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2021-05-28 13:37:18 字數 4646 閱讀 5243

xx公司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企業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有效地進行財務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和《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資訊的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範各種經營風險,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式。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工程專案部等。

第四條各單位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或補充規定,並報公司備案。

第五條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各類業務的決策、審批、實施、反饋、處理和監督程式;明確劃分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嚴密的授權與審批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實施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內部審計。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因違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應建立對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評估評價制度,定期進行評估評價。

第八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貨幣資金

第九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包括存入商業銀行的存款、存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存入系統內部結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在途貨幣資金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條各單位的貨幣資金應當由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集中管理。各類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其他部門未經財務部門授權和委託,不得辦理任何收付款業務或出具收付款單據。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對貨幣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由單位負責人根據生產經營計畫提出年度預算要求,由各職能部門提出本部門支出預算,經財務部門審核、綜合平衡後,報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下達執行。

在預算內的支出,可以根據使用範圍,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使用;超過預算的支出,應由業務部門提出追加預算,按預算批准程式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出納人員是負責保管和辦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設定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的單位,必須配備出納人員,禁止其他人員代行出納人員職責。

選配出納人員,必須對其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進行全面考察。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曾因經濟問題受過處分或調離會計、出納崗位的人員,均不得擔任出納工作。嚴禁臨時外聘出納人員。

財務部門負責人要隨時掌握出納人員和其他經管貨幣資金業務人員的情況。對有賭博惡習、缺乏責任感以及法紀觀念淡薄的人員,要及時調離崗位。

第十三條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禁止會計(指出納崗位以外的其他會計崗位,下同)出納一人兼。出納崗位業務量較少時,在不影響辦理出納業務的前提下,出納人員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出納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須以會計人員填製或經會計人員審核簽字的合法憑證為依據。無會計人員填製或審核簽字的合法憑證,出納人員不得擅自辦理收付款業務。收付款憑證、收據、借據等貨幣資金收付憑證應當由會計人員保管和填製,出納人員不得代為保管或填製。

第十五條開設銀行賬戶(包括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設賬戶,以下統稱銀行和銀行賬戶)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執行內部審批制度。公司成立的工程專案經理部、辦事處以及新成立的分公司等開設銀行賬戶由公司審批。公司所屬子公司應自行規定本單位以及下屬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的審批許可權。

第十六條開設銀行賬戶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櫃檯辦理。嚴禁委託他人(包括銀行工作人員,下同)代辦,嚴禁將款項存入未辦理開戶手續的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辦理銀行存款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櫃檯辦理,辦理支票、匯票、進賬單等存款時提交給銀行的憑證必須填齊收款單位、金額、用途、日期等內容,必須當場取得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或進賬單,並檢查其是否真實、準確。嚴禁委託他人代辦存款業務。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參與金融機構的體外迴圈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辦理超過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定期銀行存款的審批制度。在本系統結算中心獲批准的開戶銀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轉存),應經財務部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報總會計師(或主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條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轉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或活期)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的轉存,必須由本單位出納或指定的會計人員親自到銀行櫃檯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票據的管理,按規定取得和使用票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編號的結算票據應建立領用登記制度,按順序號簽發使用,定期盤點核對,作廢時要在大小寫金額處和印鑑處加蓋「作廢」戳記(或用碳素墨水寫上「作廢」字樣),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實行印鑑與票據分管制度。一般應由出納人員分管票據和本人的印鑑,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下同)或指定的會計人員分管結算財務專用章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印鑑。分管印鑑和票據的人員外出時,應將所分管的印鑑和票據交給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保管,嚴禁將全套印鑑和票據交由同一人保管。

分管印鑑的人員不得私自將印鑑交於他人代管或代蓋。

第二十三條簽發現金支票必須將各項內容填寫齊全。簽發轉賬支票一般也應將各項內容填寫齊全,特殊情況需簽發收款人不確定或金額不確定的轉賬支票時,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必須填寫當日日期和真實用途,必須在支票用途欄註明限額並在金額小寫欄應當填寫貨幣符號的位置填寫貨幣符號,必須在專門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批准人、領用人在登記簿上簽字。轉存款的支票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

