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對策探析刑事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原因

2021-03-03 23:15:51 字數 4650 閱讀 4948

孔凡勇提要:證人出庭作證是世界各國普遍規定證人的主要義務之一,證人不出庭作證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阻礙對客觀真實的訴訟價值追求。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訴訟價值層面和制度層面的原因,有社會原因也有證人自身的原因,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是在中國獨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來的一種現象。

面對我國的現實國情,要解決證人拒絕出庭作證這一問題,必須採用綜合治理、多管齊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內遏制這一現象,使其不至於影響審判公正。本文試從我國的傳統文化、思想道德以及風俗人情等方面另闢蹊徑,找出刑事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原因,提出一些符合實際的立法建議和司法措施。筆者認為,首先必須從立法上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用法律明確規定證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和對證人的保護。

其次必須賦予證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拒證權,這樣疏堵結合,有利於提高證人出庭率。最後要徹底改變證人拒絕出庭作證這種現象,還必須改變證人不良的作證態度,培育全民出庭作證的法制意識,使出庭作證內化為證人對法律的一種信仰。

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人證言是七種法定證據之一,證人出庭作證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刑事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刑事證人出庭難,刑事證人出庭率相當低已經成為眾所周知的難題,同時,這也成為制約我國刑事訴訟庭審改革的瓶頸。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基本義務之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義務。第47條規定: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的證人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並不因為有法律規定就會按照法律規制的模式去執行,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成了乙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刑事證人出庭率普遍偏低,甚至在某些邊遠落後地區,根本就沒有刑事證人出庭作證。

下面的一組資料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據2023年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統計表明:證人出庭率僅有5%。江蘇省某市法院雖經再三通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數的10%。

據福建省檢察機關2023年的乙份調研報告:由於證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費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現象相當普遍,永春縣法院審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證人到庭率僅為25%,**案件無一證人到庭。據我國一位著名律師辯護的20起刑事案件統計,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4起,佔20%,無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16起,佔80%.

長春市二道河子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共起訴刑事案件185起258人,有證人出庭的僅8件,佔起訴總數的4.3%. 2023年該地區共起訴刑事案件197件277人,有證人出庭作證的僅11件,約5%.

從以上統計資料不難看出,我國證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證人出庭難涉及地區廣,無論是沿海地區還是內地,幾乎所有地區都存在證人不出庭現象。從案件性質看無論是普通刑事案件還是重大刑事案件,都存在證人不出庭作證現象。從不出庭作證人員的型別來看,不僅普通證人不出庭出證,而具有特殊身份擔任一定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是很少出庭出證。

比如警察在國外通常要出庭作證,接受辯控雙方的詢問和反詢問,但在中國很少有警察出庭出證,這些具有特定身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出庭作證又對其他普通人不出庭作證起一種效法作用,其結果無論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普通人都不願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是證人拒證的一種具體表現,證人在不同階段拒證具有不同特點,證人在訴訟過程中接到偵察、檢查機關要求作證時通常能到庭作證,但在接到法庭通知卻很少到庭作證,證人在法庭審理階段大量不出庭可謂獨具特色。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任何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證據,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七種證據中的一種,證人不出庭作證,嚴重影響證人證言作用的發揮,對審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都產生消極影響。

二、刑事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文化原因

(一)中國現實社會結構的制約

從中國的現實社會結構來看,中國仍是乙個開放不足的「熟人社會」。與今日中國法制建設有千絲萬縷聯絡的法律文化傳統雖歷經幾千年的洗刷、積澱,依然仍保留著其獨特的品質,它的尚「禮」,鄙「訴」,重「刑」,輕「民」等等,仍在隱隱地影響著當代人的法制心理。」[4]其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在人們的心中歷久形成了一種中庸之道、隱忍退讓、明哲保身的厭訟、恥訟心態,這種心態一直是許多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介入訴訟的慣性思維。

中國人是生活在乙個熟人社會,鄉土中國。由於中國人工作生活的圈子相對封閉、穩定,讓乙個證人在乙個熟人社會中指證乙個人犯罪,他會受到很大的心理壓力。從親情、友情的角度看,他不希望自己的親友受到處罰,更不希望因自己的大義滅親出庭作證之舉而使自己的親友受到法律制裁。

證人一旦出庭作證,就會被他的親友所恨,朋友所怨,這樣在國家法律規定與親情友情之間他就會產生強烈的心理矛盾,證人通常會選擇不出庭作證以維持與親友良好關係,因為證人出庭作證勢必會阻斷親友與其交往,而社會交往是乙個人最基本生存方式之一。只有通過社會交往,才能使人不僅獲得所需要的物質資料,更重要的是從交往中獲得一種精神的滿足,物質資料可以用金錢購買,而友情親情是用金錢購買不了的。因此,在中國人生活方式沒有重大改變之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必將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中的乙個難題。

(二)傳統的思想文化影響

中國作為擁有數千年悠久文化歷史的國家,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封建傳統文化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產生了極其深厚的影響,歷經千年而不衰,對建立現代訴訟觀念產生極大的影響。受中國封建文化傳統保守觀念的影響,國人因對「打官司」的畏懼而產生的消極心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證人出庭作證,以至於有人甚至認為「到法院打官司的都不是好人」,這樣「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然談不上有一天要因為別人的官司而出庭作證了。

