恨。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

聽完這個故事你有什麼感受,首先你會笑,這是個很有趣的故事。笑過之後你也許會有很複雜的感觸,也許你會同情那位中年民工的遭遇,也許你會痛恨列車員和列車長的冷漠,也許你會欽佩那位老同志的機智和幽默。這些也都是我第一次讀到這個故事時的感受。

當我接到這次講課任務,準備撰寫講稿的時候,我忽然又想起了這個故事,這時我想到的不是故事中的幽默,而是故事中中年民工、列車員和列車長、老同志對證據的不同理解。尤其是中年民工和列車員、列車長對同一件事的證據理解差距如此之大,恰恰反映了證據在日常生活中和在法律程式中概念上的區別。

(一)日常用語中的證據和法律用語中的證據:中年民工的半個腳掌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嗎?

日常用語中,證據的含義十分廣泛,可以說一切和待證事實有關的情況都是證據。日常用語中主要強調證據的關聯性。從日常用語的角度來看,中年民工的半個腳掌能作為他是殘疾人的證據。

那麼,列車員和列車長為什麼不認這個證據呢?因為列車員和列車長所理解的證據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據。列車員和列車長的冷漠是我們應該譴責的,可他們的話也有一定的道理。

其實,這種情況不僅發生在列車上,在法庭上也是同樣。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中年民工走上法庭,向他以前的老闆索要工傷賠償的話,中年民工的半個腳掌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嗎?不能,法官不會認他的這個證據,法官會要求他去做司法鑑定,用最後的法醫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大家看看,這是不是和列車員要殘疾人證有幾分的相似。

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概念**於日常用語,他們的本質含義也是一樣的,但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有它特殊的要求,我們日常所說的證據中只有滿足法律特定要求的那部分證據才能成為法律上的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工商行政處罰中的證據有七種:一是書證,二是物證,三是證人證言,四是視聽資料,五是當事人陳述,六是鑑定結論,七是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這七種證據之外的其他證據都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定證據。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中年民工的半個腳掌在我們的日常用語中雖然能說它是殘疾的證據,可是在法律上它不是證據,因為它不是法律規定的七種證據的任何一種。

有人可能會說,他的半個腳掌可以作為物證啊,拍張**不就可以入卷了嗎?這就涉及到乙個深層次的問題,人能不能被物化,人的肢體器官能不能被物化,由於醫療技術的發展和器官移植的興起,針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很激烈。但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人不能被物化,沒有和人身分離的肢體器官也不能被物化。

中年民工的半個腳掌因為仍然是他身體的一部分,所以不能視為物,當然也就不是物證了,只能通過法醫鑑定轉化為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不過,如果中年民工的另外半個腳掌能找到的話,倒是可以作為物證的,因為那已經不是他身體的一部分了。

(二)立案調取的證據和最後定案的證據

明白證據在日常用語和法律用語的區別以後,我們還需要思考乙個問題,在法律程式的不同階段對證據的要求是統一的嗎?比如,在我們工商行政處罰程式中,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係人提交的證據、工商機關依法調取的證據、工商機關最後定案的證據,它們是一回事嗎?對它們的要求是一樣的嗎?

很明顯,它們不是一回事。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 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 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 扣押 凍結等。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一 行政處罰...

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徵求意見稿

第八條 競合 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且同時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應該結合案情綜合裁量,但不得減輕行政處罰。第九條 不予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 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司法考試輔導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重點法條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 警告 二 罰款 三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 四 責令停產停業 五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 行政拘留 七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