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問責制度

2023-01-15 19:06:05 字數 2684 閱讀 9392

1.0總則

1.1為健全內控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公司管理層恪盡職守,提高公司決策與經營管理水平,建設廉潔、務實、高效的管理團隊,特制定本制度。

1.2問責制是指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因其故意、過失或者不作為,造成影響公司發展、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1.3本制度堅持下列原則:

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1.3.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1.3.3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1.3.4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1.3.5問責與改進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0問責的範圍

2.1本制度所涉及的問責範圍如下:

2.1.1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管理鬆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為,導致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不能完成的;

2.1.2洩露公司商業、技術等相關客戶資訊的保密事項,從而造成公司損失的;

2.1.3 弄虛作假或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的;

2.1.4發生重大投訴、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給公司財產和員工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

2.1.5管理不作為,導致其管理的下屬部門或人員發生嚴重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2.1.6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禁止性規定的;

2.1.7 不接受監督,不配合有關部門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

2.1.8 對下屬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包庇、袒護、縱容的;

2.1.9 實幹精神差,工作無起色,員工意見較大的;

2.1.10 在公司財產、員工安全受到威脅時,不實施或不組織救助的;

2.1.11 重大事項違反決策程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1.12在公司採購、招標、銷售等經濟活動**現嚴重徇私舞弊或瀆職、失職行為的;

2.1.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專案中,虛報、**、冒領使用材料或虛開報銷經費的。

3.0問責的種類及形式:

3.1問責的種類:

3.1.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3.1.2通報批評;

3.1.3留用察看;

3.1.4降職降薪;

3.1.5調離崗位、停職、引咎辭職、撤職;

3.1.6賠償;

3.1.7罰款;

3.1.8解除勞動合同;

3.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獨或合併執行。

3.2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的形式:

3.2.1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責令整改並檢討;

3.2.2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除責令整改並檢討外,並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罰款或調整工作崗

位、留用察看;

3.2.3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採用賠償、罰款、引咎辭職、撤職或降職降薪處理。

3.3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問責人承擔全部經濟賠償。

3.4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賠償。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3.5.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3.5.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5.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5.4非主觀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3.5.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採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3.6.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係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3.6.2拒不承認錯誤的;

3.6.2.1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3.6.2.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4.0問責程式:

4.1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第二章規定情形的,部門主管、營運點各級管理人員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步核實後報人力資源部,部門負責人以上管理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初步核實後報主管領導,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由行政副總進行初步核實報總經理。

4.1.1公司領導的指示、批示、意見;

4.1.2總經理辦公會的決議;

4.1.3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

4.1.4員工的檢舉;

4.1.5各類檢查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4.1.6其他渠道反映的。

4.2經初步核實,如反映情況存在,則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啟動問責程式。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財務部及有關部門或主管領導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4.3被調查人應當配合調查組的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單位或個人。

4.4調查組應當保證被調查人的申辯和申訴權,聽取被調查的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

4.5調查組應當在7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總經理提交調查報告。

4.6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4.7調查終結後,按管理權責做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的權利。

被問責的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公司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5.0附則

5.1公司相關制度中規定有問責方式的參照本制度執行,凡與本制度相違,以本制度為準。

5.2本制度的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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