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規章制度跟蹤管理規定

2021-05-28 13:36:15 字數 4704 閱讀 2288

關於印發《內部規章制度跟蹤管理規定》的通知

(冀海法規〔2007〕57號2023年3月20日)

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為確保我局各項內部規章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實現對內部規章制度的長效管理,不斷完善我局內部規章制度體系,促進對全域性各項內部事務的規範管理,根據工作實際,制定了《內部規章制度跟蹤管理規定》,該規定已於2023年3月20日經局長辦公會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我局各項內部規章制度的即時性、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實現對內部規章制度的長效管理,不斷完善我局內部規章制度體系,促進對全域性各項內部事務的規範管理,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規章制度是指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上級授予本局的各項管理職權,以局或黨委、紀委名義制定發布的用以調整本局各項內部管理工作關係的具有全域性普遍約束力的內部工作制度、細則、辦法、規定、標準、通知及其他政策性檔案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跟蹤管理」是指對內部規章制度起草、審定、發布、評估、反饋、解釋、修改、清理、廢止、彙編的全過程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

第四條內部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立、改、廢並重,進一步完善內部規章制度的經常性清理制度。

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的群眾參與機制,鼓勵幹部職工積極對內部規章制度發布前的起草以及發布後的修改工作提出合理意見或建議。

建立完善內部規章制度的彙編管理制度,方便局各有關單位及幹部職工查閱使用,促進內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五條局法規規範處(以下簡稱「法規處」)負責組織並監督全域性內部規章制度的跟蹤管理工作。

局辦公室、黨委工作部(以下簡稱「黨工部「)分別負責有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公文處理有關工作,並對內部規章制度跟蹤管理工作實施督察。

局紀檢監察處負責對內部規章制度的跟蹤管理工作實施效能監察。

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或)會簽。

第二章體例

第六條內部規章制度的名稱應當準確、規範,並符合上級有關公文制定規範及《河北海事局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公文處理辦法》)。

第七條內部規章制度的內容應當科學、合理、完備和規範,一般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二)調整物件、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

(三)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四)工作程式(如果管理內容涉及工作流程);

(五)解釋權屬;

(六)實施日期。

第八條內部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明、用詞準確,不得使用有歧義或易誤解的詞彙、概念。

內部規章制度內容用條文表達,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節、條。條可以分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項和目冠數字。項數以帶括號的漢字表示;目數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章起草、審定和發布

第九條內部規章制度一般由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內部規章制度的起草一般應包括以下五個階段:

(一)調查研究階段;

(二)起草檔案草案階段;

(三)徵求群眾意見階段;

(四)部門會簽階段;

(五)修改和送審階段。

起草內部規章制度時應注意與其他部門有關檔案的銜接與統一。發生不一致的,應在檔案提交送審時說明理由。

第十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局職能部門在完成擬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草稿後,應當首先通過區域網向全域性職工發放《內部規章制度(草稿)徵求意見表》(附表一)、內部規章制度草稿以及起草說明,用以徵求對該內部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一般情況下,徵求意見時限為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急文徵求意見時限為2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局職能部門在採納職工提出的合理意見並完成相應修改工作後,填寫擬稿紙,將內部規章制度修改稿送相關職能部門會簽。

第十二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局職能部門在完成職能部門意見會簽,並將內部規章制度修改稿進一步修改完成後,將內部規章制度最新修改稿、收回的《內部規章制度(草稿)徵求意見表》、部門意見會簽情況以及內部規章制度起草說明一同送法規處審核。

第十三條法規處對內部規章制度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制定、修改和發布內部規章制度的主體,是否符合本部門的職能,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內部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具體包括:

1、是否符合有關上位政策、法規、檔案的規定;

2、各項規定的合理性、現實性以及與其他有關規定是否統

一、協調;

3、所設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措施是否有明確的程式和要求(若涉及辦理程式性要求);

(三)是否充分徵求了幹部職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有關記錄是否齊備。

第十四條法規處審核後,在擬稿紙上簽注審核意見(如修改意見文字內容較多可另附頁)。

對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只需做個別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見後,交由負責起草工作的職能部門按照局《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發文程式正式辦文;對不符合上述要求需進行較大改動的,可退回原起草的職能部門重新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在內部規章制度起草、徵求意見以及部門會簽過程中產生的分歧意見,按照分工由法規處、辦公室或黨工部組織協調。