1、從思想層面來看,以「仁義禮智」為代表的傳統儒家思想和社會倫理道德要求人們忠孝悌恕,與人為善,息事寧人,生活中怕是非,求安穩,凡事祈求相安無事,進而在訴訟中拒絕作證,以求互不得罪,這是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較為普遍的心理。出庭作證與書面作證不同,證人要親自面對被告人,證實和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表達上更加直接。被告人被處罰以後,許多證人將此歸咎為自己的問題,進而在內心產生一種「害人」、「整了人」、「惹麻煩」、「得罪人」的不安心理。

很明顯,這是與儒家思想中提倡的與人為善,息事寧人的精神要求相違背的。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證人,司法人員在案件的偵查、起訴環節讓知道案情的人如實作證時,絕大多數證人極力迴避,能不作證就不作證,有的在司法人員找到證人讓其作證時,也是遮遮掩掩,避重就輕,不如實作證,對其應履行的作證義務不履行或不徹底履行,更不用說讓其出庭直接作證了。

2、從文化層面來看,厭訟、恥訟以及維護親情友情的民俗風情依然尚存。中國文化可稱之為「和合」文化,萬事和為貴、和氣生財、家和萬事興,而打官司、出庭作證是對「和」的衝擊,是對穩固社會秩序的破壞。儒家強調無訟,孔子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使無訟」。

儒家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旋律,在這種文化背景下成長繁育了幾千年的中國人是討厭打官司的,這種「以和為貴」的傳統思想在訴訟上表現為「息訟」心理。受此影響,許多證人不願出庭作證,因為證人往往與案件中的被證人有親屬、朋友、同事、同鄉、上下級等人情關係,認為人情難卻,抹不開情面,不願得罪人,怕作證後損害雙方友好關係或影響自身的特殊利益;即使證人與被證人無特殊關係,但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知不對,少說為佳,明為證人,卻往往託辭沒有看見,聽不清楚,以淡忘、出差等理由推託,實在推託不了,所作的證言也是模稜兩可。有的甚至把作證看成是有失身份的事,認為參與訴訟不光彩,不願參加訴訟。

3、親親相隱的傳統法律制度仍在影響人們的訴訟意識。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提倡「親親得相隱匿」的法律原則,最早提及這一原則的是孔子,他在《論語》中就曾倡導親屬相容隱的原則,反對父攘羊而子證之的做法,認為「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5]《禮記檀弓》載:「事親有隱無犯」,反映出春秋戰國時代人們對於事關犯罪之親屬間應當彼此庇護方為正當的一般認識。秦律較早地將這一觀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由是開啟了容隱法之先河。漢律有「親親得相首匿」的規定,宣帝本紀四年曾為此下一詔書: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尤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唐律名例》篇中規定「諸同居,若干功以上親及外祖父親、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親親相隱」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包括直系親屬之間,同居之間,奴婢、部曲都可以為親隱,為主隱,並且這種相隱不構成犯罪,相反如果舉證倒構成犯罪。

我國古代提倡的「親親得相隱匿」原則,是與其獨特的社會治理方法有關。唐太宗曾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統治者提倡無訟,提倡一定親屬關係的人不得作證,儘管這樣做可能使一部分危害社會之人受不到應有的懲罰,但維護了禮的權威,而禮是扎根於人們心靈深處,它不僅規範人們的行為而且規範人們的靈魂,禮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極大作用,禮是在成文法背後的不成文法,其地位高於國家制定的成文法,正所謂「出於禮則入於刑」。

今天,雖然我們已經建立現代文明與全新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們很難把這一切與古代文明與古代法律制度一刀兩斷;相反,它們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絡,特別是當一項新制度新規定與大眾心理大眾文化不相吻合,人們不太情願接受新制度新規定時,就會千方百計在古代文化中尋找理由,尋找藉口。儘管我們今天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證人有作證義務,但這種規定受到傳統文化心理的頑強牴觸,而收效甚微,證人不出庭作證倒成了一種普遍認同的社會現象。「親親相隱」不出庭作證是我國幾千年來文化與法律傳統積澱的產物。

證人不願出庭作證,已成為對本民族文明進步過程中所創造的法律思想法律價值加以積累凝固而形成的一種內心信念,最終經過世代相傳後取得比較穩固的地位,形成一種超穩定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只要社會還是人類的社會,而且人類的性質仍然需要以親情和彼此的關懷加以維繫,那麼,法律就不能夠也不應該對此無動於衷。否則,法律就只能淪為製造社會緊張的工具,而不可能真正地肩負起促進人類社會健康發展和社會正義的使命,也更不可能喚起人們對法律發自內心的認同從而推動法律效力的全面實現。[6]

法構想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

陳鳳英周廣平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刑事審判控辯式的模式,刑事案件中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人,證人當庭作證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證人拒不出庭作證 簡稱拒證 的現象普遍存在。由於此現象的存在,制約刑事審判庭審功能的發揮,困擾了刑事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當然,證人拒...

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改革

證人出庭作證一直是刑事訴訟案件中的乙個大難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率遠遠低於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率,我認為原因主要有兩方面,刑事案件全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證人或者怕遭到打擊報復,或者是因為辦案機關不願證人出庭作證,很多證人選擇了逃避。因此,刑事案件出庭的證人非常少...

刑法訴訟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構想

薩發生反對薩芬撒反對薩芬薩範 德薩范德薩反對薩芬 撒旦飛薩芬撒旦撒大幅度薩芬撒 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構想 陳鳳英周廣平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刑事審判控辯式的模式,刑事案件中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人,證人當庭作證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證人拒不出庭作證 簡...