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人宣誓制度與證人出庭行為的邏輯關係

2023-01-02 15:06:02 字數 905 閱讀 6661

作者:徐長斌

**:《學理論·下》2023年第08期

摘要:我國在證人出庭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過程中,往往忽略了證人宣誓制度與證人出庭行為內在邏輯關係的關注,從而導致證人出庭研究和證人宣誓制度研究的脫節,極大減低了證人出庭研究和制度設計的實效性,加大了證人不出庭行為的隨意性,從而也證實了證人不出庭行為的「合理性」存在。

關鍵詞:證人宣誓;證人出庭;邏輯關係

中圖分類號:df713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09)20—0186—02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行為的客觀存在性已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人們往往對這客觀存在性持消極和批判的態度,而沒有從分考慮證人不出庭行為存在的合理性,這給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的實效性帶來不利影響。我國證人不出庭行為的合理性理由很多,但是本文主要是從我國證人作證制度體系上來分析證人宣誓制度的缺失與證人不出庭行為的關係。

一、西方證人宣誓制度內在邏輯性分析

除宗教依託的基礎之外,西方證人宣誓制度的產生、形成和發展是與司法價值逐漸認可證人證言作為依據相一致的。也就是說,宣誓主要是為了確保證人陳述或證言真實性而出現的,但是從其保證證言真實的機制分析可以發現其與證人出庭行為的內在邏輯性。以下結合學者對宣誓發展的階段來分析。

[1]第一階段是宣誓與證言緊密結合階段。這主要存在於早期的神示證據制度下,宣誓直接作用於證言,宣誓本身就是證據,可直接用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為真。正如日本著名法學家穗積陳重言:

「古來裁判上之宣誓有二:其一,關於直接犯罪之有無及其他系爭事實之存否;其二,關於證據之真偽是也。……。

其宣誓直接為判決之根據者也。」[2]因此在人們普遍崇信神靈的古代,存在這樣的普遍觀念,欺騙了神就必定受到神的懲罰,雖不一定受到現罰,但必定會受到冥罰,所以才不敢去作偽證。所以說,此階段宣誓對保證證言的真實性的機制是依賴人們對神的敬畏和宗教信仰,借助相信神的懲罰,對證人心理產生約束來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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