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

2021-03-03 23:15:51 字數 2211 閱讀 2870

(3)通過視聽資料的方式作證。視聽資料與書面證言相比,可以比較全面地反映證人作證的環境,能夠更好地保證證言的可信性。

就本案而言,法院如果通知莊某出庭作證,莊某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應當出庭作證,若莊某不出庭作證,應當向法院說明不出庭作證的理由,如果理由合法,則證據有證明力,可以採信其證人證言,如果不能說明的,則證據的真實性就不能確定,原告甲出版社可以以此作為抗辯事由,請求法院不予採信其證人證言。

在庭審過程中,乙方向法院提交了兩份以乙方法定代表人莊某個人名義向甲方付款的憑證,以及莊某個人出具的乙份證明信,表明該兩筆款項係其個人為乙公司向甲方支付的貨款。首先,莊某以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甲方付款,可見,這是代表公司所作的行為。其次,莊某個人出具的乙份證明信,表明該兩筆款項係其個人為乙公司向甲方支付的貨款,乙方主張該兩筆貨款應當從其應付款中予以扣除。

則可判斷莊某支付此款時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種行為,其次該行為指向的是一種內心意思;也就是說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構成:一為內心意思,一為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為。 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項行為,例如少女含羞點頭答應男友之求婚,路人舉手招呼計程車。

行為意思要求行為人的動作必須出於行為人有意識的身體動作,而非僅有行為外觀。此要件強調的是行為人的意思自由,其強調的是「表示行為是否是表意人自願實施的,亦即是否出於表意人的意思,只有具有行為意思的表示行為,方符合意思自治要求,才可能被認定為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即行為人把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三要素:

(一)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如買賣合同中買賣標的物就是目的意思。結合本案,雙方進行圖書交易,圖書為買賣標的物,符合意思表示的目的意思。

(二)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如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各自取得對方標的物的所有權。莊某以法定**人身份付款給甲出版社,取得圖書所有權,符合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

(三)表示行為:當事人要將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如買賣合同中發出要約、承諾的行為。甲方與乙的圖書交易以及莊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甲方支付款項,就表明雙方具有表示行為。

但是同時意思表示又區別於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有意志的行為,它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為目的。法律行為既然是有目的、有意志的行為,那麼意思表示就必然構成法律行為的核心,或者說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

人們要想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自己要求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思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使之獲得外在的客觀表現,內心意思才有可能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形成法律行為。例如,某人想到超市購買一台電腦,目的在於建立買賣關係,以追求與超市之間的買賣關係,這是預期的法律後果。這一內心的意思或願望在表現於外部之前,他人無法知曉,買賣電腦的行為亦無從產生。

因此,某人到超市後,必須先將自己想買電腦的想法以口頭的、書面的或其他方式表示出來,這一內心意願表示於外部後,售貨員才能知道你要買什麼,這件買賣電腦的法律行為才有可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才有可能實現。那種當事人僅僅存於內心而尚未表示於外部的意思,並不能讓他人知道或了解,在法律上一般是沒有意義的。故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這一特點,是它有別於其它法律事實的根本標誌之一。如無因管理行為、拾得遺失物的行為、使用自己財產的行為、消費生活品的行為等等,雖然也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該法律後果的發生,並非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而,法律行為與非意思表示的行為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雖然與法律行為關係密切,但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意思表示並不等於法律行為。例如,有的情況下乙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為,並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意思表示即為法律行為,如所有權之拋棄、放棄繼承、免除債務等。但大多數情況下,僅有乙個意思表示並不能成立法律行為,需要兩個或多個意思表示,而且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即達成協議,法律行為方能成立,例如契約。

再如,有些法律行為,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實物,才能成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有些法律行為,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還得履行某種特殊行為才能生效(抵押合同須經登記後生效)。由此區分了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使之成為法律行為制度中的兩個基本概念。可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兩者既存在密切的聯絡,同時又相互區別,各有其不同的內涵與外延。

就本案來說,乙公司法定**人莊某向甲出版社支付款項,就已經說明其是為公司所支付的貨款,符合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則甲方不應該再以個人身份否認莊某的付款行為。

綜上所述,我認為如果莊某能就其不出庭作出合理的解釋,那麼法院就能夠採信其證人證言,認定乙方法定代表人莊某個人名義向甲方的付款,貨款可從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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