嚴禁將空白支票交於他人做信用抵押。

填寫支票必須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印表機列印。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銀行付款審批制度,明確所屬單位對外付款的審批許可權。單一專案匯出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必須向公司報備。

第二十五條通過銀行對外付款時,其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賬號必須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如發票)為依據。需變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稱、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必須由對方出具書面檔案,並加蓋原合同所蓋的公章,由原合同簽字人簽字。使用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付款時,還應確認收取票據人員的身份並由本人簽收。

第二十六條出納人員應及時向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並及時對賬,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終了,出納人員應根據對賬結果,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草稿,連同對賬單、銀行存款日記賬一併交會計人員審核。會計人員應對所有的收支業務都逐筆進行核對,不得只核對餘額。

當餘額相符而收支業務不符時,要及時查明原因。要特別注意未達賬項本月是否都已入賬,如發現有較長時間的未達賬項要查明原因。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編制正式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由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與銀行存款對賬單一併儲存,列入會計檔案管理。

定期存款也應取得進賬單進行核對,至少每季度一次。銀行不出具對賬單時,應自行編制對賬單由銀行簽認。

第二十七條使用現金必須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八條外出採購或進行經營活動需要大額款項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不得攜帶大額現金。有條件的單位,應積極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業務,以減少現金使用量。

第二十九條不准用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准利用銀行賬戶代為個人或外單位存入或支取現金,不准將**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不准存放賬外現金,不准設立「小金庫」。

第三十條要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根據本單位的日常業務開支量和庫存現金保管條件、安全措施向銀行申報核定。庫存現金限額一般為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量。

現金收入超過庫存限額時應在當天送存銀行,並確保安全。

第三十一條公司長期固定的出納室應安裝防盜門、窗,存放現金應當配備保險櫃,夜間和節假日應有值班人員。訪問現金款額較大(5萬元以上)或離銀行較遠時,必須有機動車輛接送,並派人陪同保護;存、取現金20萬元(含)以上時,應有專車並請求銀行或保安人員攜帶警械護送,取送款專用車嚴禁搭載無關人員,訪問現金途中不得辦理其他事項或逗留。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並按銀行賬戶、幣種分別核算。所有現金和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收支業務必須於當日逐筆登記入賬,並在記完當日最後一筆時結出餘額。不允許收支相抵而不記賬或以收支相抵後的金額記賬。

第三十三條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每日下班前,出納人員必須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並與現金日記賬餘額核對相符。每月月末最後一筆現金收支業務辦理完畢後,會計人員要與出納人員一道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並編制盤點表。

發現賬款不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三十四條每日終了,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必須將分類賬上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餘額與日記賬(出納賬)的餘額相核對,發現差錯要及時糾正,核對不符時不能結賬。

第三十五條嚴禁以單位名義開設個人信用卡。

第三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人和審核人員要經常不定期的對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進行抽查,每月不得少於1次,抽查情況要有記錄。上級財務部門要經常抽查下級財務部門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

第三十七條會計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檢查銀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時入賬,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

第三十八條為防止出納人員與會計人員串通挪用**,各級財務部門要注意檢查本級和下級單位各賬戶餘額的真實性,特別要注意檢查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賬戶餘額的真實性。

第三十九條更換出納人員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既要與分類賬核對一致,也要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銀行未出賬單時要派專人去銀行核對),並由原出納人員在日記賬餘額處蓋章。支票等有固定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要清點張數和核對號碼。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印鑑、各種有價**、支票等有固定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物品的移交情況應編入移交清冊。

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雙方及監交會計人員、監交的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簽字並各執乙份。

XX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xx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 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

xx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司的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為防範經營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而制定的各種業務操作程式 管理方法與控制措施的總稱。xx 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司的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特...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公司內部管理,保障公司經營管理的安全性和財務資訊的可靠性,提高資訊披露質量,實現公司治理目標,根據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規和及 公司章程 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為防範經營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各項經營活動的有效實施而制定的各種業務操作程式 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