協調不統一時由法規處、辦公室或黨工部彙總各方面意見後報相應分管局領導或黨政主要領導決定。

第四章評估、反饋、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十六條內部規章制度實施2至3年後應進行評估,以評價內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在適用範圍、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情況,確定在調整範圍、具體措施以及實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內部規章制度的評估工作由法規處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配合。

第十七條鼓勵職工對內部規章制度正式印發實施後提出意見或建議,各部門和職工個人可通過填寫《內部規章制度意見、建議跟蹤反饋表》(附表二),向法規處反饋有關意見或建議。

第十八條需要對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解釋的,應當由起草處室提出解釋意見,送法規處報相應局領導審定。

第十九條具體負責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發布工作的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本部門職能範圍內的內部規章制度及時進行修改,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管理內容,理順各項工作程式,確保實施效果。

第二十條對內部規章制度部分內容已不符合工作實際的,有關職能部門應進行重新修改,在印發新的檔案同時應當明確對原檔案的處理;如無必要進一步施行的,可直接對原檔案予以廢止。

法規處也可在組織內部規章制度評估工作中,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集中對有關檔案進行廢止。

第五章內部規章制度清理

第二十一條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組織對職能範圍內的內部規章制度進行經常性清理,確保內部規章制度結構合理、數量適當、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條根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評估結果、群眾意見反饋情況或內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成立清理工作領導小組,有計畫地統一組織有關職能處室對本局內部規章制度進行清理。

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各單位清理工作的檢查和督促,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組織對全域性清理工作完成情況的審核及驗收。

第二十三條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進行:

(一)有效原則。凡不符合工作實際的內部規章制度必須進行及時清理。

(二)精簡原則。對規範同一類管理事項的內部規章制度進行最大限度的精簡、合併,減少檔案數量。

(三)合法原則。對於檔案全部或部分內容已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檔案予以廢止或對其內容進行相應修改。

(四)分工原則。根據局機構改革後部門設定的變化以及職能調整的實際情況,對已明確屬於其他部門管理職能的有關檔案,協商後應當進行移交。

(五)公開原則。引入群眾參與機制,公開向職工徵求對內部規章制度的修改意見或建議,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

(六)規範原則。內部規章制度的名稱、體例、格式、用語等應當規範一致,且視情況在檔案後附工作流程圖。

第二十四條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工作分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摸底自查階段——由各有關職能處室對現有制度和檔案進行梳理、構思,提出對現有制度的清理建議。

(二)計畫確定階段——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各有關職能處室提出的清理建議進行審查分析,確定並公布清理工作計畫。

(三)計畫執行階段——各有關職能處室按照清理工作計畫開展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清理工作進行日常指導、檢查和督促。

(四)審查發布階段——清理後形成的內部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完成審查、會簽程式後,不定期提交局黨委會或局長辦公會審查發布。

第二十五條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報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有關職能部門完成檔案修改(包括徵求意見、會簽)——送法規處審查(返回修改)——集中送辦公室或黨工部核稿(返回修改)——集中送分管法規局領導審批——有關單位分管局領導審查——提交局長辦公會或黨委會審議——印發。

第二十六條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後,由法規處統一擬訂清理工作報告,並對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工作中予以保留、廢止、修改、合併或移交檔案的名稱及數量做出最終統計彙總。

第六章彙編管理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對內部規章制度的統

一、動態管理,確保其即時有效,方便全域性幹部職工在開展內部管理工作中查詢使用,由法規處組織編輯《內部規章制度彙編》,並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制度彙編》以電子版和書面版兩種形式發布。

《內部規章制度彙編》電子文字在區域網oa 「內部規章」 專欄發布,並實施動態管理,法規處對專欄內的內部規章制度檔案進行統一月度更新。

《內部規章制度彙編》書面版為區域網專欄的補充,用於不方便上網查閱時使用,書面版只對單位發放,由各單位統一保管和更新維護。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職能處室(單位)制定或修改內部規章制度,要同時通過區域網抄送法規處備案,並明確告知需更新的檔案,以便及時對彙編進行更新。

第三十條法規處每月通過區域網,填寫《檔案更改記錄單》(附表三),將發布修改後的內部規章制度檔案文字、放置(替換)位置、編號等更新資訊告知各有關單位。

各單位應根據更新資訊的要求,自行列印新發布檔案並按照要求對所持的書面版檔案匯編進行更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第五章「內部規章制度清理」及第六章「彙編管理」同樣適用於局海事規範性檔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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