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結算支付制度

2021-05-28 13:35:13 字數 1351 閱讀 5111

第一條為公司勞務費的結算和支付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週期和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三條公司應當每月對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核算,並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第四條公司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且支付部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季度末結清勞動者剩餘應得的工資。

第五條公司應當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六條公司應當對勞動者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並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表,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出勤記錄和工資支付表。

第七條公司因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屬於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第八條公司應當按月如實向工地所在街道辦事處勞動科報送《建築施工企業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登記表》。

第九條公司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實行勞務分包的,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內容,書面收到承包人的驗收通知後3日內對勞務作業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後,公司應當自收到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核並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

雙方的結算程式完成後,公司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

第十一條在勞務分包中,應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築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但不得採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十二條採用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範、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應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潤、稅金等。

第十四條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公司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五條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第十六條落實工資「月結月清」制度,按合同約定每月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的工資,如確有困難,支付數額應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在工資表中明示欠付數額並於每季度末結清欠付工資。堅持企業直接為勞務作業人員發放工資的做法,嚴禁由施工隊長、班組長發放勞務作業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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